管理制度保薦人制度

2023-01-02 13:24:03 字數 5323 閱讀 1908

保薦人制度的定義[1]

保薦人是根據法律規定為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責任,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資訊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承銷商。保薦人制度則是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檔案和上市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並在公司上市後的規定時間內繼續協助發行人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完成招股計畫書中的承諾,同時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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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制度產生的背景及制度環境分析[2]

20 世紀 70 年代,西方各國為了發展經濟、推動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紛紛在主機板市場外建立了創業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提供了融資的方便,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不盡的資金動力 ,客觀上也積極推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懷著同樣的目的,我國在2023年啟動了有別於主機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

從微觀上講 ,創業板市場具有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持續融資,為創業投資提供出口、促進企業激勵機制的建立的功能。從巨集觀上講,創業板市場對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資本市場的深化以及就業的增長 ,甚至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但創業板市場同時又充滿了風險。

創業板市場為前瞻性**市場 ,它對公司的上市規模、歷史業績和盈利記錄要求很低 ,關注的是公司是否有發展前景 ,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戰略規劃。所以與主機板市場相比 ,其風險更大 ,上市公司被摘牌、破產倒閉的概率更高。因此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 ,創業板市場對資訊披露的要求就應該更高。

如何保證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質量 ,如何從制度上、組織上來規範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就成為各國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重要課題。保薦人制度於是應運而生。

**發行的審核制度,在世界範圍內主要有三種:審批制、註冊制和核准制。採用哪一種制度與一國的**市場發育水平和監管體制有關。

在發達國家佔主導地位的是註冊制。我國作為乙個新興的**市場,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管理體制的改革,**發行審核制度經過了由行政審批制、核准通道制、保薦人制度的歷史過程。我國在**市場建立之初主要實行行政審批制,在行政審批制度(即額度審批制下),**發行完全由行政機關對**發行進行審批。

審批程式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額度分配,指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總體布局和產業政策,確定每年總的發行規模。並將此總額度分配給各省市及各部委,再由其將額度分配給其所屬的企業。

二是進行預選,即在發行額度或數量確定後,由地方**或各部委根據企業的申請,初步確定若干企業作為預選企業,供 「證監會」審核。

三是批准發行,分為初審和複審兩個階段。

初審,是由證監會發行部工作人員對各地區各部門推薦的發行人進行初步審查;複審,則由證監會設立的**發行審核委員會進行。這一審批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計畫經濟方式,二是行政化操作,三是審批程式的公開性不夠,極易形成「暗箱操作」。其後《**法》公布實施,**發行改為實行核准通道制,這次改革內容主要有:

一是取消發行額度,實行「成熟乙個推薦乙個」。二是堅持先改制後發行,掛牌執行一年後,才能申請發行**。三是改**審批為券商推薦,發行人申請經省級人民**或***有關部門批准後,不再由各部門及各地方**向**主管部門報批,而改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由證監會核准。

但這種制度也不理想,主要弊病有:第一,由於**供需不平衡,實行通道制,就是券商在向證監會申報時,分配一定的通道,有幾個通道,一次最多送幾個企業。它在約束企業的融資衝動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不利於同行業競爭。

第二,同在上市推薦制度下,券商的主要責任存在於上市推薦活動中,且沒有擔保責任,而職責期限也僅限於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後職責則終止。**商如果幫發行公司作假,法律風險很小。第三,這種留有計畫經濟基礎痕跡的核准通道制度,在中國加入世界**組織後的**業開放形勢面前,必須加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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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制度的建立和發展[2]

**保薦人制度起源於英國倫敦**交易所的另類投資市場(aim) ,是一種優選上市公司、防範二板市場高風險的機制。根據aim市場交易規則,上市申請人除應披露董事、承銷商、業務及財務狀況等資訊外,還需聘請在交易所註冊的保薦人進行擔保 (guarantee)。加拿大的多倫多**交易所(tsx)、香港交易所創業板市場(gem)也採納了這一制度。

我國的**保薦人制度主要參考借鑑了香港、英國做法,但將其應用範圍拓寬到**發行領域。所謂保薦人(sponsor),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 ,並為上市公司後一段時間的資訊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公司。保薦人制度就是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 ,核實公司發行檔案和上市檔案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 ,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 ,在公司上市後的規定時間內 ,保薦人需繼續協助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 ,完成招股計畫中所提標準 ,並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負連帶責任。

這一制度使保薦人充當**發行環節的「第一看門人」的角色,把對發行、上市公司一部分監管責任落到券商的頭上。

2003 年末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和2023年5月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公布,拉開了我國**發行審核制度革命性變革的序幕,**保薦制度正式在我國推行。2005 年 10 月 27 日頒布、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我國新《**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我國發行上市階段對保薦人的要求 ,並授權*****監督管理機構對保薦制度進行管理。

根據2023年末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規定,我國保薦人制度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我國**保薦人制度要求保薦人(通常為券商)負責**發行人的發行上市輔導和發行上市推薦,具體職責包括核實公司發行檔案與上市檔案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 ,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公司上市後的法定期間內,保薦人還應協助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並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承擔連帶責任。而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我國新《**法》第11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第 1 款)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第 2 款)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第3 款) 。

新《**法》增加這一條規定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是參照***《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發行管理體制,推行**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依照新《**法》,我國保薦制度適用於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 ,依法採取承銷方式 ,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因此 ,新《**法》對保薦制度的適用範圍進行了一定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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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制度的主要內容[1]

保薦人制度是很多海外**市場尤其是二板市場上設立的一種中介組織制度,其目的是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公司的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形成直接掛鉤,防範市場風險,規範上市公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具體地說,保薦人承擔的責任大體上可分為兩方面:

一是公司上市保薦責任。

公司上市保薦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勤勉盡責地為被保薦人提供**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2)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保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3)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範要求製作**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對**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4)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5)確認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並確保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6)代表被保薦人報送發行上市申請檔案並負責與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二是上市後資訊披露保薦責任。

公司上市後,保薦人通常在2年內要持續履行下列資訊披露保薦責任:

(1)繼續為被保薦人提供持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並指導其規範運作;

(2)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檔案中承諾的業務發展、募集資金使用及其它各項義務;

(3)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檔案,督促並指導被保薦人按照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

(4)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並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

(5)代表申請人與**監管部門、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6)公司上市後,就被保薦人業績狀況、發展前景、市場表現等發表財務分析報告,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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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保薦人制度的必要性[1]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時資訊披露不規範甚至虛假包裝,上市以後業績急劇滑坡是長期困擾我國**市場的乙個嚴重問題。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承銷商沒有充分履行職責是乙個重要因素。

(1)行政審批制階段。

2023年到2023年,我國**發行採用行政審批制度,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時,首先要經過地方**或**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然後向當地**管理部門提出發行**的申請,經當地**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上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提出上市申請,再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方可發行。審批制弊端很多,從企業的選擇到發行上市的整個過程透明度不高,極易形成尋租與設租,市場調節作用難以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受到很大制約,尤其是大批劣質公司的上市更是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在這種制度體系下,**承銷商只要能通過各種手段,幫助企業爭取到發行額度並完成發行上市的組織工作就大功告成,即使公司上市後被發現質量很差,擔任**承銷商的**公司也不承擔責任或者受到處罰。

(2)核准制階段。

從2023年3月開始,我國正式實施核准制。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時,只要符合《**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不再需要各級**批准。但是,發行人要充分披露資訊,**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行申請。

核准制在具體操作中是通過通道制度來完成的,即證監會對券商每年授予一定的發行**的數目(即通道數),通道的分配根據**公司的規模大小而定,大的不超過8個通道,小的不少於2個通道。由於證監會根據券商執業質量的年度考核情況,可以暫停或扣減券商的通道數目,在客觀上促進了券商完善專案的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使券商投資發行業務整體執業模式和質量得到一定改觀。

但是,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成熟,通道制的缺陷也日益顯現出來。除了通道數目對券商投資發行業務發展形成瓶頸以外,最主要的問題是由於通道制下券商同時能夠推薦的**家數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必須用有限的通道盡可能創造最大的收益。內在的利益驅動導致券商將單個專案規模放在首位考慮,忽視了對發行人應有的督導責任,使新上市公司的質量顯著下降。

根據2023年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統計,當年新上市的47家公司中有27家業績出現了大幅度下滑。因此,實施保薦人制度,讓**承銷商成為保薦人,在保薦人和發行公司之間建立責任連帶機制,充分發揮保薦人的專業能力,切實把好上市公司質量關,具有非常強的必要性與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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