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專案管理制度

2023-01-01 18:30:02 字數 4660 閱讀 5486

xx學院基建工程專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基建工程專案管理,嚴格控制基建規模和新增貸款產生,確保決策科學合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黑龍江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基建工程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基建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所指基建工程專案,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學校自籌資金和貸款等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專案。

第三條基建工程專案管理工作原則。

堅持集體領導。重大事項須集體研究決定,少數服從多數,不得個人獨斷。 堅持科學決策。重大事項須廣泛徵求有關專家,專門機構、使用單位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

堅持程式規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必經程式不得簡化。

堅持執行公開。須將基建工程專案管理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基建工程專案應嚴格執行投資專案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嚴格實行公示制度、通報制度、備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基建工作情況匯報由主管基建副校長或基建處處長定期向黨委會、校長辦公會匯報,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負責審議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基建規劃、投資計畫、設計委託書、初步設計方案、重大變更調整等事項,並要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基建工作領導小組是基建工作執行機構,對校長辦公會、黨委會負責,負責基建工程專案全過程管理。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長任組長,成員由總會計師、基建處、資產管理處、校長辦公室、財務處、紀監審辦公室、工會和總務處 1

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基建工作領導小組堅持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規則。成員須遵守工作紀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權、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監審領導小組是基建工作監督機構,獨立行使基建工作全過程監督,直接對黨委會負責。監審領導小組由校紀委書記任組長,成員由總會計師、紀監審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三章決策立項審批

第八條基建工程專案實行專家評議論證制度和重大專案集體決策制度。

第九條基建處應按照學校發展規劃,提出擬建專案的相關意見,邀請校建設專案審批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基建處要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單位編制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教育廳審核提出意見,並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

專案立項、可研階段完成後,基建處要依據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

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事項,按規定辦理。

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杜絕未批先建行為。

第四章勘察設計監理

第十一條基建處須要求工程勘察單位按照規定做好原始記錄,責任人要在勘察檔案上簽字;設計單位相關責任人要在設計檔案上簽字,加蓋出圖專用章。負責前期手續的經辦人須將勘察檔案和設計檔案上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後,方 2

能夠按基建檔案管理辦法歸檔儲存。

基建處須要求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參加施工驗槽和竣工驗收,並做好記錄備案。

第十二條基建處主管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查設計檔案,並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建築材料、構配件、裝置的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嚴禁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生產廠家和**商。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基建處技術負責人應要求設計單位充分論證,提出明確的施工工藝和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要依據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批覆的初步設計投資額,委託設計單位實施限額設計,設計概算不得突破投資限額。

第十四條基建工程專案須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為加強和規範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確保我校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建設部)以及《黑龍江省工程建設監理規程》(黑龍江省建設廳)等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由基建處在其管轄範圍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學校招標辦必須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造價諮詢等業務發包(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相關單位。

禁止將必須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六條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市場調研活動必須要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屬重大招標專案或大宗材料採購的市場調研活動,須有基建處、資產處、財務處、招標辦、紀監審辦公室等部門參加。調研結果要形成書面報告,經參加調研的所有人員會簽後提交基建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必須在符合城市規劃、安全、消防規範、節能、環保的前提下,對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選和評價進行約定,對設計方案進行招標。3

第十八條達到下列招標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並依法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監督。

房屋建築和校達不到依法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專案,納入學校年度財政預算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以及裝飾、拆除、修繕等工程專案,要嚴格執行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資金限額標準,進行**採購。

經批准,**採購資金限額標準以外的工程專案,由學校招標辦自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關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專案,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非國有資金投資及申請國有資金補助的專案,也可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二十一條學校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等檔案。

第二十二條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形式招標,在招標檔案中要設定招標控制價(亦稱最高限價、攔標價或預算控制價)。中標價不能高於招標控制價。

第二十三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必須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專案實際情況,投標單位要在投標檔案中載明非主體部分、非關鍵性工作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承包人名稱和資質。

第二十五條要對擬派專案處長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查,嚴格執行乙個專案處長(建造師)只能擔任乙個施工專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對所承擔的施工專案未 4

向發包人提出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申請的專案處長,不得參加擬建施工專案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學校相關人員和委託的招標**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凡公開招標的專案,招標資訊應在黑龍江招投標網或省指定的媒介發布,同時將招標公告凡招標的專案(含自行招標),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九條應嚴格執行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公開招標的專案除按規定履行公示程式外,還要將預中標人情況在校園網上公示;自行招標要在校園網上公示。

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自行招標。

招標公告要在校園網連續發布3個工作日,並載明擬建專案概算金額、招標合同訂立

第三十一條基建處牽頭負責合同(協議)訂立,訂立前必須經基建處、財務處、紀監審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法律顧問聯合會籤。

第三十二條嚴格按照合同法執行,依法訂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 5

裝置材料採購、中介機構等合同(協議),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施工合同採用《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學院應加強工程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

分包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按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文字》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文字》簽訂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條學校的拆除工程也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並依法簽訂合同。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條基建處必須加強施工單位進場後的監督和管理。施工單位在進入現場前由基建處負責與保衛處共同協商將施工區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設定施工車輛行車路線和施工人員出入路線,確保校園安全。

第三十八條基建處必須按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組織施工,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下列情況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專案。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專案。

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專案。

第三十九條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審查中標單位執行國家註冊人員執業的 6

管理規定。

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專案班子人員必須與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登記一致,必須與正在施工的單位或正在監理的單位有合法的人事關係。

特殊情況需變更專案負責人及專案班子人員的,必須經基建處和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同意,在5日基建處代表學校負責加強對工程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非經基建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總承包單位不得進行分包。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條基建處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並要求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

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二條基建處基建處工程技術負責人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監督 7

和檢查監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基建處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監督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按照法律、法規、規範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下達暫停施工令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基建處負責人和工程技術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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