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綜述

2023-01-01 15:21:06 字數 4320 閱讀 4844

目錄一、人民調解概述3

(一)人民調解概念3

(二) 人民調解工作原則5

(三)人民調解的特徵6

(四)人民調解制度的價值追求7

(五)人民調解制度的歷史沿革10

(六) 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對比14

二、人民調解制度的缺陷與弊端17

(一)、調解方法因循守舊,調解工作的適應能力差17

(二)、人民調解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18

(三)、人民調解欠缺規範的程式規定20

(四)、人民調解機制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不夠21

(五)、偏重訴訟和對人民調解的重視不足22

(六)、人民調解工作缺乏足夠經費支援,基礎設施欠缺·······23

三、完善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建議24

(一)要注意保護人民調解的自治性質24

(二)完善人民調解員的選拔制度26

(三)加強對調解組織的財政保障28

(四)借鑑國外非訴訟爭議(adr)解決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調解制度28

(五)完善人民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的銜接34

論我國人民調解制度

內容提要

人民調解制度是由我國在充分結合古代與近代的民間調解的知識經驗,通過實踐一步步發展完善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我國人民調解制度自建立以來,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調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響了其功能更大的發揮,故對人民調解制度進行分析,並提出完善建議的研究具有較強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2023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體現了我國對人民調解制度的重視,同時也是對人民調解相關法律的一次革新。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繁榮,對我國社會經濟全面發展至關重要。

本文結合現今人民調解發展的實際狀況共分三個部分進行論述。既**第一部分詳述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與發展。**第二部分簡單闡述了人民調解制度在實際施行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從人民調解員素質、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實際操作問題等方面來分析。

最後在**的第三部分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人民調解制度、協議,非訴訟爭議(adr)解決,銜接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公升級期,社會利益多樣化,隨之而來的是社會矛盾的多發、多樣、容易激化的特點。在這一背景下,完善民事訴訟外人民調解制度的意義就更加凸顯出來。

一、人民調解概述

(一)人民調解概念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的當事人依法進行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進而解決糾紛的活動。[1]人民調解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的,它是人民群眾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人民調解具有以下屬性:

1、特定的調解組織

我國人民調解和其他型別調解的最主要區別,就是人民調解的主體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體地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2]人民調解委員會被稱為社會治安的「第一道防線」,因為他們身處最基層,隨時隨地靈活、方便地解決民間糾紛,避免大的衝突和案件。

人民調解員一般由德高望重、為人正直、勤奮敬業、辦事公道、可以被人民群眾信賴的公民擔任,且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2、特定的解紛型別

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糾紛型別是特定的,主要包括:

(1)民事糾紛

人民調解所針對的民事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後,人民法院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民事糾紛;二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產生的涉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種糾紛。

(2)治安案件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3]因此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安機關可以將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案件委託給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輕傷害案件

所謂輕傷害案件,是指傷害程度為輕傷的故意傷害罪案件。由於此類案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容易消除,因此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一些已經進入或將要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輕傷害案件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特定的調解方式

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可以看出人民調解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行為,而是具有一定法律屬性的行為,既有憲法依據,也有相關程式法和組織法的依據。

其次,《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對人民調解的調解方式作了一些明文規定。例如第29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根據需要可以公開進行,允許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和當地(本單位)群眾旁聽」;第 30 條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都說明人民調解的方式是特定的。

(二) 人民調解工作原則

人民調解工作遵循三項原則:

1、合法合情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風俗習慣、傳統等進行調解。

2、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首先,當事人必須自願接受調解。

如果一方不願意調解,調解就無法進行。其次,在調解過程中,對當事人只能進行耐心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採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三是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分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是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3、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並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

(三)人民調解的特徵

人民調解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憲法》、《人民調解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它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其特徵和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人民性。

人民調解是由歷史上的民間調解發展、演變而來的,是在舊的民間調解基礎上通過「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逐步發展和形成的。人民調解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的大背景下誕生並發展壯大的,其中人民調解員是經人民群眾選舉和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識的人擔任的;調解的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目的是平息人民群眾之間的紛爭,維持社會和諧穩定,加強人民內部團結。這些特點都體現了當代中國人民調解制度繼承了歷史上民間調解以和為貴的優良傳統,以及平等協商、互讓互諒的調解原則,具有廣泛的人民基礎和群眾性。

2、自治性

首先,我們可以從法律條文上來理解人民調解的自治性:《憲法》明確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4]《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5]可以看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群眾選舉出來自己管理自己的最基層的自治性組織。

其次,人民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不站在任何一方替他說話,而是居間調停,處於中立地位,使調解完全在公平公正、你情我願的基礎上展開。再次,人民調解協議沒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依據,其內容的實現主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群眾組織的督促和**的壓力。[6]

3、準司法性

首先,人民調解在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是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為,這與人民群眾自發進行協商和解的行為有所不同。其次,作為訴訟外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式、工作紀律等都是由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的。[7]再次,人民調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明是非,明晰權利義務,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與監督。

[8](四)人民調解制度的價值追求

1、 反映和諧精神的價值

相對於仲裁、訴訟、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更具有人際關係和諧性,其追求情感上的融洽,最能體現出「和為貴」。人民調解制度的反映了以下幾個優勢和價值:

(1) 和解性

調解所特有的價值是能夠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係,達到改善人際關係、維護鄰里和睦的目的。雖然在今天訴訟已成為社會中很平常的事情了,人們對於訴訟的思想觀念與過去相比也發生了重大轉變,但對於深受傳統文化影響的中國人而言,畢竟沒有發展到動不動就要上法庭的程度,大多數群眾還保持著傳統的厭訴心理,能有其他辦法解決的情況下盡量不上法院。因此人民調解的價值就在於能夠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 開放性

人民調解制度具有開放性,其不具有嚴格僵化的程式性要求,當事人可以為了解決糾紛,保持原有的人情關係而做出最大的讓步和妥協。這使得當事人避免了「對簿公堂」的尷尬局面。

人民調解知識

常用的調解技巧 調解技巧是指調解人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針對具體糾紛和當事人的特點以及糾紛調解過程中不同階段的特點,靈活巧妙地運用調解方式 方法的技能。實踐中常用的調解技巧有 調解方式技巧 調解語言技巧 調解方法技巧等。一 調解方式技巧。調解方式技巧是指調解人員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運用不同的調解方式,...

人民調解規章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遵守的原則 一 依據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的,依據社會道德進行調解 二 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 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工作紀律 一 人民調解員調解不得收費 二 不得...

秦都區人民調解工作

經驗交流材料之二 發揮人民調解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釣台街道辦事處和興堡村村委會主任史博博 和興堡村位於釣台辦事處南部,轄5個村民小組,4個自然村,與長安區 戶縣毗鄰,民間關係錯綜複雜,處理的好不好,直接影響和阻礙當地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從2008年開始擔任和興堡村民委員會主任以來,我懷著無比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