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1 01:03:04 字數 3390 閱讀 4390

1 範圍

本制度明確了起重、吊裝管理範圍、起重機械等級劃分及管理方法,以加強公司起重吊裝作業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工程專案承建單位及第三方的起重吊裝作業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令第549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起重吊裝

所有的利用起重機械或起重工具移動重物的操作活動。除了利用起重機械搬運重物以外,使用起重工具,如:千斤頂、滑輪、手拉葫蘆、自製吊架、各種繩索等,垂直公升降或水平移動重物,均屬於起重作業範疇。

4 管理職責

4.1 ************是各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a) 各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管理的監督檢查;

b) 各單位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取證事宜。

4.2 ************是專案承建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a) 各專案承建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管理的監督檢查;

b) 工作票的審核、批准及留存。

4.3 安監部對各單位、專案承建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4.4 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起重吊裝作業主管負責人,負責:

a) 本單位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b) 對起吊作業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

c)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按措施及應急預案的審查批准;

d) 工作票的審核、批准;

e) 安排監護人員對起吊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f) 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相關業務的培訓。

4.5 各單位當班班組為起重吊裝作業的實施者,負責:

a) 起重吊裝工作票的填寫及留存;

b) 起重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c) 按照工作票內容及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d) 本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的實施;

e) 對吊鉤、吊具等進行定期檢查;

f) 對吊裝裝置進行定期檢查。

4.6 對於第三方參與的起重吊裝作業,當班班組為作業的直接管理人員,負責:

a) 作業人員資質的審查;

b) 工作票的審核、批准、留存;

c) 安全措施的檢查落實;

d) 作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起重吊裝管理範圍:

5.1.1 各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的管理,包括各單位使用的起重裝置管理。

5.1.2 各專案承建單位起重吊裝作業的管理,包括施工過程中使用到的塔吊、吊車等起重吊裝裝置的管理。

5.1.3 第三方起重吊裝作業的管理,包括外租、外包等工程所使用到的起重吊裝裝置的管理。

5.2 起重吊裝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5.2.1 起重吊裝作業實行工作票管理制度,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起重吊裝作業工作票(見附件),起重吊裝作業工作票由作業單位填寫,送屬地單位負責人或專案監理單位審批。

起重吊裝工作票一式二份,第乙份由屬地單位留存,第二份交由作業單位執行。有效期限為24小時。

5.2.2 工作票填寫範圍:生產執行、維護檢修、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起重作業,均需辦理工作票。

5.3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3.1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月檢、年檢。檢查內容具體按照《************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含特種裝置)》內容進行。

5.3.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3 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吊裝物體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機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3.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管理人員審查,報作業主管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

5.3.5 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公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4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a) 屬地單位、專案承建單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b) 屬地單位、工程管理人員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審核,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c) 實施起重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d) 實施起重吊裝作業的單位及專案承建單位在使用汽車吊裝器械時,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e) 實施起重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f)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5.5 起重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5.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佩戴安全帽。

5.5.2 在起重吊裝作業中應做到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5.5.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車、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器具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車、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5.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作吊裝錨點。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5.6 起重吊裝作業的注意事項

5.6.1 在夜間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5.6.2 吊裝過程**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5.6.3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6.4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6.5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6.6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6.7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起重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並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起重吊裝工作票,嚴禁超負荷執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6.8 重物**、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6.9 不准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6.10 吊物**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6.11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6.12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5.6.13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6.14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公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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