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15 17:37:38 字數 4922 閱讀 2895

北方華錦化學工業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北方華錦化學工業集團****(以下簡稱「華錦集團」)範圍內吊裝作業的管理,保障生產和施工作業的安全,依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 30871-2014)及華錦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華錦集團各子(分)公司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第二章吊裝作業的分級

第四條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m不同分為**:

(一)一級吊裝作業:m >100t;

(二) 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三)**吊裝作業:m<40t。

第三章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第五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並進行記錄。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並儲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的規定;

(二)吊裝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屬於特種裝置的起重機械應辦理使用證,且在檢驗有效期內;

(三)二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四)作業單位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分公司車間、安全、裝置管理部門審查,報分公司主管裝置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一)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二)分公司車間、管理部門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三)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四)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五)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一)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二)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進行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四)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五)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六)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八)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九)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於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並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裝置、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並對裝置、管道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防空物料,置換後進行吊裝作業。

(十)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第八條起重機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一)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訊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匯報;

(二)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起吊;

(三)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四)下放吊物時,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五)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公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六)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重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七)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訊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第九條司索人員應准守以下規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匯報險情;

(二) 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三) 吊物**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公升重物時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四)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五)起吊重物就位時,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六)第八條中與司索人員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第十條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一)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二)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三)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裝置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職責

第十一條作業所在車間職責

(一)提供吊裝作業安全條件,審查施工方案;

(二)負責吊裝證的填報、流轉和審核;

(三)指導作業單位制定安全措施;

(四)檢查、監督吊裝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檢查、確認《作業證》等級及審批手續;

(六)辯識吊裝作業涉及的危險因素,對作業單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及安全交底;

(七)及時跟蹤吊裝作業進展,協助解決吊裝作業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施工方案及吊裝作業危害辨識審核;

(二)負責吊裝作業的初審工作;

(三)負責加派吊裝作業監護人員;

(四)檢查、監督吊裝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對吊裝作業所在車間的安全負總責。

第十三條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職責

(一)檢查施工作業現場,確定吊裝作業級別,負責《作業證》的辦理;

(二)編制吊裝作業施工方案;

(三)組織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使作業人員充分了解作業現場安全、環境狀況;

(四)參與吊裝作業危害辨識;

(五)制定、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六)對作業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四條作業人員職責

(一) 持有經審批同意的《作業證》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二)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和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中的安全措施;

(三)確認《作業證》中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四)對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五)在作業中如發現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六)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

第十五條監護人職責

(一)熟悉作業內容、了解作業環境和條件,參與危險辨識;

(二)監護人員必須持相應作業票證,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規程作業;

(三)監護人員在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如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活動必須中止;

(四)當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通知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問題整改完後,方可恢復作業;

(五)在吊裝作業結束或暫停時,應督促作業者清理作業現場,切斷作業用電源和氣源,對現場檢查確認後,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會簽人職責

按照專業分工和職責範圍對吊裝作業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安全措施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審批人職責

(一)對吊裝作業危害辨識進行審核;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五章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吊裝作業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質量小於10t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第十九條作業點所在單位、作業單位應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項內容,按規定進行審批;

(一)**的吊裝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初審、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裝置管理部門審批;

(二)一級、二級的吊裝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初審、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裝置管理部門審核、主管裝置副經理或總經理審批;

(三)無區域管轄單位的吊裝:

1.以送料制為第一原則。在公共區域的管線進行吊裝作業,按誰送料,誰負責原則,進行吊裝管理;

2.以資產所屬為第二原則。在公共區域裝置、設施及公共部分進行吊裝作業,按資產歸誰,誰負責原則。

第二十條如若監護人員變動,可在《特殊作業監護人員一覽表》填寫(附件2)。

第二十一條安全作業證實行乙個作業點、乙個作業週期內同一作業內容一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三條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第二十四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裝置管理部門統一印製,一式三份,審批後第一聯由分公司審批部門存查,第二聯由作業點所在車間存查,第三聯由作業單位吊裝指揮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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