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規程及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2021-03-15 17:37:38 字數 3430 閱讀 9047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2 引用標準hg23015_1999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gb 2811 - 89 安全帽

gb 5082 - 85 起重吊裝指揮訊號

hg/t 23008 - 92 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 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於40噸時,為**吊裝作業。

4.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於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5.2 吊裝重量大於等於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

吊裝施工方案經裝置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裝置、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公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公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准吊裝:

a.指揮訊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5.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 相關人員要求和職責

6.1專案負責人和吊裝指揮6.1.

1專案負責人必須是專案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或裝置部門人員;吊裝指揮必須是專案所在單位或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專案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吊裝指揮6.1.2 專案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

負責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 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負責作業交出件的合格;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6.1.3 吊裝指揮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負責協助專案負責人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並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協助專案負責人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6.2監護人6.2.

1監護人由專案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急救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作業單位和專案所在單位共同指派。危險性大的作業應增設監護人。

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准脫崗。監護人不能同時擔任作業執行人。

在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檢查現場, 確認無遺留問題後方可離開現場。

6.3專案單位負責人、作業單位負責人、吊裝人員、作業人員6.3.

1專案單位負責人是指專案所在單位的負責人6.3.2作業單位負責人是指現場作業單位的負責人6.

3.3吊裝人員是指從事吊裝機械操作的人員6.3.

4作業人員是指除吊裝人員以外的協助作業的人員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式和使用要求7.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裝置部門負責管理。

7.2 《吊安全作業證》由專案所在單位專案負責人負責辦理。專案所在單位、作業單位應共同制訂安全措施,並填入《吊裝安全作業證》內。

**人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並報專案單位負責人、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送裝置部門審批。

7.3專案負責人持《吊裝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會同吊裝指揮檢查作業安全措施、物質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吊裝指揮、吊裝人員、作業人員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在吊裝作業證上簽字,最後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吊裝指揮、吊裝人員,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7.4《吊裝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7.5《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叄份,專案負責人、吊裝人員、吊裝指揮各乙份,由專案所在單位負責存檔7.6《吊裝安全作業證》中所列人員應與現場人員一致,當人員發生變化時,應辦理簽字手續,進行相關事宜的交接7.

7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並按5.2條的規定報批7.

8《吊裝安全作業證》規定時間內作業未完成的,應重新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7.9遇相關人員開會、休息、夜間作業及其它特殊原因,作業票證的簽發必須請示相對應的人員並經批准同意後,其它人員方可代替。

8.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考核,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有制度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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