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2021-03-04 07:52:34 字數 5369 閱讀 2448

1 目的

通過對吊裝作業的嚴格計畫和管理,降低相關風險,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吊裝貨物的完整。

2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塔里木油田甲乙方各單位。

3 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

使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吊、公升降機等起吊裝置進行的作業。

3.2 吊具、索具

吊裝裝置的附屬裝置,如鋼繩、滑輪、索環、平衡儀、扣釘、吊架孔、輪箍和掛鉤等。

3.3 吊裝裝置的標準負載能力

由製造商標明的最大吊公升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及半徑有關。

3.4 支腿

吊裝裝置上用於增加其穩定性或負載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貨物起吊中,貨物及所有在吊臂頂端懸掛的提公升器械的最大總重量。

3.6 作業半徑

吊掛貨物中心的垂線與吊臂轉動中心之間的距離。

4 標準/程式

4.1 吊裝作業計畫

4.1.1計畫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和高效,吊裝作業負責人必須制定起吊計畫。計畫應該包括:

準備執行的任務描述;

需要的工作步驟清單;

各個環節的要求;

該任務的作業負責人;

作業地點;

需要的工具和裝置;

約定指揮訊號;

個人防護用品準備。如安全帽、護目鏡、防滑鞋、手套、高空作業用的全身式安全帶、操作裝置用的安全帶、聽覺保護裝置(存在噪音時)等。

4.1.2關鍵性起吊

4.1.2.1定義

當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條件時,可認為是關鍵性起吊:

貨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機起吊的;

偏離負載能力標牌上標明的能力或限制;

吊臂在障礙物另一邊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訊號操作;

吊臂接近管線、裝置或電線1.5m;

氣候異常,風、雨、雪、雷電、沙塵暴等。

4.1.2.2關鍵性起吊計畫

起重技師/起吊指揮應該準備乙份書面的關鍵性起吊計畫,計畫至少應該包括4.1.1條及以下內容:

解釋確定為關鍵性起吊的原因;

起重機的型別和生產廠家;

吊臂的長度;

吊臂的角度;

操作的半徑範圍;

貨物的重量;

貨物的規格尺寸和重心;

起吊的支(固定)點;

起吊過程中的各種阻礙;

起吊所必須的吊、索具的型別。

如果偏離起重裝置廠家的說明書建議的引數,應提前與廠家進行諮詢。

4.1.3起吊計畫由生產單位或專案(甲方)的起重技師或經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培訓取證)審核,並按照附錄中的檢查表進行檢查,由生產單位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批准。

4.2 起重裝置(不含汽車吊)

4.2.1起重裝置的要求:

1)起重機應該有負荷能力標牌,該標牌應醒目易讀且能夠抵抗不良氣候和長期的環境侵蝕,並固定在操作艙內易被操作員讀到的位置;

2)操作艙中應準備乾粉滅火器;

3)必須在所有起重機上都安裝乙個吊鉤安全限位裝置,並確保靈敏有效,且有報警設施。

4.2.2 起重機操作員的資格要求:

1)通過有資質的醫院對操作員進行年度體檢,操作員的體檢結果應該同操作員的資料放在一起;

2)操作員應持證上崗,並由生產單位專業人員採取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對操作員進行起重機操作方面的測試,保留測試結果;

3)熟練掌握各種裝置的操作規程、效能、風險的評估及安全常識。

4.2.3 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1)作業前,操作員應該對工作地點進行一次檢查。如果發現任何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直線領導報告,以便進行修正。

2)起重機操作員在操作過程中,除了生產廠家的建議和施工條例之外還應該注意以下安全措施:

a) 起重機操作員與指揮員應始終保持聽覺或視覺上的聯絡。不論任何原因,如果操作員同指揮員失去了聯絡,那麼操作員應該馬上停止一切操作行為直到恢復聯絡。最好使用下列方式聯絡:

視覺聯絡、有線**、無線對講機(無線對講機波段應不同於任何其它用途的波段)等。

b) 將所有工具和材料放在工具箱裡,操作艙中不得留下任何零散物品。

c) 在貨物起吊的調整、公升起和降下過程中或者起重機的移動(旋轉)過程中應鳴笛示警。

d) 在將起重機駛入某一區域時,應該先估計地面及地下土層的條件,以確保起重機的穩定性,並且不會損壞地下設施、不會傷到人員。

e) 確保起吊鋼索始終保持垂直。

f) 始終保持貨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g) 確保起重機吊鉤的安全插銷和安全舌片處於良好狀態且被正確使用。

h) 根據生產廠家的說明正確進出操作艙。

i) 風速超過裝置生產廠家規定的條件時禁止操作起重機。如果廠家沒有規定,高於5級風禁止吊裝作業。

j) 在整個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拉鉤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k) 確保起重機水平度。

l) 在貨物裝卸過程中確保工作區域和起重機活動區域沒有無關人員。還應確保當起重機裝卸卡車的時候車廂和駕駛室裡無人。

m) 在貨物還處於懸吊狀態或者起重機還在運動的時候不要停止操作控制。只有在以下情況可以離開操作倉:

貨物不是處於懸吊狀態;

所有操作手柄的安全銷都已經復位;

手剎處於制動狀態;

起重機已經關閉。

n) 確保懸吊的貨物下方無人,且貨物或者吊鉤上無人。

o) 在操作期間起重機上不允許有其他人。

p) 遵循生產廠家所規定的允許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允許的最大吊臂長度。(注意:吊鉤、吊擺、吊索和其他協助起吊貨物的設施的重量也屬於負載的一部分)。

仔細閱讀並理解裝置生產廠家的說明。拆卸或收回由螺栓固定的吊臂的延伸部分時,不能讓這些部件直接掉在地上,也不能通過公升高吊臂而讓它們滑下來。

q) 注意檢查進行起吊工作的區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險區域工作要獲得相應的許可。

r) 在加油時確保裝置已經關閉且準備了有效的滅火器。

3)吊裝和運輸過程中的預防措施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起重機來運輸吊起的貨物。如果必須要這樣做,應該使用適合道路運輸的特殊起重機或者履帶式起重機,並且採取下列最低限度的安全措施:

a) 對這類操作必須參閱專門的負荷標牌;

b) 用輪胎式起重機運輸時,要考慮到車輛減震彈簧與輪胎兩方面的彈性帶來的額外傾斜度,防止導致更大的傾斜;

c) 注意行進路線地面的堅實和水平狀況;

d) 限制速度以保持對貨物的控制;

e) 貨物須固定綁牢;

f) 使用引繩保持穩定性。任何情況下嚴禁人員通過直接觸控貨物來調整平衡,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g) 在起重機運輸過程中應鳴笛警示。

4.3 汽車吊

4.3.1裝置最低要求:

1) 確認合適的吊車最大負荷能力;

2) 有安全插銷和舌片的吊鉤;

3) 負載標牌要固定在易於看到的位置,且防腐蝕,無皺摺;

4) 乾粉滅火器;

5) 軟管不能漏油。

4.3.2駕駛員的資格確認(注:不同與4.2.1 中的操作員,操作員是指除汽車吊以外的人員,這裡是指汽車吊駕駛員)

只有合格的駕駛員才能操縱吊車。吊車駕駛員的最低要求如下:

1) a2級駕照;

2) 駕駛員應持證上崗,並由生產單位專業人員採取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對駕駛員進行吊車操作測試,保留測試結果;

3) 經過防禦性駕駛培訓。

4.3.3吊車操作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吊車駕駛員在操作過程中,除了應遵守生產廠家的建議和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之外,還應隨時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a) 檢查吊具、索具及其他附件的安全性。

b) 停車之後,在輪胎下放置輪擋。

c) 定期檢查油量。

d) 遵循生產廠家允許的最大負載能力和最大吊臂長度的引數。注意吊鉤、吊索和所有其它的起吊設施的重量都應作為負載的一部分。

e) 從操作員一邊縮回吊臂。

f) 將所有工具和材料放在工具箱裡,操作艙中不得留下任何零散物品。

g) 完全伸展支腿的液壓杆,保持水平並牢固支撐在墊板上。

h) 確保吊車處於水平狀態,最大傾斜角度不超過一度。

i) 在公升起、旋轉、放下貨物時應鳴笛警示。

j) 確保貨物起吊的吊索始終保持垂直狀態。

k) 將整個吊臂的活動範圍圍隔起來。

l) 當吊車上有貨物懸吊時嚴禁停止操作或離開駕駛艙。

m) 禁止在懸吊的貨物下有人工作、通過或者站立。

n) 禁止任何人爬上吊鉤或者貨物。

o) 除了駕駛員之外任何人不能呆在操作中的吊車上。

p) 保持貨物裝卸區域沒有無關人員。

q) 保持吊臂迴轉區域沒有人。

r) 在沒有完全收回吊臂之前禁止移動吊車。在收回支腿之前先收回吊臂。

s) 注意檢查進行起吊工作的區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險區域工作要獲得相應的許可。

t) 所有液壓支撐板大小應該至少是液壓支腿截面積的三倍以上。

4.4 吊裝人員應經技術監督部門培訓、考核並持證上崗。

4.5 裝置檢查

4.5.1所有起重裝置在進入工地使用前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查。

4.5.2起重裝置的維修、檢測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年檢標誌貼於裝置明顯處。

4.6 起重裝置附件的管理

4.6.1所有起重裝置附件,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對每個附件建立檢查維護臺帳。任何有磨損、腐蝕或不規則形狀的附件都不能使用。

4.6.2 運輸和存放起重裝置附件要卷放或直放,不能被壓和受損。禁止將廢棄的起重裝置附件帶至作業現場。

4.6.3 任何起重裝置附件的使用都不能超過其最大負載能力範圍。

4.6.4 確保起重裝置附件在使用過程中採取正確的連線方式並連線牢固可靠。

4.6.5 禁止擅自加工、製造起重裝置附件。

4.7 特殊條件下的吊裝作業

4.7.1 電網附近的吊裝作業

在電線附近有起吊裝置經過或操作起吊裝置時應當遵守以下附加安全條件:

1)所有空中電纜應當被視為帶電,除非電線所有者或其授權代表檢測或宣告其沒有電流。禁止起重機及操作人員與電纜有任何接觸並保持一定的距離。下表列出了在電網附近操作以及移動起重機時應保持的最小距離:

2)在電線附近吊裝作業應制定書面的作業計畫並嚴格實施。

3)在允許的情況下,應斷電且在良好接地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4)安排專人負責警戒,與起重機操作員保持聯絡,以防止裝置的任何部分接近電線。

4.7.2 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4.7.2.

1如在管道附近1.5公尺或管道上空進行起吊,應事先在管道上加裝保護設施,並制定書面的起吊計畫,作業前進行交底。明確起重裝置型號、吊臂迴轉角度、貨物的移動軌跡及控制晃動的方式、增加監護人員、警示警戒標誌等。

4.7.2.2若操作員不能直接看到周圍情況,應指派一人監視起重機、貨物與管道之間的距離,並隨時進行警示和提醒。

4.7.2.3貨物在移動過程中,其任何部分和管道的邊緣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

4.7.2.4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氣管道附近作業應撰寫安全程式和操作規程。

4.7.2.5 應在操作區域周圍設定路障,不得允許任何非直接參與操作的人員進入該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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