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4842 閱讀 156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遼河油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風險,保證供用電系統可靠執行,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範》(q/sy1244-2009)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範》(q/sy1240-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臨時用電,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採用**配電系統: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總配電箱和開關箱應有電源隔離、短路、過載、剩餘電流保護功能。分配電箱應有電源隔離、短路、過載保護功能。

2、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當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原系統為tn-c時,臨時用電的供電系統應為tn-s接零保護系統。當原系統為tt時,臨時用電的供電系統應為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保護下形成區域性tt系統。

3、二級剩餘電流保護系統:總配電箱中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滿足額定剩餘動作電流大於30 ma,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動作時間不小於0.2秒。

但其乘積不應大於30 ma·s。開關箱中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選用一般型(無延時)額定剩餘動作電流不大於30 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二是油井作業、油田地面建設等油田生產輔助作業用電;三是用電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電力系統供電範圍內的臨時用電管理。

第二章用電申請

第四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歸口管理,所屬各單位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臨時用電應由用電單位向供電單位電力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到供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申請中應具備用電地點、用電裝置、用電負荷、用電時間及用電負責人資訊等內容。

第六條供電單位原則上應在接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答覆內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應詳細說明原因;如果能夠提供,應根據用電地點情況,給出臨時供電方案。

並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範》中5.7.1、5.

7.2、5.7.

3條款規定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三章現場勘查與設計

第七條供電單位應在答覆後三個工作日內,由電力主管部門組織安全部門、用電單位等相關部門根據用電方案進行現場勘察設計工作。

第八條臨時用電裝置在5臺以上(含5臺)或裝置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裝置位置及線路走向;

3、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型別和規格;

5、設計配電系統,繪製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7、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接線、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鑽井、井下作業、工程建設等施工作業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線路敷設

架空線路必須採用絕緣導線或電纜.且有短路和過載保護,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架空線路絕緣銅線截面不小於10mm2;絕緣鋁線截面不小16mm2。在跨越鐵路、公路、河流、電力線路檔內,絕緣銅線截面不小於16mm2。絕緣鋁線截面不小於25 mm2

電纜線路應採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並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誌。埋地深度不應小於0.7m。

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線,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

在起重機等大型裝置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需要橫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擠壓危險的部位,應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當位於交通繁忙區域或有重型裝置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預製件對其進行保護,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要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

第十條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機械損傷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頭,並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採用電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導線。

第四章施工組織及驗收

第十二條臨時用電施工要嚴格按照臨時用電方案和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施工供電部分由供電單位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施工用電部分由用電單位在供電單位監督下自行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全部施工完畢後由供電單位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驗收合格後由供電單位電力主管部門與用電部門簽訂「臨時供電協議」,並組織送電。

第五章臨時用電設施拆除

第十七條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生產單位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拆除方案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線路拆除後,生產單位應指派電氣專業人員進行檢查驗收,並簽字確認。臨時用電單位和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關閉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六章臨時用電管理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臨時用電管理要按著「有感領導、屬地管理、直線責任」原則,由供電單位電力管理部門嚴格按內部用電安全規範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臨時用電施工及用電過程中的所有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規定,並根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制定現場執行規程。

第二十條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範,實行作業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參見附錄a。臨時用電作業涉及動火時,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規範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範配置線路。

第二十一條臨時用電管理應配有線路走向圖,並在用電設施要害部位安裝必要的標示。

第二十二條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三條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裝置15m範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四條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於1.3m,小於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

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於0.6m,小於1.5m。

第二十五條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貼上標籤後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後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

第二十六條臨時用電線路的斷路器和熔斷器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二十七條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裝置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兩台或兩台以上用電裝置(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

第二十九條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裝置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由電氣專業人員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於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於7mω。

第三十條使用潛水幫浦時應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幫浦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並設定非金屬材質的提幫浦拉繩。

第三十一條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1、裝置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2、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的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3、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若使用ⅱ類工具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無延時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5、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第三十二條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室外220v燈具地面不得低於3m,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於2.5m。

3、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達不到規定安全距離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4、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裝置,必須安裝設定醒目的紅色訊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並應設定外電線路停止應急自備電源。

5、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置觸或破裂;

6、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7、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8、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第三十三條標籤、標識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

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籤,註明供電迴路和臨時用電裝置。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籤,並註明供電迴路和額定電壓、電流。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上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

第三十四條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

第三十五條任何不符合安全規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安裝、維修、拆除、巡檢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持證的電氣工程師或專業電工進行。

第三十七條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定接零保護,接地電阻小於4歐姆。

第三十八條所有的臨時用電需要與帶電的電路、裝置連線時,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批准;必須採取預防措施,制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近任何帶電的線路。

第三十九條所有的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好個人防護。

第四十條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定。

第四十一條在城區或鄰近村莊等場所的臨時用電,變壓器、配電櫃應裝設可靠的防護圍欄。

第四十二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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