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管理制度
2、防火制度
3、防火檢查
4、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5、隱患整改制度
6、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7、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8、地面消防器材庫管理制度
9、消防器材制度
10、消防宣傳制度
12 、倉庫消防管理規定
13、消防安全管理逐級責任制
14、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工作目標
15、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
16 、綜合辦消防員職責
17、義務消防隊工作職責
18、火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損失,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公司消防工作安全穩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防火安全委員會。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
副主任:紀檢主任
辦公室:安全生產部
第四條防火安全委員會負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實際情況召開消防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識,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四、組織安全檢查,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並針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火災危害。
五、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並將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五條各級領導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六條通過開展群防群治活動,組織職工結合崗位工作實際,擺現象、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第七條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一、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三、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八條防火宣傳教育和要求:
一、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職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二、對重點部位的員工,結合崗位特點進行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教育。
三、對新來員工隨時進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明火作業管理
一、凡在廠區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聯合綜合辦在進行現場勘查後,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應註明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後方可進行明火作業。
二、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並派人對現場監督。
三、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裝置、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裝置、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四、每次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五、動火作業完畢,安全部聯合綜合辦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六、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公司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我公司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第五章電源管理
第十條生產、生活、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裝置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倉庫安全。
第十一條庫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外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第十二條庫房內不准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 0 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公尺。嚴禁在庫房內使用任何非作業用電器具。
第十三條庫區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在庫區亂拉臨時電線,不准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裝置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電工、維修工)。
第十四條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第十五條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庫區、生活區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明火作業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庫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管員為所分管的庫房防火負責人,對所管轄的庫房的防火工作負責。
第十七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裝卸作業結束後,作業人員必須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六章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九條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根據我公司實際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二、消防器材要放置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霉爛、防凍。
三、職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
四、消防器材周圍不准堆放工件和雜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並保持整潔。
第二十條消防器材的管理
各單位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負責落實到崗位,不得丟失、損壞、挪動,如發現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並上報,及時補充。
第七章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一條依照逐級防火責任制,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各崗位執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後檢查。
第二十二條值班巡查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檢查,做好當班記錄;發生突發事件和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置,並向上級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
第二十三條堅持開展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並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適時開展各類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防火安全檢查範圍
一、貫徹落實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火源、電源、水源使用管理情況。
三、消防器材、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到位情況。
四、生產裝置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實情況。
五、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六、其它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防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整改,安全部對火災隱患,必須做出詳細記錄,建立檔案,責任單位依照「三定」原則,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對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凡有條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綜合辦按照本制度進行處罰。
第八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保護現場:
1、撲救火災過程中,應注意發現和保護**地點,盡可能保護燃燒後的狀態。
2、撲救後立即劃出警戒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3、在現場勘察後,經綜合辦同意,方可清理火場。
第九章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 目的
為使發生火災時能採取最有效的方法搶救被困人員或自救,同時盡可能不使火勢蔓延,最大限度減小經濟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2 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指揮部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與《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人員分工相同。
3 職責
3.1 組織機構職責
1 組長:在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中全面負責,為應急救援指揮。
2 副組長: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求援工作,為救援現場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總排程。
3 成員:責直接參與或配合地方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3.2 相關人員職責
1 排程:負責接收事故報警資訊,並在事故應急期間向事故應急者提供他們所需的資訊,負責各應急小組之間的通訊聯絡,設定專線**。
2 總工及安全生產部:組織本部門人員制定應急救援技術方案和負責現場指導、監督方案的實施執行。
3 保衛、消防:組織本部門人員監督現場搶險人員安全並提供相應的保障工作。
4 財務部長:資金支援。
5 後勤部:保證所需物資供給、配備。保證所需裝置和供給、配備、維護和提供服務。
組織本部門人員做好內、外聯絡和溝通。負責在事故發生後保護現場,做好現場記錄(**、錄影或繪製草圖等)。在事故應急過程中組織對受傷人員的疏散,對現場員工進行思想教育,穩定隊伍。
必要時,負責組織黨、團員突擊隊參與救援搶險。
4、應急事故和情況的識別(略)
第十章獎懲
第二十九條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罰款50-100元;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罰款50-100元;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裝置、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誌者,罰款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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