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環境汙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

2022-12-28 03:54:04 字數 1296 閱讀 8047

摘要:闡述了我國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並對現行立法作了較為深入、系統地分析。針對其不足,提出了一些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環境汙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完善

一、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於《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2023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⑹修理、重作、更換;⑺賠償損失;⑻支付違約金;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⑽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此外,第123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於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有關。

在環境法中,我國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範相當豐富。2023年的《環境保**》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2023年通過、2023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第90條規定:

「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92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造成汙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⑴戰爭;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裝置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此外,2023年通過、2023年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2023年通過、2023年、2023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以及2023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2023年通過的《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相似的規定。只不過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水汙染損害的免責事由,而後兩者沒有規定免責條件。

文章**:律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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