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發展問題研討及對策建議

2023-01-17 18:30:02 字數 988 閱讀 6988

作者:周秋巨集荀曉東魯青妮李燦洋

**:《財稅月刊》2023年第04期

摘要 20世紀60年代,隨著環境危機的頻繁發生,人們開始意識到環境預防的重要性與迫切性,提出了「與其在環境問題出現後治理,不如在未出現前就預防」的觀點[1]。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則對於預防和控制環境風險,合理分散環境損害,並及時救濟汙染受害者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該制度在我國還處於初步實踐階段,面臨著許多制約因素,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約因素;對策建議

一、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概念

根據保險法基本原理,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基於環境汙染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它是以排汙單位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這種機制中,排汙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依據約定收取保險費,並承擔賠償責任,即對於排汙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2]。在此機制下可以使環境汙染受害者獲得應有的損害賠償、分散排汙企業的環境汙染責任,減輕**和社會的責任,從而利於促進我國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二、制約因素

(一)企業投保意願不高

在我國,企業環境汙染責任意識還很薄弱,多數中小企業經濟效益不佳,因此投保積極性不高。同時環境汙染事故具有突發性、潛伏性、複雜性等特點使該險種承保範圍不明確,不能有效地轉移企業風險,賠償受害者損失。其次,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失巨大,保險公司賠付壓力大,風險難以分擔。

(二)承保範圍狹窄

目前,我國大多數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產品呈現出承保範圍狹窄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只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汙染事故。這是因為突發性的環境汙染事故的性質決定的,其不具有潛伏期,在環境汙染評估測定方面所需的技術要求較低,責任賠償範圍界定較為清晰,所以在出險以後,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比較容易進行。但是我國的環境汙染事件多是經過逐年累積而發生的,一旦爆發,就會對環境以及民眾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傷害。

所以若危害性極大的累積性環境汙染事故不能被列入承保範圍之內,那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進行也不能達到有效治理環境汙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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