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和民商法的衝突與協調之我見

2023-01-21 04:39:06 字數 1197 閱讀 2136

作者:張逢佔

**:《法制博覽》2023年第10期

摘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指的是董事或者高階職員對公司或債權人應負擔的民治賠償責任為標的一種保險方式,當前已經被廣泛的進行推廣和應用。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董事履行責任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風險問題,減少民事賠償所造成的正常活動壓力,從而實現正常的行為交往。

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是存在著一定的矛盾之處的,同時民商法也將直接的影響到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還需要積極的採取措施對二者之間進行協調。本文主要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和民商法的衝突與協調進行了分析,希望為二者的和諧發展提供有益建議。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民商法;衝突與協調

中圖分類號:d922.29;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29-0181-02

作者簡介:張逢佔(1990-),男,漢族,本科,任職於太平洋**股份****董事會辦公室,研究方向:公司治理、投資者關係維護。

近年來董事責任制度逐漸的趨於完善化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董事責任也逐漸的強化。為了能保證董事積極的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發揮出自身的管理才能,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顯得格外的重要。從2023年開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開始出現並逐漸的確立,在其發展過程中與民商法之間出現了明顯的衝突問題,為了促使其作用能得到充分的發揮,當前有必要對此進行進一步的限制和規定,促使其與民商法之間能相互協調,共同進步。

下面將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和民商法的衝突與協調進行詳細的討論和分析。

一、董事責任保險概述

董事責任保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主要在於其保險的物件是董事或者高階職員向公司或第三方提供保險服務,減少其民事責任的賠償。董事責任保險不屬於民商法體系當中的董事責任免除制度,為了能保證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能在工作當中更好的發揮出其本身的價值和工作管理能力,需要對此制度進行適當的補充。董事責任免除制度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兩項制度當中從董事的立場上來看當中既包含了相同點,同時也包含了一定的不同之處[1]。

董事責任保險一開始是在英國發展起來的,並在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發展到了美國,並得到了全面的進步和實施。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與實施當中是面臨著一定風險問題的,一旦風險降臨那麼所造成的責任不是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能承擔的。從該項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上看來,隨著董事責任制度的完善,為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提供乙份這樣的責任保險就顯得更加的重要。

眾所周知,公司的經營發展當中勢必會存在著各種不同的風險問題的,也會受到各種不可控制因素的影響,因此保險制度就成為了現實性的需要,其重要性逐漸的凸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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