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

2023-01-19 13:09:03 字數 868 閱讀 1752

作者:黨巨集偉

**:《智富時代》2023年第01期

【摘要】承運人責任制度在海商立法及實踐中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在海上運輸法中居於核心地位,也一直是國際海運公約中最有特色的制度。目前調整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條約主要有《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我國《海商法》雖在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規定上對三大國際海上運輸公約有所借鑑,但在具體制度上更有其獨特之處,如承運人責任期間、承運人歸責原則、承運人免責事由等方面的規定。

【關鍵詞】承運人責任制度;國際海上運輸公約;海商法

海上貨物運輸的中心是貨物的安全位移,承運人的責任、免責、限制深深影響著託運人的利益,決定了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的承擔。我國吸收《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以及《漢堡規則》中適合的相關制度,制定出獨具特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

一、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概述

(一)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的含義

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指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法律的規定,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i其由很多部分組成,主要包括:責任期間、責任歸責原則、免責事由、責任限制。

(二)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中承運人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1、承運人責任期間

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期間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的期間。雖然《海牙規則》沒有直接規定責任期間,但據其第1條第5款的規定,可被理解為「強制的責任期間」,指從貨物在裝運港掛上吊車吊鉤或船舶吊桿時開始,到貨物在卸貨港脫離吊車吊鉤或船舶吊桿時結束,即通常所稱的「裝到卸」原則。《維斯比原則》也採用「裝到卸」原則。

但此種規定下沒有規定合同期間以內該規則未涉及的從交貨到裝船以及從卸貨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時間。《漢堡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的責任期間,即通常所稱的「港到港」原則。

承運人的責任

1 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四項必須承擔的義務,即適航 管貨 不作不合理繞航和應託運人請求簽發提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能減輕或免除這四項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但運輸合同可以再增加承運人的其他義務。因此,這四項義務被稱為 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適航義務要求承運人在開航之前...

試析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外向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海運領域與國際海運連線相對緊密,為了保證海運過程中能夠有效約束國際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國際海運普遍採用了 海牙規則 作為國際海運準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對於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非常重視,按照 海牙規則 的規定,該規定給予了國際海運承運國諸多的權利,...

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研究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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