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責任

2022-07-31 04:18:02 字數 1670 閱讀 8387

1.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四項必須承擔的義務,即適航、管貨、不作不合理繞航和應託運人請求簽發提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能減輕或免除這四項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但運輸合同可以再增加承運人的其他義務。因此,這四項義務被稱為「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適航義務要求承運人在開航之前和開航當時,適當檢查和配備船舶,使船舶處於適於航行的正常狀態,能夠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管貨義務要求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後,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解除安裝所運貨物。

繞航是指船舶有意脫離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航線的選擇事關運輸安全,因此不繞航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但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承運人義務的行為。

承運人的第四項法定義務是應託運人請求簽發提單。這項義務存在的前提是,託運人適時地提出了簽發提單的請求。託運人沒有請求,則無須簽發提單。

2.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

與承運人的基本法定義務相對應,海商法規定了十二項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由於這些法定免責是承運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責,運輸合同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否則無效,因此,又被稱為「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這十二項法定免責事由是:

(1)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2)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4)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5)**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8)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人的行為;

(9)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11)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12)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以上第(1)項的免責又被稱為「航行過失免責」,具體又分為「駕駛過失免責」和「管船過失免責」兩種。駕駛過失,指在採取船舶移動措施時判斷發生錯誤導致損失,如船長、船員疏於嘹望,致使船舶觸礁、擱淺、與他船相撞等。管船過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對於船舶應為之注意,如船長、船員忘記給鍋爐加水、應該通風的時候沒有開啟通風裝置等。

航行過失免責的規定使承運人在有過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免除責任,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免責規定,是為了照顧海上特殊風險而設。承運人除此以外的其他責任都是過失責任,因此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被稱為「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

3.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分為兩種。對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裝貨港接收貨物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對非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在責任期間發生貨物滅失或損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4.遲延交付的責任

所謂遲延交付,是指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

除法律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但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如果承運人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屆滿60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索賠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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