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堡規則在承運人規則方面的評價

2021-06-30 19:52:12 字數 1341 閱讀 9287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是《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的簡稱。《漢堡規則》由《海牙規則》發展而來,二十世紀20年代《海牙規則》曾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和海運的發展,來自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代表了貨主的利益,提出徹底修改《海牙規則》。最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際航運立法工作組,,最後通過了《2023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由於這次會議是在漢堡召開的,所以這個公約又稱為《漢堡規則》。較之《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在規定承運人的方面有以下進步:

首先是承運人的責任原則。《漢堡規則》確定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規定凡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貨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承運人已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採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則便榷定:

損失系由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漢堡規則》第五條規定「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僱人或**人為避免該事故發生及其後果已採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這表明了《漢堡規則》的嚴格立場,它不僅以是否存在過失來決定承運人是否負責,而且規定舉證責任也要由承運人承擔,這樣承運人的責任較《海牙規則》的規定大大加重了。

其次是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漢堡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

」即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與《海牙規則》的「鉤至鉤」或「舷至舷」相比,其責任期間擴充套件到「港到港」。解決了貨物從交貨到裝船和從卸船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沒有人負責的空間,明顯地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最後是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比較高金額的為準。

同時明確乙個金法郎是乙個含有66.5毫克**,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以每件或其他裝運單位的滅失或損壞相當於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的金額為限,兩者之中以其較高者為準。」《漢堡規則》的賠償不但高於《海牙規則》,也高於《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較之《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提高了25%。

這樣嚴格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很好的維護了貨主的利利益,隨著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深入,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是海上貨物運輸正常進行的要求和必然趨勢。但是由於維護船方利益的發達國家和海運大國實力強大,而呼籲維護貨主利益的發展中國家力量則比較弱小,所以《漢堡規則》更大的方面是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暫時還得不到普遍的適用,但是這不能掩蓋《漢堡規則》適用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承運人的責任

1 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四項必須承擔的義務,即適航 管貨 不作不合理繞航和應託運人請求簽發提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能減輕或免除這四項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但運輸合同可以再增加承運人的其他義務。因此,這四項義務被稱為 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適航義務要求承運人在開航之前...

承運人責任險營銷介紹

第一節展業知識預備 一 保險責任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以承運人依據運輸合同對承保物件可能出現的損害所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疏忽或過失而應承擔的經濟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法律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一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旅客乘坐承運人提供的客運汽...

廢除無船承運人制度建議

作者 王嬋娟 現代商貿工業 2015年第09期 摘要 無船承運人制度建立13年來,在航運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飽受詬病。通過對我國無船承運人制度本身的解讀和業務實踐中常見問題的分析,參考國外的立法,提出廢除無船承運人制度的觀點,進一步規範國際貨運業務當事人的稱謂。關鍵詞 廢除 無船承運人 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