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2019版附加險

2021-03-03 22:15:04 字數 675 閱讀 1601

第三條責任免除。發生以下情形或損失之一者,保險人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的精神損害損失和費用;

(二)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直接碰撞事故,僅因本車上人員的驚恐而引起的損害;

(三)懷孕婦女的流產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五條賠償處理。保險人可按人民法院對被保險人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或也可按照經協商、調解結果中所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本保險合同約定責任限額內賠償。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3、附加超額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總則。在投保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並須另行繳納保險費。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旅客遭受人身**,當被保險人對一名或多名本車旅客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高於主險規定的每人責任限額時,對於高出的部分,保險人在本附加險約定的超額責任限額內賠付。

第三條責任限額。不論被保險人對一名或多名本車旅客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高於主險規定的每人責任限額,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以本附加險約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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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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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責任險營銷介紹

第一節展業知識預備 一 保險責任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以承運人依據運輸合同對承保物件可能出現的損害所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疏忽或過失而應承擔的經濟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法律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一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旅客乘坐承運人提供的客運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