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無船承運人制度建議

2023-01-23 20:30:04 字數 869 閱讀 8895

作者:王嬋娟

**:《現代商貿工業》2023年第09期

摘要:無船承運人制度建立13年來,在航運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飽受詬病。通過對我國無船承運人制度本身的解讀和業務實踐中常見問題的分析,參考國外的立法,提出廢除無船承運人制度的觀點,進一步規範國際貨運業務當事人的稱謂。

關鍵詞:

廢除;無船承運人;建議

中圖分類號:

f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09005002

1我國無船承運人制度現狀

我國的無船承運人制度源於2023年施行的《國際海運條例》。海運條例中將海運業務分成了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兩大塊,而國際海上運輸經營包括「有船承運業務」和「無船承運業務」。這是首次出現了「無船承運經營者」的定義,標誌著在法律概念上,「無船承運人」已不同「貨運**人」而成為了乙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而早在2023年對外**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中第二條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業務。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業務費的行為。

商務部於2023年1月修訂的《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仍沿用了「獨立經營人」的概念。

因此,無船承運人最早是以「獨立經營人」的概念被歸於貨運**人之中。換言之,貨運**人既可以從事傳統的貨運**業務,又可以作為無船承運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資料,截至2023年3月,我國擁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的境內企業有5061家,這些企業基本上都屬於國際貨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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