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2022-12-26 18:21:05 字數 2418 閱讀 4039

發布時間:2010-06-21 資訊**:中國稅務報瀏覽次數:148 字型大小:[ 大中小 ]

所謂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為標的,對激勵物件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其實質是公司授予激勵物件與本公司**有關的一項權利,從而使激勵物件的個人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緊密結合。激勵物件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適用稅目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如前所述,股權激勵是公司為調動激勵物件工作積極性而對其授予的與本公司**有關的一項權利,激勵物件因此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僱有關的所得,屬於**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所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主要包括**期權、**增值權、限制性**3種形式。所謂**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物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權利。**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物件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和條件直接獲得**增值的權利。

限制性**,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物件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但授予的**在禁售期內是不得**的。授予的**,既可以按授予**向激勵物件定向增發,也可以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後授予激勵物件,在這種情況下激勵物件取得限制性**的授予**為零。

可以看出,無論哪種形式的股權激勵,激勵物件在授權日、授予日取得的都只是一種與本公司**有關的一項權利,而無其他經濟利益,況且未來股權激勵能否帶來經濟利益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期權計畫企業授予的**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徵稅。只有在激勵物件符合一定條件後,憑藉授予的權利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取得本公司一定數量**的增值額,以及可以解鎖一定數量的限制性**時,激勵物件才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經濟利益,因此應在行權日、兌現**增值額日以及解鎖日對激勵物件徵稅。

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對股權激勵所得徵稅,就是對激勵物件在符合一定條件後而兌現的經濟利益徵稅。股權激勵的應納稅所得額因股權激勵形式不同而不同,但其計算原理是相同的。

有關**期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在行權日,激勵物件獲得的經濟利益是一定數量的**行權**與施權**之間的差額。按照財稅〔2005〕35號檔案規定,**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的每**場價-員工取得該**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數量。

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方面,**增值權是一種特殊的**期權。二者的區別在於,對於**增值權,激勵物件在行權日並不真正購買**,而要求上市直接按授予的**數量,將行權日與授權日公允**之間的差額向其兌現現金。因此**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期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授權日****)×行權**份數。

限制性**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解鎖日應對激勵物件解鎖的**徵稅。那麼,如何確定解鎖**的應納稅所得額呢?國稅函〔2009〕416號檔案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計畫時,應以被激勵物件限制性**在中國**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登記託管機構)進行**登記日期的**市價(指當日**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當日市價(指當日**價,下同)的平均**乘以本批次解禁**份數,減去被激勵物件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被激勵物件限制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登記日**市價+本批次解禁**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份數-被激勵物件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份數÷被激勵物件獲取的限制性**總份數)。

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繳納

由於股權激勵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為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支援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畫,計算應納稅額時允許將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分解成月應納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月應納稅額,再將月應納稅額換算成全部應納稅額,這樣納稅人可以通過降低適用稅率而降低稅收負擔。財稅〔2005〕35號檔案規定,應納稅額=(**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於中國境內的**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這裡應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只能除以12,因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期權授權日與獲授**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定,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裡應注意的是,依據財稅〔2009〕40號檔案規定,只有高管人員才能享受此規定,而其他激勵物件未規定可以享受。同時該檔案還規定,其他股權激勵可比照執行。

但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是不能批准**增值權所得分期繳納稅款的,因為**增值權所得是公司直接向激勵物件兌現的現金,激勵物件在資金上一定是具有納稅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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