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答疑解惑

2022-12-24 23:54:04 字數 4733 閱讀 1214

1、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如何計算繳稅?

答:《公告》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後,應將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勞務報酬收入額、稿酬收入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彙總,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無住所居民個人在計算綜合所得收入額時,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其中,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3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優惠政策,也可以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時享受。

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個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稅法上所稱「住所」是乙個特定概念,不等同於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乙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並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乙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於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於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3、網上完成經營所得個稅申報後,如何辦理稅款繳納?

答:稅款繳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個人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web端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後,可以選擇銀聯繳款、銀行端憑證繳款,或者通過個人與稅務局、銀行簽訂的三方協議繳款。

二是辦稅人員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代投資人辦理經營所得申報的,可以選擇銀聯繳款、銀行端憑證繳款或者投資人與稅務局、銀行簽訂的三方協議進行繳款;同時,也可以在辦稅人員代為申報後,由投資人登入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web端繳納稅款。

4、員工1月份入職,3月份第一次發工資,4月份徵期申報1-3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稅款時,應該扣除幾個5000元?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因此,雖然該員工一共只領取了1次工資,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按照其已任職受僱月份數(即3個月)來計算減除費用,也就是說,3月份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15000元。

5、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按月徵收個人所得稅的,2月份該如何申報繳納2023年1月份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徵收方式的不同,辦理途徑有所不同:

(1)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各地稅務局此前規定的方式和渠道辦理申報納稅。

(2)實行查賬徵收、非定期定額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的辦理途徑有三種:

一是通過各地電子稅務局自然人辦稅服務平台(web端)辦理納稅申報,可採用銀聯卡**支付或個人三方協議等方式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先註冊個人所得稅app,再通過掃瞄***或者使用者名稱登入自然人辦稅服務平台(web端)辦理申報繳稅。

二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可採用個人三方協議或pos機刷卡等方式繳納稅款。

三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為辦理申報,並通過個人三方協議或銀行端查詢等方式繳稅。

小稅種答疑解惑

1、購銷合同印花稅怎麼徵收?哪種情況下可以核定徵收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第四條規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稅憑證或不如實提**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2、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規定:「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3、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有何規定,如何進行扣繳?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六條的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註明已收稅款的資訊,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3號)的規定:「第十一條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再代收車船稅,但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對出具稅務機關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代收車船稅,保險機構應當將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申訴後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受理程式和期限進行處理。

4、債權人或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五、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5、納稅人買房後又退房的,已繳納契稅能否申請退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的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6、煤炭企業自行開採煤炭後,直接對外進行享受,應如何確定享受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4】72號)第二條規定:「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x適用稅率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7、對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有何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8、景觀綠化工程是否需要併入房產原值繳交原值房產稅?

答:「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同時,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輔助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裝置;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公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裝置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等。

9、本人因工作原因家中車輛一年半用不上,已去車管所辦理停駛手續,是否可以免交停駛期間車船稅?如何辦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車船稅作為財產稅,無論車輛是否上路行駛,納稅人均負有繳納車船稅的義務。

所以在車輛停駛期間不能免繳車船稅。

10、本人今年10月份在4s店購買新車,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繳納車船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1號)第十九條規定,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根據您的實際情況,應從10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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