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區排澇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

2022-12-17 01:39:02 字數 1729 閱讀 2085

[福建省水利廳] 2023年01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城區排澇工程(以下簡稱「排澇工程」)建設專案管理及資金使用管理。確保順利實施排澇工程,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依據省人民**〔2003〕69號專題會議紀要和農業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省水利廳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的寧德、莆田、龍巖、三明、南平等5個設區市的排澇工程建設專案。

第三條排澇工程建設內容以排澇幫浦站、排水函(閘)為主。通過建設排澇工程,完善防洪工程體系,提高我省防禦洪澇災害能力。

第三條排澇工程建設任務用7年時間(2003~2023年)完成。排澇工程年度建設任務從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聯合下達的《福建省城區排澇工程建設計畫表》(閩計農經〔2004〕507號)中選取。

第二章專案選擇和申報

第五條各縣(市、區)應根據省計委、財政廳、水利廳《關於公布全省城區排澇工程建設方案的通知》(閩計農經〔2004〕507號)審定的建設專案及投資規模,開展前期工作及專案申報工作。

第六條排澇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託丙級及以上有相應資質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單位,按照《福建省縣(市)城區排澇工程初步設計編制技術大綱》要求編制《排澇工程實施方案》設計檔案。

《排澇工程實施方案》以設區市或縣(市、區)為單位一次性編制完成。第七條各市、縣(區)水利(務)局對《排澇工程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後上報省水利廳。

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市、縣(區)上報的《排澇工程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縣(市、區)水利(務)局、財政局在每年7月將次年計畫建設的專案及要求資金補助的請示上報省水利廳和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和水利廳按照量力而行和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對上報的專案進行篩選,下達年度建設任務。

第三章專案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條排澇工程的建設資金以自籌為主,與省級補助資金共同用於排澇工程建設。縣(市、區)要先安排自籌資金,用於工程啟動建設。

第十條省級資金補助標準:具體建設專案的省級補助標準原則上按照省計委、財政廳、水利廳聯合通知申定的專案投資的50%予以安排。

第十一條排澇工程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採用「半驗收助」辦法,即

排澇工程完成計畫任務的50%以上後,下達省級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的投資計畫和建設內容使用建設資金。排澇工程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應設立專賬,確保專款專用,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報賬制。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務)局要加強專案資金管理,嚴格督查,防止截留、挪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四章專案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專案要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建設監理制。建設單位要強化質量意識,建立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任務按期完成。

第十四條專案實施過程中,各級水利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對工程進度、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水利(務)局至少派一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五條建立季進度報表工作制度。各排澇工程建設專案要按時準確報送進度。在每季度的最後月份的25日之前,由縣(市、區)水利(務)局負責上報省水利廳。

第五章專案驗收及建後管理

第十六條排澇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和自驗,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由縣(市、區)水利(務)局向省水利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由省水利廳和省財政廳或委託設區市水利局與財政局組織驗收。驗收工作參照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999)進行。

第十七條排澇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管理單位應及時制定工程管護的有關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確保排澇工程效益的發揮。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商省財政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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