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清水工程建設專案管理辦法

2022-12-16 12:24:03 字數 1824 閱讀 9175

[福建省水利廳] 2023年01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千公里河道清水工程(以下簡稱「清水工程」)建設專案管理及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和農業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清水工程建設應遵循「以人為本、人水協調」的理念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實效、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條清水工程建設應以批准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水利專項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等作為基本依據。

第二章專案選擇和申報

第四條清水工程的實施物件,主要是由於人類活動、水土流失、洪澇災害等因素造成河障、淤積或崩岸,使河道行洪狀況惡化且危及大片農田、大量農村和城鎮人口的河道。

第五條清水工程的建設專案,應從《福建省千公里河道清水工程實施規劃》中選取。個別確需調整的專案,應經設區市水利局和財政局簽署意見後報省水利廳和財政廳批准。

第六條清水工程建設內容以清淤整治為主,清障、疏浚、護岸等河道整治為輔。

第七條清淤主要是挖除並運出淤積在河道中的影響河道防洪排澇功能的砂士;清障主要是清除河道上妨礙行洪排澇的各種障礙物;護岸主要是採取工程措施對受洪水破壞的河岸進行修復。

第八條清水工程專案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丙級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福建省清水工程實施方案編制技術大綱》編制《清水工程專案實施方案》後上報申請。

由工程專案所在河道管理單位作為業主或由縣(市、區)水利(務)局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計畫和資金;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等進行管理。

第九條縣(市、區)水利(務)局對清水工程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把關後,每年7月份將第二年的專案初審意見及有關材料會同財政局上報省水利廳和財政廳。

第十條縣(市、區)局上報的材料必須包括:1、河道清水工程實施方案設計文字;

2、縣(市、區)水利(務)局、財政局聯文提出的要求列入河道清水工程次年年度計畫的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縣(市、區)上報的河道清水工程實施方案由省水利廳會同

省財政廳進行審核。省財政廳和水利廳根據省級財力狀況確定年度專案建設規模,按照量力而行和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對上報的專案進行篩選,下達年度建設任務。

第三章專案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條清水工程的建設資金以自籌為主,省級補助為輔。各縣(市、區)要積極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與省級補助資金共同用於清水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省級資金補助標準:全省平均每公里綜合補助17萬元,其中考慮整治河道長度佔70%,另30參考工程量及投資額。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用於清水工程的補助資金,採用「半驗收補助」辦法,即工程完成任務計畫達到50%以上後,下達省級補助。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用於清水工程的補助經費應設立專賬,確保專款專用,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報賬制。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務)局要加強專案資金管理,嚴格督查,防止截留、挪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各級水利(務)局要加強技術指導,專案所在地縣(市、區)水利(務)局至少派一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七條清水工程專案應按照批准的工程內容進行建設。確需進行調整的,需報經省水利廳和省財政廳批准同意。

第四章專案驗收及建後管理

第十八條清水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必須每月向省水利廳報送進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由縣水利(務)局上報省水利廳申請組織驗收。清水工程竣工驗收由省水利廳與省財政廳,或委託設區市水利局與財政局組織。驗收工作參照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999)進行。

第十九條清水工程專案在實施中,必須擬定河道岸線,按規定報請有關人民**批准,並設立界樁。

第二十條清水工程建設後,要進一步加強岸線管理及河道管理,確保清水工程效益的發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商省財政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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