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拆裝管理暫行規定

2022-12-16 12:24:04 字數 2654 閱讀 3494

(1997.3更新時間: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公司):

現將《塔式起重機拆裝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抄送:國家經貿委資源司,中國建築業協會建築機械裝置管理分會

塔式起重機拆裝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塔式起重機拆裝的管理,確保拆裝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施工現場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包括塔式起重機頂公升)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沒有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業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建築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龍門架、井字架)、快速提公升架等起重機械的拆裝管理。

第四條建設部負責全國《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專用的、特大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許可證》管理,具體的拆裝單位應當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塔式起重機拆裝的許可管理

第五條從事塔式重機拆裝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經批准頒發的《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承接業務。《許可證》分為

一、二兩級,其等級標準及作業範圍如下:(一)一級:

1、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機拆裝的經歷,拆裝過63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年拆裝量不少於10台次(含10台次);2具有直接參加拆裝作業的職工不少於10人,並配備相應的訊號工、起重工、電工、鉗工等操作工人;3、具有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工作3年以上的機械、電氣工程師或者技師各1人以上;

4、具有相應的起重、運輸裝置和檢測儀器;

5、近兩年內在塔式起重機拆裝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作業範圍:可承接各類塔式起重機的拆裝業務。(二)二級:

1、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機拆裝的經歷,塔式起重機年拆裝量不少於6台次(含6台次);2、具有直接參加拆裝作業的職工不少於6人,並配備相應的訊號工、起重工、電工、鉗工等操作工人;3、具有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工作2年以上的機械、電氣工程師或者技師各1人以上;

4、具有相應的起重、運輸裝置和檢測儀器;

5、近兩年內在塔式起重機拆裝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

作業範圍:可承接630km.m以上(不包括630kn.m)塔式起重機的拆裝業務。

第六條《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一級《許可證》,屬於地方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直屬於***有關部門的單位,由***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發證。二級《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可按一級《許可證》辦法輸;也可由縣級以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第六條規定的相應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經審查合格後,由相應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對於無證或者越級承接塔式起重機拆裝業務的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比照無證或者越級施工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對於在拆裝過程中發生**以上(含**)重大**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四級**事故的單位,由原頒發《許可證》的管理部門降低其《許可證》等有或者吊銷其《許可證》。

第九條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凡在規定的年檢期間沒有申請年度檢查,經通知後的乙個月內仍不申請的單位,

視為自動歇業,其《許可證》自行失效。

對於年檢不合格的單位,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部門降低其《許可證》等級或者吊銷其《許可證》。

第十條《許可證》從核發之日起,有效期四年。

《許可證》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條規定的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塔式起重機拆裝單位承接業務的需要,核發《許可證》正本1本和若干副本。

第三章塔式起重機拆裝的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要嚴格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並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制定的拆裝工藝和方案。

第十二條塔式起重機拆裝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現場指揮和司機、鉗工、電工、起重工、訊號工等作業人員的職責。拆裝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工作,由第四條規定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塔式起重機在日常使用、保養、維修過程中的檢測,由其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塔式起重機拆裝過程中的檢測,由其拆裝單位負責,並須做好記錄和歸

檔工作。

第十四條塔式起重機安裝完畢必須進行試運轉,經驗收、確認各項技術指標達到要求和各保險裝置齊全有效後,方可正式執行。

第十五條塔式起重機大修後或事故修復後的技術檢測和驗收檢測,由塔式起重機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對塔式起重機進行檢測和收費。

第四章塔式起重機拆裝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作業的單位,要接受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於塔式起重拆裝過程中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制止,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塔式起重機拆裝單位應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裝檢測驗收制度、拆裝前零部件檢查制度、技術安全交底制度、拆裝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條塔式起重機拆裝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拆裝作業中各工種的操作規程,並對拆裝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建設部建築業司。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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