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52號文

2022-12-14 23:36:06 字數 5611 閱讀 3173

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皖人社發〔2011〕52號)

作者:管理員發布日期:2011-9-22

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皖人社發〔2011〕5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省委、省**《關於實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規劃的指導意見》(皖發〔2011〕14號),全面實施創業富民工程,提公升廣大創業者的創業能力,進一步掀起全民創業熱潮,根據***《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業培訓,是對有創業願望、培訓需求的勞動者開展從事個體經營、創辦微型小型企業的基礎知識和創業能力的培訓,其主要內容為:創業意識培訓、創辦企業培訓、改善企業培訓、創業仿真實訓和創業基地實訓。

第三條創業培訓物件是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各類城鄉勞動者。第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創業培訓工作規劃、擬定年度培訓任務和資金保障,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組織指導、師資培訓和質量評估;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職責負責分解培訓任務、認定培訓機構和資金監督管理,各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培訓機構、申報補貼資金、監督檢查和後續服務;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創業服務指導中心負責提供後續服務;各定點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

第二章機構認定

第五條創業培訓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具備辦學資質、願意承擔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院校和培訓機構,均可申報認定為定點培訓機構。第六條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相關部門批准的辦學許可,能夠履行創業培訓的職責;

2.擁有2名以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創業培訓師資證書的專職教師;3.具備創業培訓要求的教室、教學設施等基本條件;

4.教學管理、學員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來未發生社會不良影響事件;5.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申請表》(附件1),並報送資質、師資、教學裝置與設施等材料。第八條各市應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專家對提出申請的培訓機構進行評議、認定。取得定點培訓資格的,應通過**公示,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九條各高等院校應組織開展創業意識培訓,符合第六條要求的可申報創業培訓定點機構

資格。本著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要求,在高等院校設立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原則上不超過轄區高校總數的30%。

認定為定點機構的高等院校,應成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承擔區域內高等院校學生的創業培訓任務。

第十條創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每年1—2月份,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年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格:

1.未完成上年度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2.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3.

被學員投訴,經核實達二次以上的;4.教學管理不規範,被書面通報二次以上的;5.轉讓、租借創業培訓資格的。

第三章分類實施

第十一條創業意識培訓,是為勞動者產生創業想法進行啟蒙教育。培訓方式以課堂講座為主,輔以創業成功者經驗介紹等,由取得培訓資格的教師授課。培訓結束時,學員應填寫《創業意識培訓成果反饋表》(附件2)。

培訓課程不少於10個課時,以1.5天課程為乙個週期,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80人。

第十二條創辦企業培訓,是為有一定創業能力和條件的勞動者提供從事個體經營、開辦微型小型企業基本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培訓方式採用互動式教學,由專職教師授課為主,輔以政策講解、經驗介紹、現場考察等形式。培訓結束時,學員應完成《創業計畫書》並通過專家答辯。

培訓課程不少於80個課時,以10天課程為乙個週期,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30人。

創業仿真實訓,是創辦企業培訓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為有一定創業能力和條件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實踐訓練,是通過模擬創業過程、建立虛擬公司將創業知識與計算機技術、資訊網路相結合,以提公升創業者的社會能力、經營能力和市場應變能力。培訓方式採用集中授課、操作實訓和運營演練相結合的形式。培訓結束時,學員應完成《創業計畫書》並通過專家答辯。

培訓課程不少於100個課時(其中:集中授課、上機實訓分別不少於50個課時),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30人。

第十三條改善企業培訓,是為初始創業6個月以上的創業者提供擴大經營、改善管理和防範經營風險的培訓。培訓方式採用互動式教學,由專職教師授課為主,著重加強企業管理、營銷策略、財稅知識、融資辦法等訓練。培訓結束時,學員應完成《改善企業計畫書》並通過專家答辯。

培訓課程不少於80個課時(其中:理論教學不少於50個課時、個案輔導不少於30個課時),以7天課程為乙個週期,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30人。

第十四條創業基地實訓,是為參加創辦企業培訓(創業仿真實訓)合格的、但缺乏創業經驗的學員提供創業見習服務。培訓方式採用師傅帶徒弟的互動式、一對一教學模式,實訓時間為1-3個月。實訓結束時,學員應填寫《創業基地實訓學員評價表》(附件3)。

第四章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各市根據年度培訓任務,向定點培訓機構下達培訓計畫,督促和指導其組織實施。培訓機構在開班前,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申報,填寫《創業培訓開班計畫申請表》(附件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開展創業仿真實訓的,還應向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備案。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應加強學員篩選工作。開展創辦企業培訓或創業仿真實訓的,開班時應對學員進行創業能力測評,並根據測評情況調整和完善教學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按照創業培訓教學方案和課程計畫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使用統一的創業培訓教材,嚴格按規定課時培訓。在保證理論知識授課課時的基礎上,邀請專業人員講解創業政策、創業成功者介紹創業經驗。

第十八條創業培訓教學實行班主任負責制,班主任由培訓機構指定。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培訓教師做好教學工作,指導學員完成學習任務,負責日常考勤及記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建立教學質量反饋制度。培訓教師完成授課任務後,需填寫《創業培訓教師授課資訊反饋表》(附件5),經培訓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市級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存檔。第二十條創業實訓基地實行自願申報制度。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產業行業情況,以及學員創業實訓需求和創業專案,合理布局創業實訓基地。願意承擔創業實訓的企業,可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創業實訓基地申請表》(附件6)。創業實訓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一定規模、經營執行正常、享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企業管理規範、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設施;3.每年提供實訓崗位不少於10個;

4.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意參加創業基地實訓的學員,應向當地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提出申請,由當地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根據其特點推薦創業實訓基地,經市級創業服務指導中心確認後下發《創業基地實訓通知書》。學員持《通知書》到創業實訓基地報到,雙方簽訂《創業基地實訓協議書》(附件7)。

第二十一條培訓(實訓)結束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者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製作,免費發放。

第二十二條培訓(實訓)機構應在培訓學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學生證》等證件相應位置標註培訓(實訓)類別和時間,並錄入全省就業失業管理資訊系統。

培訓(實訓)機構應建立培訓臺帳,記錄培訓學員的基本情況、培訓類別、培訓時間、考核情況以及自主創業等情況。

第五章師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創業培訓師資由取得創業培訓授課資格的教師組成,承擔創業培訓教學任務,接受學員諮詢,指導學員完成《創業計畫書》或《改善企業計畫書》。取得創業培訓授課資格的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公布。

第二十四條創業培訓教師應身體健康、熱愛創業培訓工作、勝任創業培訓教學任務,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濟管理類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有兩年以上從事企業經營、市場營銷的實踐或創業經歷的。

第二十五條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師資培訓工作。培訓合格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頒發《安徽省創業培訓教師合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創業培訓教學實行師資選聘制度。培訓機構開班前,應根據培訓類別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師資名單中選聘教師,報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備案。

培訓機構在選聘教師時,應優先考慮本地創業培訓教師;本地師資無法滿足培訓需求的,由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向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申請調劑安排。

第二十七條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應定期組織創業培訓教學研討活動,交流教學經驗,**教學方法,提公升教學水平。

第六章資金補貼

第二十八條各類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意識培訓後,可申請參加創辦企業培訓(創業仿真實訓),初始創業者可直接申請參加改善企業培訓。每位勞動者只能享受一次同類別培訓補貼。第二十九條各類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分別是:

創業意識培訓100元/人,創辦企業培訓(創業仿真實訓、改善企業培訓)1000元/人,創業基地實訓800元/人。

第三十條創業培訓補貼資金按季度拔付。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在開展創業培訓(實訓)後,應及時向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報送申請補貼資金材料。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初審後,代為集中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複核後,由財政部門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開展創業仿真實訓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確認,經市財政部門複核後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相關培訓機構和單位。

第三十一條培訓機構(實訓基地)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料:1.《安徽省創業培訓(實訓)補貼資金申報表》(附件8)或《安徽省創業仿真實訓補貼資金申報表》(附件9);

2.《創業培訓開班計畫申請表》;

3.《創業培訓(實訓)學員基本情況一覽表》(附件10);4.《創業培訓教師授課資訊反饋表》;5.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6.培訓學員身份證影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學生證》影印件,《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影印件;

7.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其它材料。

開展創業意識培訓的,還應提供《創業意識培訓成果反饋表》;開展創辦企業培訓(創業仿真實訓)的,還應提供《創業計畫書》;開展改善企業培訓的,還應提供《改善企業計畫書》;開展創業基地實訓的,還應提供《創業基地實訓協議書》、《創業基地實訓學員評價表》。第三十二條各市、縣(市、區)創業服務指導中心為創辦企業培訓(創業仿真實訓、創業

基地實訓)合格的學員提供不少於6個月後續服務,經後續扶持並在1年內成功創業的,根據成功創業人數,按照每人300元的標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服務人數後,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後續服務費用。具體申報程式、資料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及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教學管理,建立健全教學備案、師資教學反饋、專家答辯審定、培訓質量現場檢查和暗訪等各項制度。培訓(實訓)期間,進行不少於2次的現場檢查;培訓(實訓)結束後,對20%以上的學員進行**回訪,以確保培訓質量。對學員到課率未達到90%的或**回訪滿意率未達到70%的,應扣減補貼資金。

第三十四條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應開展明察暗訪,檢查培訓機構的培訓組織、學員管理、教學實施、師資授課、學員滿意度等情況,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創業培訓實行季度統計報表制度,各市應於每季度末前10日內上報創業培訓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建立創業培訓績效考評制度,對管理規範、培訓***、社會反響好的培訓機構,可納入就業工作先進評比表彰範圍。對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的,應依據《安徽省就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它有關創業培訓辦法、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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