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辦法

2022-04-07 18:02:09 字數 2827 閱讀 1170

皖人社發〔2009〕4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隊伍建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皖辦發〔2008〕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旨在圍繞建設創新型安徽,進一步加強我省學科、專業梯隊建設,充分發揮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在各自學科、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作用,提高全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為推動科學發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第三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人數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隊伍建設實際情況確定。其選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領導下,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各地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範圍和物件為:在我省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直接從事基礎研究、成果轉化、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等工作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工作按二級學科進行。選拔數量一般每個學科為1至2人,重點、優勢及覆蓋面廣或對我省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學科可適當增加選拔數量。

第七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事業心;能把握本學科、專業領域的發展動態,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以及指導、培養高水平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一般應具有教授、研究員及相應的正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未設正高階職稱的系列除外),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業務工作。

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領域取得創造性的重大成果,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應用前景,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得到同行專家公認;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主要完成者);或獲得多項省(部)級科學技術

二、三等獎及相當獎勵(主要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成果在學術界有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獲得省(部)級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主要完成者);或獲得多項省(部)級社會科學成果

二、三等獎及相當獎勵(主要完成者)。

(三)在完成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專案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創造性地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主要完成者);或獲得多項省(部)級科學技術

二、三等獎及相當獎勵(主要完成者)。

(四)我省某學科、專業領域的奠基人或開拓者,為推動該學科、專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並獲得重大社會效益。

第三章程式和方法

第八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由單位推薦,填寫《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推薦表》,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報送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九條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被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並將推薦材料分送各學科評議組進行評議,提出初選名單。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彙總各學科評議組評議結果,提請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選,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後報省**批准公布,並頒發《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證書》。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應積極發揮在本學科、專業的領軍作用,把握本學科、專業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推動科研梯隊和人才隊伍建設;主持或參與制定安徽省相關領域發展規劃,參與重大專案的調研、論證及組織管理工作,以及各類專家和專案評審等工作,組織帶領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為促進我省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在同等條件下,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優先申報科技活動專案,優先獲得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資助;優先申報「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全國和安徽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及安徽省「首席專家」等。

第十三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所在單位、地區和部門,要充分發揮他們的帶頭作用,努力改善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優先提供急需的科研經費和儀器裝置,有計畫安排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或培訓、考察活動,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達到退休年齡的,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單位工作需要,可按規定程式優先辦理延退手續。

第十五條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認定期限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算)。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在學術和技術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績,期滿後經考核合格者,可再次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省直有關部門或所在市負責對本部門、本地區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考核。考核工作可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除考核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之外,重點考核其工作實績和業務能力,主要包括承擔專案、技術創新、獲獎成果、發明專利、**著作、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情況。

具體考核細則由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對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七條凡弄虛作假,謊報成果,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認定期間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資格並收回證書。

第十八條對應取消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資格的,經所在地區、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後報省**批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高度重視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要把選拔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力協作,保證選拔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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