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27號令

2022-12-14 23:36:05 字數 3689 閱讀 2757

長春市人民**令

第27號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業經2023年11月2日市**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長:崔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收集、報送、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可以設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城市建設檔案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各縣(市)人民**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接收管理的城市建設檔案範圍包括:(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檔案;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5、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9、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

(二)全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房地產、園林、市容環衛、環境保護、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檔案、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四)國家確定的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城市建設檔案。

第六條形成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含個人),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城市建設檔案。

第七條報送、移交城市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檔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不能報送原件的,可以報送副本或者複製件,複製件上應當註明原件的儲存處,並加蓋儲存單位印章。

(二)檔案資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規格統一o(三)建設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並加蓋竣工圖章。(四)各種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五)建設工程專案建立電子檔案的,建設單位在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一併報送電子檔案。

第八條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和報送。建設單位應當從建設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收集、編制和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保證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

第九條建設工程檔案實行登記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並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通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其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認可檔案。在取得工程檔案接收認可檔案後,建設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認可檔案。

第十一條**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由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案檔案驗收。專案檔案驗收應當在專案竣工驗收三個月之前完成。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專案檔案。

『第十二條凡屬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管理範圍的城市建設檔案,除第十一條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三條改建、擴建的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四條停建、緩建工程形成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集中妥善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等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儲存價值的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業務、技術檔案、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具有永久儲存價值的城市建設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後應當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等管理制度,對接收的城市建設檔案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

第十八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配置適宜檔案保管的專用庫房和必要防護設施,利用先進技術,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需要永久儲存的重要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採用光碟或者其它現代技術手段備份儲存。

第十九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開發城市建設檔案資訊資源、定期公布開放城市建設檔案的目錄,編制檢索工具,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服務。

第二十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的重要城市建設檔案應當用複製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服務。

載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印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印章標記的檔案複製件,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單位和個人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以及有關單位和其他組織儲存的城市建設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委託保管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洩露城市建設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城市建設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城市建設檔案的;(三)塗改、偽造城市建設檔案的;(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城市建設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的;(六)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逾期三個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三萬元以下罰款;(二)逾期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逾期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四)逾期九個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應當報送而尚未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一年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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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 建設 管理中的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 等法律 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 移交 保管 利用及管理等活動。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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