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及對策

2022-11-29 10:18:05 字數 4857 閱讀 1978

2016051264

公司治理結構又稱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與控制的體系,它規範了董事會、股東會、管理人員的行為制度。這種制度安排中規定了企業所有權、控制權、剩餘價值索取權的分配問題以及企業風險承擔問題。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得以存續和發展的前提及產物,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長期穩定發展。

由於中國國有企業的特殊發展歷程,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的必由之路。

一、公司治理結構問題的產生

1、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方式

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的方式有著深遠的影響。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根據本市場的發育程度及股權的集中程度資不同,有兩種不同的治理模式。一種是股權分散的英美模式,它主要依靠的是外部市場的治理;另一種是股權集中的日德模式,它主要是依靠大股東的內部治理。

股權分散的主要優點是能利用資本市場的靈活性,激勵和約束,利於實現企業和產業的重組。股權分散的主要缺點是,可能會使經營者由於過分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視企業長期投資和經營管理,同時也不利於股東、員工以及**商等與企業結成長期利益關係。股權集中的主要優點是大股東積極高,並且他們有能力監督企業經營,從而可以解決分散股東在監督經營上的搭便車現象,形成內部人控制現象,使經營者集中精力從事長期經營。

這兩種模式各有優點和缺點,很難評判或者確定哪種模式更具有優勢。

2、**問題與公司治理績效

**問題(agency problem)是指由於**人的目標函式與委託人的目標函式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確定性和資訊不對稱,**人有可能偏離委託人目標函式而委託人難以觀察和監督,從而出現**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現象,又稱為委託**問題。由於現在公司的所有者(股東)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全部直接參與到公司的治理,就必須僱傭職業經理人進行**經營。經理人的目標是個人收益最大化,而股東則希望所有者權益達到最優。

應為兩者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而當經理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股東利益時,公司治理就會出現問題。只有兩者達到一致時,**問題才會解決。

二、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現有研究公司治理結構的文獻,主要從我國公司製改革的背景、現有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改進措施等方面進行研究。而對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有關學者從不同角度分析了該問題。鄧偉鋒(2017)從股權結構角度分析了現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

有的學者從所有權、經營權和產權方面梳理了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問題。還有的學者從股權結構問題、董事會問題管理層治理問題等方面剖析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問題。結合現有學者的觀點總結出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股權控制權不明確。集團公司、國資局、國有資產經營或控股公司、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局等國有股東並非是最終的財產所有者,只是國有資產的**人。他們並不擁有索取其控制權使用收益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承擔其控制權使用的責任。

這種情況使公司委託**關係不是一種財產所有者與法人所有者之間的關係,而成為一種政治功利和經濟目標的混合體。

2、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存在過多的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財務、資產上沒有實現三項分開,控股股東以此控制或操縱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資源,這便是大股東「掠奪」上市公司現象。

3、產權主體單一。從公司治理結構產生的歷史和邏輯來看,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產權主體的單一性導致了國有企業股權過度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股權結構畸形發展,即使在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中,不能流通的國家股與法人股也佔到了3/4以上。

我國公司股權的高度集中,必然會誘發種種弊端,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管,妨礙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大量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公司控制權市場難以形成。

4、「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內部人是指企業內部的事實上或法律上擁有企業相應控制權的經理人。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很有可能會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經營和管理者所掌控,造成「弱股東,強管理層」現象。

「內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其突出的表現在於過分的職務消費、資訊披露不規範、短期行為、過度投資和耗費資產、轉移國有資產、置小股東利益於不顧、不分紅或少分紅、大量拖欠債務等。

5、經理人員激勵與約束「雙重軟化」。目前我國國有企業雖然實施了公司製改革,但其高層經營管理人員仍然是由黨的組織部門任免的,或對其任免具有決定性影響力。因此,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基本上沿襲了改制前的模式:

軟激勵與軟約束同時並存;行政上的「超強控制」和產權上的「超弱控制」同時並存。

6、新老「三會」矛盾突出。在「老三會」中,核心是黨委,重心是職工,中心是經理(廠長),其矛盾主要體現在黨委與經理為爭奪企業控制權,加上「新三會」與六會會審,矛盾必定增加,集體行為的交易費用必定上公升,導致組織效率下降。由於新老三會所設定的基點與運作目的等方面的差異,他們之間必然就會產生矛盾。

7、資訊披露機制不健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重要組成部分中的資訊機制還不健全,治理結構方面的缺陷使企業的資訊不公開、不透明、不真實。因此,外界難以知曉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連企業普通職工也很難獲得企業的真實資訊。

這樣,就為上市公司資訊操縱和資訊造假提供了便利條件。

8、公司治理的法制環境不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是由公司內部完善的治理結構、規範的職責劃分以及科學的制衡關係來實現的。我國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對公司治理進行規範。

雖然新的《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做了修訂和完善,但與國外相比,仍然不規範、不完善。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對策

1、實行股權多元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

股權結構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對董事、監事和高階經理人員實行監督約束。針對目前我國企業股權結構集中的現象,應實行股權多元化,廣泛吸收非國有資本入股,這樣,企業的老闆就由乙個變成兩個或多個,那麼國有股東就變成多個中的乙個,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並負無限責任了。同時,各家股東出於維護各自利益的需要,都會極力排斥任一股東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東利益受損的行為。

既便是股東份額較大的國有股東,當他違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圖謀自己的不當利益時,也會受到其他股東的有力制約。總之,股權多元化後,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都只能根據股權平等的原則,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資份額行使職權,使各家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的總體利益中得到實現。而且凡是公司股東,就可名正言順地進入股東會依法行使職權,確保經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能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2、完善公司治理機構的組織機構

完善公司治理機構的組織機構,組建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與監事會等組織。為了實現公司科學有效的管理,各組織之間不僅要相互制衡,而且要相互配合。首先,規範董事會運作機制。

公司董事會的任命與解聘須由股東大會民主選舉,適當引人外聘董事機制,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人員中的數量,以有效維護公司利益與非管理層投資者利益。其次,逐步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公司經理人要完全按照市場機制來選任,承認人力資本的產權價值,參與公司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配。

取消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行政任命制度,為職業經理人競聘上崗創造公平市場環境,實行經理人員非**化、職業化,全面推行聘任制。第三,分設董事長與總經理。第四,建立職業經理人的薪酬激勵機制,對董事會實施期股制度。

最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人員具有完全獨立的選擇權與決策權。

3、強化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對於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公司的日常運作,將具有深遠的意義。因此,國有企業都應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健全企業監事會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首先,要在制度上保證監事要知事。

股東大會應制定和完善有關的監督制度或條例,具體規定監事會的職責、職權,及其監督的程式和規範。如,監事(長)參加董事長或總經理召集的工作會議進行旁聽的制度;財務部門定期向監事會報送有關財務報表等。其次,要優化監事會的成員結構。

要控制監事會成員中內部成員的數量,適當增加外部監事,使監事會更具有獨立性。還要減少兼職監事,增加專職監事。另外,還要加強對監事成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體監事成員的素質,使監事會成員精通公司業務、財務、法律,變為真正的內行,保證監事會的監督治理機能正常運轉。

4、實行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制度

近年來,公司職工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也是緩和勞資衝突以提高公司組織效率的需要。為了充分發揮職工的主人翁意識,更應當創造條件讓職工參與公司法人治理:

首先,要發揮好職代會及工會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企業職工整體利益與國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利益上,由於牽扯到職工自己切身利益企業內部可能產生一些矛盾,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業必須加以解決的,因此需要有職代會、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職業領導人進行協調;其次,應大力推行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制。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職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過股東大會進入公司領導機構,是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職工維護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體現;最後,要建立保障職工參與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使職工真正起到參與公司管理的作用。

我國未來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應向德、日兩國學習,建立工人董事會制度, 把公司員工放到乙個重要的位置,力爭實現民主管理,從而充分調動員工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積極性。

5、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鑑於我國目前企業大多通過外部融資渠道又以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為主的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去。商業銀行在對公司進行評估的基礎上,介入公司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權力滲透和干預公司的經營活動,就能促使其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若在經濟狀況不好時,還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進一步投資或接管,促使企業扭轉局面,達到償債的目的。日本的主辦銀行制度、德國的主持銀行制度,都體現了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可以作為我國的借鑑。

6、擺正「新老三會」位置,正確處理「新老三會」關係。

新形勢下黨組織在企業中不應干預企業經營,要協調好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總經理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體制和機制,使黨的建設更具活力。董事會與黨委會成員可實行「雙向進人」,形成協調運轉的決策機制。

建立「分工合作制」,即由監事會負責,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形成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監督依法進人董事會的黨委委員是否貫徹公司黨委的意圖。同時,對公司財務部門每年向董事會提交的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要提前進行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保證監事會的知情權、查詢權和監督權得到充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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