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查報告 x盧嬌嬌

2022-03-26 12:53:04 字數 4878 閱讀 9767

公司治理結構是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意義的研究課題。眾所周知,強化公司治理的目標在於提高投資者對於公司經營者行為預期的穩定性,提高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吸收更多的投資。同時,建立一種機制,使公司在變大以後還能有效率地進行決策。

以法律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規制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公司內部權力進行分配、建立懲罰機制等方式,使公司治理結構能夠自我實施。我國國有企業需要或正在進行公司製改革。而就目前狀況,我現行公司的治理結構效率是較低下的。

中國經濟處於轉軌過程中,新的經濟體制尚沒有完全建立,舊的經濟體制依舊發生作用,使得中國公司治理結構面臨的現實背景極其複雜:(1)國有經濟的主體地位和**的行政干預在短期內不會改變;(2)由於各種特定因素的制約,特別是舊的利益格局的牽制和阻礙,我國雖然建立了專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但其職能還遠未到位;(3 )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勞動力市場發展滯後,市場訊號遲鈍或失真;(4 )銀行商業化程序緩慢和銀行貸款的軟預算約束;(5)社會保障體系尚未普遍建立起來,工人就業剛性依舊存在;(6)企業中黨組織、工會、職代會角色和定位尚未解決。

如何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我國企業普遍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受到理論界、經濟界的普遍關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是靠一系列的組織機構和制度安排來保證的,這些組織與制度安排,就是我們所說的公司治理結構。它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營者集團的組織與制度安排。

由於公司的支配、控制、管理、運營的各項活動主要集中在董事會,公司治理的核心在董事會,因此,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也主要是指董事會及其與股東、與高層經營管理部門的關係。在實踐中,一般也是把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工作重點集中在董事會的建設上。

目前我國公司的治理結構還存在著以下的問題。

一、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很不合理

所謂股權結構,實際上是指股東的產權結構,即公司股東權益的構成和分布狀況。現代公司治理理論認為,現代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在股東產權與法人產權既分離又聯絡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其設定狀況是否合理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因而,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應當首先設定乙個合理的股權結構。

主要表現在有些公司股權結構高度集中,公司擁有乙個絕對的控股股東。有些公司股權高度分散,並且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擁有乙個相對較大的股東,同時還有其他大股東。

流通股權比例低,還有絕大部分不能上市流通。非流通股權過於集中,出現了「一股獨大」的現象。流通股也過於分散,機構投資者的比重過小。

上市公司的股東通常為一家控股公司,而非自然人。

二、對小股東的保護很弱

由於我國股權的集中程度很高,導致出現的「一支獨大」的現象,大股權的實力遠遠超過了其他股權。小股權的實力無法與大股權相競爭,正如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公尺的道理一樣,因此出現了大股吞小股,小股被吞食。很多小股無法存在,也最終導致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

再加上我國對公司的保護力量還不夠,一些相關的制度也還沒健全,這一現象根本不可能得到抑制。

三、公司的相關組織結構沒有發揮相關的作用

我們最常看到的情形是:經理們非常喜歡把人們放在組織結構框圖裡。他們把這些框子搬來搬去,重新整理和排列,並且每一次搬動都把它稱為「組織再造」或者「組織變革」。

甚至經理們認為這樣還不夠,他們希望人們能老老實實待在自己的框子裡。更多的經理人把組織結構當作地盤來劃分,形成了各自預設的利益關係。這些現象使得組織結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成了管理的桎梏和內部利益分割的工具,這是百害無益的事情,必須糾正過來。

加強公司治理的目的並不是要剝奪公司治理博弈參與者的權利,尤其是股東方或管理層的權利,而是對所有的權利加以制衡,建立起對權利的監督機制。權利的分配只是乙個方面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如何對權利進行監督與制衡。我國公司法力圖通過事前的干預防止內部人濫用權力。

但這種方式存在幾個問題,第乙個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誰來激勵監督者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監督者的監事會等一方面因缺乏監督而有可能濫用權力,另一方面因其沒有得到相應的激勵而不進行監督,或者被作為被監督者的管理層廉價地收買。第二個問題是沒有考慮到權力被濫用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的救濟方式,或者說救濟方式不充分,因此,作為博弈一方參與者的公司管理者濫用權力的行為是沒有機會成本的,而這種預期一旦形成,管理層就會按照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使用其所獲得的權力,公司無法符合所有者利益的方向發展。

因此,事前干預的方式,因其缺乏自我實施機制而無法持久執行。

四、脫離開企業產權制度,空談治理結構的傾向

產權制度問題與治理結構問題是相互聯絡、密不可分的。產權制度是經濟關係,是基礎;而治理結構是上層建築,它必須與產權制度相適應。但是,在研究工作中,對兩者的內在聯絡注意不夠,往往把它們割裂開來,分別進行研究。

目前在公司治理結構研究中,我們比較多地照搬外國特別是美國企業的治理結構經驗,而對於我國企業的產權結構的發展趨勢考慮得卻很少。現在人們普遍認為,我國企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狀況必須改變,否則難以解決**干預過多、政企不分的問題。我們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這樣,我們就可以建立起同這種產權結構相適應的適合我國情況的公司治理結構。

五、忽視利益結構影響組織結構

乙個合理的利益結構,才能真正維護所有者的利益。如果單純地強調所有者的利益而不去研究、建立合理的利益結構;不去正確處理各個利益主體的關係,所有者的利益也不可能得到維護。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係的基礎,是經濟利益關係的決定因素。

地主擁有了土地所有權,他就幾乎擁有了一切,農民難以維持溫飽,勞動成果均被地主占有。近百年來,現代企業產權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企業內部的利益結構多元化、複雜化了,個人產權在利益關係結構中的地位已不像過去那樣絕對,從而生產資料所有制也已不像以前那麼重要了。所有者把經營大權交給他人去掌管,所有權和經營權才有可能真正分離,形成能與所有者相抗衡的,具有獨立利益的經營者集團,引起利益結構的變化,利益結構關係的焦點發生轉移,經營者在企業利益關係結構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所有者所佔份額相對縮小。

與此同時也在改變著企業的組織結構。利益關係在不斷調整,結構在不斷變化。

六、現代公司與委託**之間存在著矛盾

利益不一致:委託人投資於企業的目的是盡可能地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而**人卻可能利用他們控制企業資源的優勢謀取個人效用最大化。責任不對等:

**人掌握著企業的經營控制權,但不承擔盈虧責任,委託人失去了經營控制權,但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極大地弱化了對**人的制約,增大了決策失誤的危險性,使得**人可能不負責任地決策,反正虧的不是他自己的資產。資訊不對稱:

委託人與**人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的資訊和有關**人本身情況的資訊極不相同,這種資訊的不對稱,再加上利益的不一致、責任的不對等,使得掌握經營控制權的**人既有可能又有條件欺騙委託人,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而委託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人。契約不完全:委託**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但由於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資訊的侷限性等,使得契約總會有漏洞,有考慮不周、估計不足的地方,有空子可鑽。

因而委託人不可能通過訂立乙個完美無缺的合同有效地約束**人的行為。

針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我們必須構建合理的股權結構,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優化我國國有企業產權治理結構,離不開產權制度的改革。在中國企業體制改革的程序中,為解決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不對稱問題,國有企業相繼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基本發展邏輯都是從單一的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向多元混合產權結構轉化,並通過市場的方式逐步加以實現。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機構投資者的成長和大型國有企業自身狀況的改善,會有更多的大型國有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並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產權變換不等於治理機制一定會改善,而實際上競爭也是保證治理改善的先決條件。產權變換不會給企業帶來生與死的抉擇,競爭才帶來生與死的抉擇,在這種抉擇下,企業只有兩種選擇,一是改善治理機制,生存下去,二是被市場競爭淘汰。

要實現國有企業的戰略性調整,在改革中就要妥善和注意處理好以下的一些問題:(1)將**持有國家股為主的股權結構轉變為以法人持股為主的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模式,減少持有的國有股比例,大力發展各類**和民間投資機構和企業相互重組,大力發揮銀行的作用;(2)為完善治理結構,應改變目前由**任命經理的狀況,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制約與監督,真正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強化監事會的作用,從而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國有產權多層次**體系,提高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效果和**效率;(3)要構造對企業經營者及職工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採取和推廣「年薪制」、「股份期權」等辦法對企業實行激勵;(4)發展和完善經理市場、商品市場、資本市場,發揮市場規律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

建立內部監管,外部監管相結合, 以內部監管為主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較為合適的,必須改進內部監管機制。主要措施:(1)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企業集團。

按照產業關聯和使用者持股的原則設計法人相互持股模式,一方面可減少**直接干預,另一方面大股東了解內部資訊,可直接監管,較好地約束經理人員。(2)建立主銀行制度。 公司以一家銀行作為自己的主要貸款行,並接受其金融信託及財務監控的一種銀企結合制度,遏制控股公司的權力,在信貸業務中及時掌握企業的經營狀況,特別在企業經營不善時,可以立即接管控制權。

當然,首要的條件是銀行的商業化以及具備必要的人力資源和技能。(3)強調工人參與。《公司法》規定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聘,這與我們的「利益相關者合作」邏輯相矛盾。

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鑑德國的工人參與制度,工人通過職代會選舉董事,在董事會中發揮作用,可以克服職代會制度流於形式的弊端,可以充分利用企業的人力資源,加強交流,便於正確決策。(4)改組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分離,減少董事和經理的相互交叉任職,使董事會更好地履行監督和控制職能。改變目前監事會軟弱的狀況,提公升監事會地位,使其真正具備監督董事、經理人員的職能。

(5 )完善經理激勵機制。目前不具備條件改變黨委考察任命經理制度,因此激勵機制的選擇顯得十分重要。可以按照經理的人力資本價值、經營業績確定其基薪收入、風險收入,設定高退休金計畫鼓勵經理長期為企業效力,設定「職位消費」使經理的隱性收入顯性化,同時注重精神激勵,發揮對經理人員的成就感、挑戰性等激勵因素的作用。

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外部環境。國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為公司的結構的建立創立良好的條件。

儘管所提出的建議還僅是一種思路和框架,我們必須指出,探索中國公司治理結構需要有乙個漸進的過程。以科學、積極的態度,在改革的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促進這一過程的發展,則是我們一項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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