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淨廠房設計規範

2022-11-29 08:36:06 字數 4970 閱讀 657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j73--8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委員會

施行日期: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

關於發布《潔淨廠房設計規範》的通知

計標[1984]2483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78)建發設字第562號文的要求,由電子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潔淨廠房設計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潔淨廠房設計規範》gbj73-84為國家標準,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電子工業部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電子工業部第十設計研究院負責。

國家計畫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編制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78)建發設字第562號文的要求,由我部負責主編的。具體由我部第十設計研究院會同機械工業部第十一設計研究院、航空工業部第四規劃設計研究院、電子工業部第十一設計研究院、兵器工業部第五設計研究院、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九設計研究院、航天工業部第六設計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設計院、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北京有色治金設計研究總院、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和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等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編制過程中,規範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潔淨廠房建設和使用的實踐經驗,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了必要的科學試驗研究工作,並廣泛地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八章和七個附錄,主要的內容有:總則、空氣潔淨度等級、總體設計、建築、空氣淨化、給水排水、工業氣體管道、電氣等。

鑑於本規範系初次編制,執行過程中,希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充實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我部第十設計研究院,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電子工業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潔淨廠房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空氣潔淨度等級

第三章總體設計

第一節潔淨廠房位置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第二節工藝布置和設計綜合協調

第三節雜訊控制

第四節微振控制

第四章建築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人員淨化和物料淨化設施

第三節防火和疏散

第四節室內裝修

第五節裝配式潔淨室

第五章空氣淨化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二節潔淨室正壓控制

第三節氣流組織和送風量

第四節空氣淨化處理

第五節採暖通風

第六節風管和附件

第六章給水排水

第一節一般規範

第二節給水

第三節排水

第四節消防設施

第七章工業氣體管道

第一節通常規定

第二節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第三節管道連線和清洗

第四節安全技術

第八章電氣

第一節配電

第二節照明

第三節控制、通訊和防護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潔淨室空氣潔淨度的測試

附錄三潔淨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四淨化空氣調節系統設計對施工的要求

附錄五淨化空氣調節系統設計對維護管理的要求

附錄六淨化空氣調節系統風管壁厚

附錄七本規範用詞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潔淨廠房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符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新建和改建、擴建的潔淨廠房設計,但不適用於以細菌為控制物件的生物潔淨室。本規範有關防火和疏散、消防設施章節的規定,不適用於建築高度超過24公尺的高層潔淨廠房和地下潔淨廠房的設計。

第1.0.3條在利用原有建築進行潔淨技術改造時,潔淨廠房設計必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設施。

第1.0.4條潔淨廠房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檢修測試和安全執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1.0.5條潔淨廠房設計除應按本規範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範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空氣潔淨度等級

第2.0.1條空氣潔淨度應按表2.0.1規定劃分為四個等級。

空氣潔淨度表2.0.1

注: 對於空氣潔淨度為100級的潔淨室內大於等於5微公尺塵粒的計數,應進行多次取樣,當其多次出現時,方可認為該測試數值是可靠的.

第2.0.2條潔淨室空氣潔淨度等級的檢驗,應以動態條件下測試的塵粒數為依據。潔淨室空氣潔淨度的測試,應符合附錄二規定。

第三章總體設計

第一節潔淨廠房位置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第3.1.1條潔淨廠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並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後確定:

一、應在大氣含塵濃度較低,自然環境較好的區域;

二、應遠離鐵路、碼頭、飛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貯倉、堆場等有嚴重空氣汙染、振動或雜訊干擾的區域,如不能遠離嚴重空氣汙染源時,則應位於其最大頻率風向上風側,或全年最小頻率風向下風側;

三、應布置在廠區內環境清潔、**貨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區。

第3.1.2條對於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潔淨廠房的位置選擇,應實際測定周圍現有振源的振動影響,並應與精密裝置、精密儀器儀表允許環境振動值進行分析比較。

第3.1.3條潔淨廠房最大頻率風向上風側有煙囪時,潔淨廠房與煙囪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於煙囪高度的12倍。

第3.1.4條潔淨廠房與交通幹道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公尺。

第3.1.5條潔淨廠房周圍宜設定環形消防車道(可利用交信道路)。如有困難時,可沿廠房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

第3.1.6條潔淨廠房周圍的道路面層,應選用整體性好、發塵少的材新。

第3.1.7條潔淨廠房周圍應進行綠化。可鋪植草坪、種植對大氣含塵濃度不產生有害影響的樹木,並形成綠化小區,但不得防礙消防操作。

第二節工藝布置和設計綜合協調

第3.2.1條工藝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藝布置合理、緊湊。潔淨室或潔淨區內只布置必要的工藝裝置以及有空氣潔淨度等級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空氣潔淨度高的潔淨室或潔淨區宜靠近空氣調節機房;空氣潔淨度等級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潔淨區入口處宜布置空氣潔淨度等級較低的工作室;

三、潔淨室內要求空氣潔淨度高的工序應布置在上風側易產生汙染的工藝裝置應布置在靠近回風口位置;

四、應考慮大型裝置安裝和維修的運輸路線,並預留裝置安裝口和檢修口;

五、應設定單獨的物料入口,物料傳遞路線應最短,物料進入潔淨區之前必須進行清潔處理。

第3.2.2條潔淨廠房內宜少設隔間,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甲、乙類與非甲、乙類相鄰的生產區段之間,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產過程中產生較強雜訊或散發較多熱量、塵粒和有害氣體,且不能採取區域性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產聯絡少,並經常不同時使用的兩個生產區段之間。

第3.2.3條潔淨廠房的平面和空間設計,宜將潔淨區、人員淨化、物料淨化和其他輔助用房進行分割槽布置。同時應考慮生產操作、工藝裝置安裝和維修、氣流組織型式、管線布置以及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等各種技術設施的綜合協調效果。

第3.2.4條潔淨廠房設計必須合理確定各種管線的平面位置和堅向標高。

第3.2.5條潔淨廠房內各種固定技術設施(如送風口、照明器、回風口、各種管線等)的布置,宜首先考慮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要求。

第三節雜訊控制

第3.3.1條潔淨室內的雜訊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態測試時,潔淨室內的雜訊級不應超過70分貝a。

二、空態測試時,亂流潔淨室的雜訊級不宜大於60分貝a;層流潔淨室的雜訊級不應大於65分貝a。

注:①由於技術經濟條件限制,或雜訊大於70分貝a對生產無影響時,雜訊級可適當放寬,但不宜大於75分貝a;

②上述雜訊級是指在室內每乙個工作點人耳位置(人離開)的測量值。對於變動雜訊,則取相同位置處在乙個正常工作日內的等效連續聲壓級。

第3.3.2條潔淨室的雜訊頻譜限制,應採用倍頻程聲壓級;各頻帶聲壓級值不宜大於表3.3.2的規定。

雜訊頻譜限制表3.3.2

第3.3.3條潔淨廠房的平、剖面布置,應考慮雜訊控制的要求,其圍護結構應有良好的隔聲效能,並宜使各部分隔聲量相接近。

第3.3.4條潔淨室內的各種裝置均應選用低雜訊產品。對於輻射雜訊超過潔淨室允許值的裝置,應設定專用隔聲設施(如隔聲間、隔聲罩等)。

第3.3.5條淨化空氣調節系統雜訊超過允許值時,應採取隔聲、消聲、隔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風外,應對潔淨室內的排風系統進行減噪設計。

第3.3.6條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根據室內雜訊級的要求,風管內風速宜按下列規定選用:

一、總風管為6--10公尺/秒;

二、無送、回風口的文風管為6~8公尺/秒;

三、有送、回風口的文風管為3~6公尺/秒。

第3.3.7條潔淨廠房的雜訊控制設計必須考慮生產環境的空氣潔淨度要求,不用因控制雜訊而影響潔淨室的淨化條件。

第四節微振控制

第3.4.1條潔淨廠房和周圍輔助性站房內有強烈振動的裝置(包括水幫浦等)及其通往潔淨室的管道,應採取積極隔振措施。

第3.4.2條對潔淨廠房內外各類振源,應測定其對潔淨廠房的綜合振動影響。如受條件限制,也可根據經驗對綜合振動影響進行評價。並應與精密裝置、精密儀器儀表的允許環境振動值進行比較,以確定對其採取必要的田振措施。

第3.4.3條精密裝置、精密儀器儀表的隔振措施,應考慮減少發塵量、保持潔淨室內合理的氣流組織等要求。當採用空氣彈簧隔振台座時,應對氣溫進行處理,使其達到潔淨室的空氣潔淨度等級。

第四章建築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潔淨廠房的建築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潔淨區的主體結構不宜採用內牆承重。

第4.1.2條潔淨室的高度以淨高控制,淨高應以100毫基本模數。

第4.1.3條潔淨廠房主體結構的耐久性與室內裝備和裝修水平相協調,並應具有防火、控制溫度變形和不均勻沉陷效能(**區應符合抗震設計規定)。

廠房變形縫應避免穿過潔淨區。

第4.1.4條送、回風管和其他管線需暗敷時,應設定技術夾層、技術夾道或地溝等;穿越極層的豎向管線需暗敷時,宜設定技術豎井。

第4.1.5條對兼有一般生產和潔淨生產的綜合性廠房,其方案設計和構造的處理,應避免在**與物流運輸以及防火方面對潔淨生產帶來不利影響。

第二節人員淨化和物料淨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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