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2023年版

2022-11-28 08:57:08 字數 2644 閱讀 6742

附件26: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產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淨處理、煮煉結晶等工序加工製成的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以及經進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單晶冰體糖、多晶體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產品品種,即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裝企業應單獨註明。糖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3。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淨(原料糖溶解)→糖汁加熱與蒸發→蔗糖濃縮結晶成糖→(加入還原糖)→乾燥→包裝

2.成品糖→均勻→包裝

各流程要求滿足企業的具體生產品種、原料、工藝情況的需要。

(二)關鍵控制環節。

糖汁清淨、蔗糖濃縮結晶成糖。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成品糖色值偏高。

2. 成品中不溶於水雜質含量超標。

3.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製糖原料貯存場所、生產輔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糖汁提取、清淨劑製取、糖汁清淨、糖汁蒸發、蔗糖結晶分離、成糖乾燥、包裝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企業應按生產工藝的先後次序,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成品包裝和檢驗、成品貯存等工序分開設定,防止前後工序相互交叉汙染,防止變質和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汙染。

(二)必備的生產裝置。

1. 原料儲運裝置;2. 糖汁提取(或溶糖)裝置;3.

糖汁清淨劑製取裝置;4. 糖汁清淨裝置;5. 糖汁加熱蒸發裝置;6.

蔗糖結晶及分離裝置;7. 成糖篩選、乾燥裝置;8. 成品糖再加工裝置;9.

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裝置。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後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裝置和設施,分裝的企業生產場所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包裝車間、實驗室,並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3104-2005《食糖衛生標準》;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綿白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單晶體冰糖》;qb/t1174-2002《多晶體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糖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甘蔗、甜菜原料應新鮮、無霉變腐爛,嚴格控制夾雜物。精製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

使用的加工助劑,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裝置

(一)綿白糖。

1. 分析天平(0.1mg);2.

分光光度計;3. 電導儀;4. 乾燥箱;5.

真空乾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9. 顯微鏡。

(二)白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乾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9. 孔徑試驗篩(0.14-2.

50mm)。

(三)赤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檢糖計(旋光儀);3. 乾燥箱。

(四)冰糖(單晶體、多晶體)。

根據企業的出廠檢驗專案,要求相應的檢驗裝置。

1.分析天平(0.1mg);2. 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乾燥箱;6. 阿貝折光儀;7. 酸度計;8. 濾膜過濾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 乾燥箱;3. 方糖硬度測試儀。

(六)冰片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檢糖計(旋光儀);3. 分光光度計;4. 電導儀;5. 真空乾燥箱;6. 阿貝折光儀。

七、檢驗專案

糖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附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專案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的,要求企業在開始生產時進行1次檢驗;生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需再進行1次檢驗。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和包裝的保質期內的產品。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於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於50kg。抽樣數量:

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冰片糖不少於8kg,冰糖不少於4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

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若企業只生產50kg以上的包裝產品,可按相應的標準規定的抽樣規則進行抽樣,並且淨含量可不作為發證檢驗專案。同時抽取乙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籤檢驗。

樣品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製糖生產線須符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12月2日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的規定。

附表糖質量檢驗專案表

注:在冰糖(單晶、多晶)帶☆的檢驗專案中,企業可根據生產情況選擇1項或1項以上作為出廠檢驗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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