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2019版

2023-01-06 22:39:04 字數 2927 閱讀 9712

一、發證產品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製酒、其他蒸餾酒和其他發酵酒。

配製酒是指以蒸餾酒、發酵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以食用動植物、食品新增劑作為呈香、呈味、呈色物質,按一定工藝加工而成,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配製酒中包括露酒,主要產品例如:參茸酒、竹葉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餾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澱粉質、糖質或水果等為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經發酵、蒸餾製成的產品。主要產品例如:白蘭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種水果白蘭地和水果蒸餾酒等。

其他發酵酒是指以澱粉質、糖質或水果等為原料,加入發酵劑(澱粉質原料需加糖化劑),經發酵製成的產品。主要產品例如:清酒、公尺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證單元3個,在生產許可證上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其他酒(配製酒、其他蒸餾酒、其他發酵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1505。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配製酒。

酒基↘提取→分離汁→調配→貯存→澄清處理→封裝→成品

原料→預處理↗

也可經蒸餾後,再進行調配及以後的各工序。如購入原酒加工的,可只進行調配及以後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產品,應在封裝前增加殺菌工序;但同時糖度≥18%或ph≤3.5的產品可沒有殺菌工序。

如購入的是經過預處理的原料,可沒有預處理工序。

根據不同的產品,分離汁和澄清處理的工序可不進行。

2. 其他蒸餾酒。

原料→預處理→發酵→蒸餾→貯存→調配→過濾→封裝→成品

白蘭地和威士忌需經橡木桶貯存。

如以澱粉質為原料,需經糖化後再發酵。如購入原酒加工的,可只進行蒸餾或調配及以後的各工序。

3. 其他發酵酒。

原料→預處理→發酵→分離→貯存→調配→除菌(殺菌)→封裝→成品

以澱粉質為原料的,需經糖化後再發酵。如產品為澄清的,需經澄清處理。殺菌工序也可放在裝瓶後進行。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原材料的質量;2. 發酵或提取過程的控制;3. 貯存過程的控制;4. 穩定性處理;5. 調配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使用食品新增劑不規範;2. 微生物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除生產場所必須具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具有與產品加工能力相適應的原料處理車間、製酒車間、貯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等場所。汙水排放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如企業是購買經過預處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處理車間。

⑴原料處理車間

原料處理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去除雜物(雜質、泥土等)、破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如處理乾燥的原料應滿足防塵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應滿足排水的工藝要求。

⑵製酒車間

製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配料、發酵或提取、調配、澄清處理的工藝要求。地面要堅硬、防滑、排水設施良好。如生產蒸餾酒,還需滿足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

如以澱粉質為原料的,應滿足糖化工藝要求。

⑶貯酒車間(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設施和防塵、防蟲、防鼠設施,庫內溫度、濕度應滿足所生產酒種的貯存要求。

⑷包裝車間

應能防塵、防蟲、防蠅、防鼠;要清潔衛生。應與洗瓶間分開。

⑸成品倉庫

庫內應陰涼、乾燥,有防鼠、防蟲、防火設施。

2. 生產裝置、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產品的裝置、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須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會與產品產生化學反應或汙染產品的材料製作。表面應平滑、無裂縫、易於清洗、消毒。

⑵各車間、倉庫應根據產品及其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

⑶貯酒車間、製酒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燈具、開關和防爆幫浦;燈具需使用安全防護罩。

(二)必備的生產裝置。

1. 原料處理裝置;2. 發酵裝置或提取裝置;3.

貯酒裝置;4. 灌裝裝置;5. 生產蒸餾酒需有蒸餾器;6.

生產其他發酵酒需有除菌或殺菌裝置;7. 生產白蘭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業是購買經過預處理的原料,可不具備原料處理裝置。

四、相關產品標準

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gb/t 17204-1998《飲料酒分類》;gb2757-81《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準》;gb 2758-2005《發酵酒衛生標準》;gb11856-1997《白蘭地》;gb /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中所使用的原輔料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相關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企業生產的產品;採購的原輔料必須檢驗或驗證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裝置

1. 分析天平(0.1mg);2. 乾燥箱;3. 恆溫水浴鍋;4. ph計;5. 酒精計;6. 酒精蒸餾裝置;7. 分光光度計。

酒精度≤20%vol的產品,還需具備以下檢驗裝置:

1. 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2. 微生物培養箱;3. 消毒鍋;4. 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專案及判定原則

(一)檢驗專案。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分別按表所列出的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欄中註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產品質量檢驗專案表

(二)判定原則: 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判定。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品種,每個申證單元分別抽取一種產量最大的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應為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200瓶。淨含量<500ml,抽取8瓶,淨含量≥500ml,抽取6瓶,總量不得少於3000ml。

將抽取的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人員在抽樣單上蓋章、簽字。樣品當場封存,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及企業人員的簽字及抽樣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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