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2022-11-25 03:30:02 字數 2723 閱讀 71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支援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

市財政局)、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以下簡稱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以下簡稱首創集團)三方簽訂的《關於設立北京

市中小企業擔保資金並聯合開展信用擔保業務的框架協議》,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是指在社會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經濟活動中,根據合同的約定,保證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由中投保公司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擔保,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實行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在合理分擔風險的前提下,講究經濟效益,保障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構成與規模

第四條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由市和區縣**、中投保公司、首創

集團出資組成,規模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市和區縣**、中投保公司、首創集團出資比例為 90%、3%、7%,今後根據擔保業務的發展需要,經三方商定可同比例增資。

市和區縣**出資部分為**共同擔保資金。市**出資 5000 萬元;各區縣**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財力和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需要確定原始出資額,市**根據原始出資額補助 50%額度,各區縣**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條中小企業擔保資金在適當時候可以吸收優秀企業參加,可以接收海內外社會各界的各種捐贈。

第六條中小企業擔保資金專案的擔保總餘額,不超過「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總餘額的十倍。

第三章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管理機構

第七條中小企業擔保資金設立兩個管理機構,一是中小企業擔

保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二是中小企業擔保資金日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日常管理機構)。

第八條監管會由出資人組成,每年一季度召開一次監管會會議,或經三分之二監管會成員提議召開臨時監管會會議。主要職責為: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批准日常管理機構的業務管理制度;

2.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3.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策方案;

4.審議、批准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5.審議、核銷壞帳和變更資金規模。

第九條北京首創信保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擔保資金日常管理機構,其職責為:

1.執行監管會批准的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

2.對監管會負責,於每年一季度報告上年度工作執**況及本年度工作計畫;

3.負責中小企業擔保資金日常管理和運作;

4.提請監管會審議、核銷壞帳;

5.提請監管會審議增資或補充資本方案;

6.負責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財務分類核算。

第四章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十條優先支援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專案;節約能源、降低物耗、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市場短缺的名、優、新產品專案;擴大出口創匯,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創新、替代進口的專案;市場和經濟效益前景好的,企業具有良好信譽並有較強還貸能力的專案;吸納勞動力多,增加就業機會和稅收收入的專案等。

第五章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使用程式

第十一條需要提供融資擔保的市屬中小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區縣屬企業由區縣財政部門推薦,信保公司按照專案評估體系及有關協議,獨立進行評估或與中投保公司聯合評估,報中投保公司批准後,由中投保公司統一出具相關法律檔案。

第六章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在確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業法則運作,定向設立,分類、定向使用,統一管理,分別核算,安全運營,確保增值,透明監督。

第十三條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經監管會批准後,由信保公司統一存入特別開立的賬戶,進行專戶管理。擔保資金餘額沉澱部分可開展安全性好、回報較高、變現能力較強的國債回購等業務,嚴禁投資**二級市場和向企業或專案直接投資。

第十四條每發生一筆擔保業務,從擔保資金中提取該筆擔保額10%的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用於代償和核銷壞帳;該筆擔保專案按時履約解除擔保責任時,將預提的風險準備金的 80%返還,併入擔保資金總額。當風險準備金提取到一定數額時,停止或相應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五條擔保專案發生代償時,由貸款銀行通知中投保公司和信保公司,經審核無誤後,從風險準備金中支付代償,不足部分從擔保資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專案代償後,由專案推薦人負責協助信保公司處置反擔保抵押或質押物,收回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彌補各自的擔保資金。

第十六條確認壞帳的條件

1.被保證人破產或死亡,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或遺產收入清償後仍無法收回;

2.經執行法律程式後仍無法收回;

3.因被保證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七條壞帳由監管會確認、審核同意後核銷,按各出資方比例分擔,衝減風險準備金。

第十八條專案擔保費在交納營業稅後的淨收益,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擔保資金的利息和運作收益,在扣除運營管理成本、費用後,統一併入擔保資金總額。

第十九條擔保資金按年度核算,由信保公司於次年一季度向監管會報告擔保資金財務情況,並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處置方案,由監管會批准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做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在擔保業務實際運作過程中,根據需要和情況的變更,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祝語 :要知道,親人們永遠是我們心中的依靠。不要去抱怨自己的親人們對自己不好,其實是我們自己對他們要求和想得到的太多了。

請想一想,從小到大,父母為我們付出了多少?再想一想。兄弟姐妹給過我們多少關愛?

難道我們還不感覺愧欠的太多,還有什麼可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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