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2023-02-08 16:00:10 字數 2438 閱讀 65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優化首都發展環境,規範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預算監督職能,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財務規定,結合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資金由北京市人民**專項撥款設立。

第三條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本著「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辦事,量力而行」的原則,每年有計畫、有重點、分類分項地安排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的核算體系,獨立核算經費的撥入與支出,準確反映專項資金的預算執**況。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標準和審批許可權使用,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為國服務工作,其開支範圍包括: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經費、留學人員創業獎獎勵經費、留學人員來京工作安置經費、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經費、留學人員創業經費及與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有關的費用。

第六條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經費是指為留學人員開展科技活動提供的啟動資金。包括購置小型儀器裝置、實驗材料試劑、圖書資料,參加學術活動、出版學術著作和進行科研業務等費用。

第七條留學人員創業獎獎勵經費是指對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進行表彰獎勵的費用,主要用於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的評選和表彰工作。包括獎勵經費、專家評審費和業務費等。

第八條留學人員來京工作安置經費是指為來京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提供部分資助的費用。包括科研啟動經費和安家費等。

第九條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支援經費用於資助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孵化留學人員企業及其相關工作。重點是用於促進北京市各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發展建設和管理服務。包括購置基本辦公裝置費用、相關人員培訓費用和業務費等。

第十條留學人員創業經費用於資助、扶持留學人員興辦企業和對留學人員的自主成果(經國內同行專家、業務主管部門鑑定)進行示範和規模化推廣工作。包括創業啟動費、成果宣傳費、舉辦成果推廣培訓班費用和業務費等。

第十一條與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有關的費用是指為開展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為國服務工作所發生的日常性開支。包括:宣傳費、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參加會議的國際旅費、專家評審費、會議費、裝置購置費、調研費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須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所在區縣或上級單位留學人員工作主管部門(簡稱有關區縣和部門)審核。有關區縣和部門在對申報的專案進行篩選把關後,將審核通過的專案申請表及書面報告一併報市人事局。

第十四條市人事局根據專項資金的不同用途和各類經費的申報情況,分別聘請專家和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成立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者的資格條件和申請專案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對留學人員的資助,市人事局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資助、分配合理的原則,在綜合評審委員會意見基礎上進行確定;對留學人員工作經費的資助,市人事局根據各申報單位和申請專案的具體情況,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支援。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市人事局對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跟蹤監督;各有關區縣和部門具體負責管理資助經費的使用,對資助專案進行督促檢查,並在每年年終向市人事局編報本地區、本部門資助專案年度執**況,同時協助做好資助專案科研成果的登記、鑑定、推廣和產業化等工作。

第十七條資助專案完成後,受資助者所在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向市人事局報送工作總結、成果登記和經費決算情況,同時附經費實際使用情況的報表。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指的有關費用的開支,應嚴格按照財政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使用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接到撥款後應及時開展活動。對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市人事局將收回原資助經費。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至三年內不得申報新專案:

(一)擅自變更資助專案的內容;   (二)挪用資助專案經費;   (三)用資助專案經費發放工資、獎金、福利;   (四)經費不能及時撥到使用單位。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市人事局根據評審確定的情況和專案執**況,按規定的使用標準分類分項、分期分批撥至有關區縣和部門,並由區縣和部門將款項一次性撥付給受資助者所在單位。

第六章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人事局對經費使用情況實行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核制度。包括:會計帳證的審核、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的審核。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財務部門或財務人員,應對本單位專案經費使用情況負有監督審核的職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審批程式,認真審核,專款專用。要保全原始單據的完整、真實,維護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嚴肅性,保證專項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受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的專案,在資助專案完成後,發表**、專著時,均應標明得到「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監督實行。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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