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複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

2022-11-20 15:15:02 字數 4948 閱讀 7486

第四部分第一章總則

1.引言

根據a41. 1,國知局設立複審委員會。

複審委員會設(副)主任委員、(兼職)複審委員、(兼職)複審員。主任委員由國知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和(兼職)複審委員由局長從局內有經驗的技術和法律專家中任命,(兼職)複審員由局長從局內有經驗的審查員和法律人員中聘任。

根據a41,複審委員會受理和審查複審請求,並作出決定,包括對初審和實審中駁回不服;根據a45和46.1,複審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專利權無效請求,並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複審委員會決定不服、依法起訴的,複審委員會可出庭應訴。

2.審查原則

複審和無效程式普遍適用的原則:①合法②公正執法③請求④依職權審查⑤聽證⑥公開原則。

2.1合法原則

複審委員會應依法行政,複審和無效的審查程式和審查決定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2.2公正執法原則

複審委員會以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為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地履行審查職責,不徇私情,全面、客觀、科學地分析判斷,作出公正的決定。

2.3請求原則

複審和無效均應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啟動。

請求人在複審委員會作出複審或無效審查決定前撤回的,審查程式終止;但對於無效,複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有審查工作能夠宣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除外。

請求人在審查決定的結論已宣布或書面決定發出後撤回的,不影響審查決定的有效性。

2.4依職權審查原則

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審查,而不受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和提出的理由、證據的限制。

2.5聽證原則

作出審查決定前,審查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應已通過通知書、轉送檔案或口審被告知決定所依據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作出審查決定前,已根據法院或地方智財權管理部門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決定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給予變更後的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2.6公開原則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申請人不服初審駁回提出複審請求的案件),其他案件的口審應公開,審查決定應公開出版發行。

3.合議審查

合議審查的案件,應由三/五人組成合議組審查,其中包括①組長一人②主審員一人③參審員一/三人。

3.1合議組的組成

組長——複審委員會各申訴處負責人和複審委員;其他人員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

主審員或參審員——(兼職)複審委員或(兼職)複審員。

參審員——從審查部依個案聘請的審查員。

作出維持有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後,同一請求人又以不同理由或證據提出新的無效請求的,原主審員不得再參加該審查。

決定被法院判決撤銷後重審的案件,應重新成立合議組。

3.2關於組成五人合議組的規定

應組成五人合議組的案件:(1)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2)涉及重要疑難法律問題;(3)涉及重大經濟利益。

需要組成五人的,由(副)主任委員決定,或由有關處室負責人或合議組成員提出後報(副)主任委員審批。

由五人合議組審查的案件,在組成五人合議組前未口審過的,應口審。

3.3合議組成員的職責分工(複審或無效中)

組長:負責主持全面審查、口審、合議會議及其表決,確定合議組的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報(副)主任委員審批。

主審員:負責全面審查和案卷的保管,起草審查通知書和審查決定,負責合議組與當事人之間的事務性聯絡;無效結論為部分無效時,準備需要出版的公告文字。

參審員:參與審查並協助組長和主審員工作。

3.4合議組審查意見的形成

依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證據是否採信、事實是否認定及理由是否成立等表決,作出審查決定。

4.獨任審查

簡單案件,可以獨任審查。

5.迴避制度與從業禁止

複審或無效案件合議組成員有r37情形之一的,應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的,當事人有權請求迴避。

(副)主任委員任職期間,近親屬不得**複審/無效案件;處室負責人任職期間,近親屬不得**該處室負責審理的複審/無效案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其他人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複審/無效案件。

當事人請求迴避的或認為**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證據。複審委員會對請求應書面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6.審查決定

6.1審查決定的審批

合議組對審查決定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結論、決定檔案的形式和文字負全面責任。

須經(副)主任委員對合議組審查決定審核批准的情形:

(1)五人合議組審查的案件。

(2)合議組表決意見不一致的案件。

(3)審查決定被法院判決撤銷後,重新作出決定的案件。

(副)主任委員不同意合議組決定時,可以提出意見並指示重新合議;重新合議後仍不一致的,主任委員或至少兩位副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在較大範圍內研究的,應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副)主任委員和複審委員參加的會議,按照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意見處理。

案件的審批者對審查決定的法律適用及結論負審批責任。

6.2審查決定的構成

(1)著錄專案——複審決定的包括決定號、決定日、發明創造名稱、國際分類號(或外觀設計分類號)、請求人、申請日、申請號、發明申請的公開日和合議組成員;無效決定的包括決定號、決定日、發明創造名稱、國際分類號(或外觀設計分類號)、請求人、申請日、專利號、專利權人、授權公告日和合議組成員。

(2)法律依據——指決定的理由涉及的法律、法規條款。

(3)決定要點——是決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實質性概括和核心論述。是針對案件爭論點或難點採用的判斷性標準。決定要點應對適用的a、r有關條款作進一步解釋,並盡可能根據案件特定得出具有指導意義的結論。

決定要點的形式要求:

(i)表述簡明、扼要;

(ii)表述應合乎邏輯、準確、嚴密和有根據,並與結論相適應;

(iii)既不是簡單地引用根據a或r有關條款得出的結論,也不是具體案由及結論簡述;可以從決定正文中摘出符合上述要求的關鍵語句。

(4)案由——應按照時間順序敘述複審或無效的提出、範圍、理由、證據、受理,檔案的提交、轉送,審查過程及主要爭議等。應客觀、真實,與案件的相應記載一致,能正確、概括性地反映審查過程和爭議的主要問題。

應簡明歸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準確反映當事人的觀點,寫明結論對其不利的當事人的全部理由和證據。

在針對發&實申請或複審/無效的審查決定中,應寫明決定涉及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5)決定的理由——應闡明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的規定,得出審查結論所依據的事實,並具體說明所述條款對案件的適用。應詳細到足以根據所述規定和事實得出審查結論的程度。應具體分析結論對其不利的當事人的全部理由、證據和主要觀點,闡明其理由不成立、觀點不被採納的原因。

涉及外觀設計的審查決定,應根據需要用文字客觀描述外觀設計的主要內容。

(6)結論——應給出具體的審查結論,並明確指示後續程式的啟動、時限和受理單位等。

(7)附圖——涉及外觀設計的審查決定,應根據需要使用**或**作為審查決定的附圖。

6.3審查決定的出版

除針對的申請未公開外,審查決定的正文應全部公開出版。審查決定應公開出版、當事人對審查決定不服起訴並已受理的,判決生效後,審查決定與判決書一起公開。

7.更正及駁回請求

7.1受理的更正

複審/無效請求屬於應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已受理而屬於不予受理的,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7.2通知書的更正

複審委員會發出的通知書中存在的錯誤,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7.3審查決定的更正

複審/無效審查決定中的明顯文字錯誤,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更正,並以通知書隨附替換頁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7.4視為撤回的更正

對於已按照視為撤回處理的複審/無效請求,一旦發現不應被視為撤回的,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更正,複審/無效程式繼續,並通知當事人。

7.5其他處理決定的更正

複審委員會的其他處理決定需更正的,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更正。

7.6駁回請求

對於已受理的複審/無效案件,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副)主任委員批准後,駁回。

8.關於審查決定被法院生效判決撤銷後的審查程式

(1)決定被法院撤銷後,複審委員會應重新作出決定。

(2)因主要證據不足或法律適用錯誤導致被撤銷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和證據作出與原決定相同的決定。

(3)因違反法定程式導致被撤銷的,根據法院的判決,在糾正程式錯誤的基礎上重新作出決定。

第二章複審請求的審查

1.引言

根據a41和r60-64制定本章。

複審是申請人對駁回不服的救濟程式,也是專利審批程式的延續。一方面,複審委員會一般僅審查駁回依據的理由和證據,不全面審查;另一方面,為提高授權質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式,複審委員會可依職權審查駁回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

2.複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收到複審請求書後,應形式審查。

2.1複審請求客體

請求應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否則不予受理。

2.2複審請求人資格

請求人應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否則不予受理。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於共同申請人而複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的,通知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

2.3期限

(1)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提出複審請求;期限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2)期限不符合規定、但在複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複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符合r6和r99.1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則允許恢復,且複審請求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該規定的,不予恢復。

(3)期限不符合規定、但在複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前複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合併處理兩請求;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r6和r99.1的,複審請求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2.4檔案形式

(1)請求人應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證據。

(2)複審請求書應符合規定格式,否則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兩次補正後仍有同樣缺陷的,視為未提出。

2.5費用

(1)收到駁回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複審請求,但此期限內未繳納/足複審費的,視為未提出。

(2)複審委員會作出視為未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恢復權利請求符合r6和r99.1的,則允許恢復,且複審請求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恢復。

第四部分實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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