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將本公司內各種辦公文具用品管理制度化、合理化,使文具用品的使用不產生浪費。
1.2. 適用範圍
隸屬本公司內各部門職工領用之文具用品。
1.3. 權責單位
1) 管理部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 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准。
2. 文具用品管理
2.1. 文具用品分類
本公司文具用品分為消耗品、管制消耗品、管製品等三種。
1) 消耗品
刀片、膠水、膠帶、大頭針、回型針、橡皮盤、筆記本、複寫紙、標貼、便用箋、各類印刷表單、橡皮擦、鉛筆、原子筆、釘書針、直尺等稱之。
2) 管制消耗品
名片、簽字筆、鋼筆、白板筆、螢光筆、修正液、電池、印泥、卷宗夾、資料夾、美工刀、郵票、筆筒等稱之。
3) 管製品
訂書機、打孔機、打碼機、會計章、日期戳、職章、公司章、計算機、捲尺等稱之。
2.2. 文具用品領用區分
文具用品之領用區分為個人領及單位領用兩種。
1) 個人領用
系個人使用保管之用品,如原子筆、橡皮擦、直尺等。
2) 單位領用
系單位內部共同使用之用品,如打孔機、大型訂書機、打碼機等。
2.3. 管理原則
2.3.1. 管理原則依文具用品之分類不同而異
1) 消耗品
消耗品可依據歷史記錄(如過去半年耗用平均數)、經驗法則(估計消消耗時間)設定領用管制基準(如原子筆每人每月發一支)。
2) 管制消耗品
管制消耗品得限定人員使用,很必要時可依部門或人員之工作狀況調整發放。
3) 管製品
管制性文具應列入移交專案,如自然損壞無法修復時,應以舊品換新品,如遺失或使用之不當則須由個人或單位賠償。
2.4. 領用申請
2.4.1. 一般文具
文具申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由各部門填寫《文具領用申請單》,交總務部統一採購,次月五日發放(新進人員或特殊用途文具之請領之受此限)。
2.4.2. 名片
名片之申請須因公務實際需要並應填寫《領用申請表》,註明印刷內容,經部門主管簽認後,於需要日前七天送交總務部申購。
2.4.3. 印章
公務用之各種人員、單位、公司印章均須事先提出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經理審核後,交總務部採購並登記、管理。
2.4.4. 到職離職人員
新進人員到職時由該部門提出文具申請單,向總務部請領文具。人員離職時,應將剩餘文具一併繳交所屬部門交接人,總務部督辦。
2.5. 文具採購原則
文具用品由總務部統一向文具批發商採購,其必需品或採購不易或耗用量較大者,得酌予庫存;特殊文具緊急需用時,可經總務部同意授權各部門自行採購。
2.6. 印刷品領用
1) 一般印刷品(如名片、信封、便用箋、**)的印刷、申購、保管均由總務部負責,各部門特殊用途之表單及印刷品則自行保管。
2) 請領印刷品如屬部門特殊專用表單,應填寫《領用申請表》,在需求日前兩周交總務部統一採購,如屬代用,應填寫《領用單》向總務部領取。
2.7. 郵票領用
寄發信件所需之郵票,應由發文單位填寫申請表,經單位主管簽准,連同信件一併交管理部總務課統一貼上郵票寄發並登賬分攤部門費用。
文具領用申請單年月日
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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