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出資的法律關係分析

2022-11-18 23:57:07 字數 4025 閱讀 4441

秦軍啟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山東濟南 250014

內容摘要:隱名出資在我國公司法上並未明確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又受到合理性與有效性的質疑,理論上的爭議和實踐中的糾紛,對經濟活動和司法實務帶來了困擾。為此,需要從隱名出資人的角度,深入分析其與名義股東、公司(其他股東)及第三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法律關係,從而更好的理解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名義股東享有股東資格,堅持形式要件主義有助於理順隱名出資中相關法律關係,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並解決糾紛。

關鍵詞:隱名出資;名義股東;投資協議;股東資格

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發生股東登記與實際出資情形不一致的情形,即隱名出資現象,這使得公司法律關係日趨複雜。《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27條,對有限責任公司隱名出資問題進行了系統規定,但對於隱名投資關係性質的認定、股東資格的具體認定等並未涉及,亦存在邏輯矛盾之處,因此甫一出台就受到了各種質疑。由此,面對複雜的公司治理難題和利益平衡,需要對隱名出資中的各種法律關係進一步研究。

一、涉及隱名出資的有關糾紛

隱名出資是「一方投資人實際認繳、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顯示為他人的法律現象。」投資的核心目的在於獲取投資權益和公司管理許可權,即股東權益,但隱名出資作為一種非常規的投資方式,其動機具有多元性,利益分配和參與管理方式具有多樣性,從而使錯綜複雜的公司內外部法律關係增加了更多模糊性與不確定性。

(一)隱名出資產生的原因。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大量的隱名出資現象,以是否規避法律為標準,將隱名出資區分為合法型與規避法律型。參考此種分類方式,對隱名出資產生的原因分述如下:

首先隱名出資的多數原因是為了規避法律。例如,外商以隱名出資方式規避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准入制度,國家公務人員規避禁止從事商業經營和投資活動的相關規定,高階管理人員規避競業禁止的勞動法規定,非法分子為隱匿非法財產或者以洗錢為目的而隱名出資等。如果盜用他人名稱或姓名,則為冒名出資。

這些出資行為因惡意規避強制性法律規定而無效,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等。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某些投資者為了防止其個人隱私洩露,或不願意自己的經濟狀況為他人所知悉等原因,而選擇隱名投資的方式。此種情況在實務中容易產生各種糾紛,需要進一步分析。

(2)隱名出資引發的糾紛。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包括股權收益歸屬糾紛等;另一類是涉及公司內部關係的糾紛,主要包括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隱名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糾紛、公司利潤分配糾紛、和清算有關糾紛等;第三類是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的糾紛,主要包括隱名出資人或者名義股東股權處分效力糾紛、股東出資瑕疵責任糾紛等。

這樣的分類也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法條設定思路,該司法解釋加上部分地方高階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構成了司法實踐中隱名出資糾紛處理機制。當然,實踐中有許多不完善之處,為此,可以進一步從糾紛型別入手,以隱名出資人的角度,理清隱名出資人與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法律關係。

二、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1)隱名出資協議的性質。隱名出資關係存在的基礎和核心在於隱名投資協議,其法律效力得到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的承認。

1、相關理論爭議。學界對該隱名投資合同的性質有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說、合夥說、信託說等。有學者將其稱為代持股協議,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委託合同關係,可以運用《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則解決隱名股東身份問題,處理相關糾紛。

有學者認為,應關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據投資協議的內容,可能形成合夥或者信託法律關係,甚至是借貸合同關係;而如果隱名出資人享有投資收益並保留實質管理權,則在公司其他股東不知代持股協議時,形成英美法上被**人身份不公開的**關係,知情時形成大陸法上的隱名**關係。

有學者認為,名義股東為隱名出資人利益考量,在收取一定報酬之後轉讓全部紅利,關係終止後返還股權價值,則可為股權信託合同,形成信託型隱名出資;約定分擔出資分享收益,為二人共同之利益與計算行使股權,則可為合夥合同,類似於德國法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中的「內部性民法合夥」。

實務中,基於隱名出資人強大的資金實力和控制力,二者關係並不平等,尤其是在投資權益的分配和參與公司管理的許可權方面,一般都由隱名出資人享有和控制。因此名義股東的角色比較尷尬,其角色定位,影響到了隱名投資協議的性質理解。

2、比較法上的相關分析。比較法上,大陸法的規範在日本商法典和南韓商法典有涉及,日本學界的觀點區分內外部關係,內部關係認為是隱名**;南韓法律規定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共權共責,承認隱名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前述將兩**系的**內容進行雜糅來分析隱名出資,但是否構成**關係存疑較大,在實務中也並不容易處理。

首先《民法通則》中的**種類不包括隱名**或間接**,而且無論是顯名**還是隱名**,**人所為行為後果歸屬於本人,這與隱名出資關係的內涵差距較大,因為名義股東在公司中的法律行為,其後果顯然由其自己承擔。與此相類似,套用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的原理來解釋隱名出資問題也較為勉強,雖然二者具有一些相似性,但受託人或行紀人對外所為的法律行為,其後果亦直接歸由委託人承受。

英美法上,由於信託制度發達,股權信託的情形非常普遍,隱名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關係,依據信託法處理。但按照我國信託法的原理與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委託人除非明訂保留變更終止或者撤銷的權利,即不能再干預信託事務的執行,而且委託人不得設立虛假信託,自己完全保留隨意處分信託財產的一切權利,使受託人圖具虛名或者成為委託人的木偶。在隱名投資中,隱名投資人並無股東地位,是不可能也不可以把股東權作為其所有的財產進行信託的。

因此,用信託關係來處理隱名出資問題亦並非妥帖。

德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有隱名合夥制度,隱名合夥人根據與出名營業人(或營業合夥人)的契約,直接將出資投入到出名營業人名下的營業中。而我國隱名出資人必須通過名義股東這一環節才能將出資投入到公司中去,實現間接參股目的。雖然二者都是為了獲取投資收益,但參與的客體不同,也無法形成共同合夥財產,自然難以涵蓋隱名出資的所有法律關係,隱名合夥或許可以成為我國合夥企業法將來規定的隱名參與商事營業的形態。

一般來說,隱名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會有乙個不要式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內部協議,並由此構成合同關係,理應受《合同法》的規制與調整。

(二)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關係。隱名投資協議的核心內容即是投資權益的約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隱名出資人出資。隱名出資人的出資形式、期限等要符合隱名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且必須以名義股東的名義進行,就是要首先轉移所有權或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到名義股東,再轉到公司。即隱名股東不能直接與公司發生投資關係,這一點尤其是在以廠房等不動產進行出資時更加明顯。

當然如果隱名出資人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符合約定,則由名義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名義股東不能以隱名出資協議來抗辯,這是名義股東的入股風險。

2、隱名出資人享有投資權益。這是隱名出資人的主要目的之一。公司法理論將股東權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實務中要區分投資權益和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是部分自益權,不包括共益權。

隱名出資人實際上沒有資格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派息,而只能通過名義股東,即只有當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利潤收益歸屬到名義股東之後,隱名出資人才可以依據投資合同要求名義股東轉交利潤收益。此時,自公司分得的利潤轉變為名義股東個人財產,如果其拒不轉移,則成為隱名出資人的風險。

3、名義出資人為股東。名義股東在公司內部是正式的股東,既不能損害公司利益,也要為隱名出資人的利益考量,負有誠實信用和審慎管理義務。當二者利益衝突的時候應以公司利益為準,否則可能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

另外,該投資協議具有相對獨立性,只在隱名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有效,對公司無約束力,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公司章程禁止或其他股東知情後反對,也僅導致名義股東對公司的違約責任。最後,該隱名投資協議可因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

合同解除後,名義股東應計算投資收益後,按股權價值返還隱名出資人,否則又會產生糾紛,成為隱名出資人的投資風險。當然返還的並非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合同解除並不影響其在公司中的股東身份,名義股東仍然是公司股東。

三、隱名出資人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如果隱名出資人不主張其股東身份,即在完全隱名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不會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法律關係。但是,當隱名出資人直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要求公司承認其股東身份,並要求進行變更登記,從幕後走向台前時,則會導致在隱名出資人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發生法律關係,進而首先帶來隱名股東資格確認這一核心問題。

(一)股東資格的確認。理論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即形式要件說和實質要件說。形式要件說的核心是嚴格遵循商法所要求的外觀主義原則,以股東是否記載於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等形式要件作為確定股東資格的標準。

實質要件說則將履行了出資義務的實際出資人視為股東。兩種學說實際上是表示主義和意思主義的分歧。

《身邊的法律關係》講義

b 承運人的義務 a 告知義務。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b 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法律關係和其內容

一 法律關係 法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1 定義 法律調整 社會規範 規範性 主體 能力問題 結合民事法律關係理解 客體 內容 權利義務責任 2 法律關係變動 法律規範 前提條件 法律事實 事件 自然 社會 行為 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二 權利 1 內涵 法律性 確認 保障 法律程式 變動的法律依據 自主...

臨床實習法律關係探析

摘要 臨床實習由於其特殊性,醫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與學校 教學醫院 患者和帶教老師均發生一系列特殊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從法律關係的角度理清醫學實習生在不同的實習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有助於維護實習生權益,規範學校 教學醫院的教學管理行為,實現醫學培養的目標。關鍵詞 臨床實習法律關係權利義務 臨床實習是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