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生態補償法律關係的特點

2022-08-20 08:33:04 字數 846 閱讀 7503

作者:才惠蓮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03期

摘要:生態補償法律關係主體具有多元化、複雜化的特點,補償主體不必然是實施主體、接受主體不必然是受償主體、受償主體不必然是申訴主體,國家不是唯一的補償主體、受償主體或監督主體。生態補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利益,利益的表現形態既包括作為國家、社會組織和自然人的「人」,還可以是生態環境。

生態補償是對生態利益、經濟利益的均衡,生態補償不等同於生態賠償。

關鍵詞:生態補償;法律關係;生態環境

**專案:國家社會科學**專案「我國跨流域調水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研究」(11bfx077);湖北省高等學校人文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資源環境經濟研究中心重點專案「我國跨流域調水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研究」(011a004)

作者簡介:才惠蓮,女,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湖北武漢 430074)

中圖分類號:d9601

文獻標識碼:a

生態補償法律關係不是基於一般性社會行為,而是在生態補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指引人們行為、調整特定社會關係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是利益分化和利益衝突的產物,其實質是保障和維護利益,法律創制的核心內容是利益的分配與協調。

立法者用確認或分配權利義務的方式,回答保護或限制哪些利益及其界限如何劃分等問題。生態補償法律關係包括其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要明確生態補償活動中「誰來補償」、「補給誰」及「補償多少」等問題,必先確定其法律關係及其特點。

一、生態補償法律關係主體的多元化

在法律關係中,主體是主導性因素,影響到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沒有主體,法律關係就無從談起,主體認定是實現生態補償法律關係的前提。國家、社會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生態補償法律關係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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