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工作制度

2022-11-17 07:57:03 字數 4732 閱讀 1535

為了規範行政復議工作程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鄉**行政復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記制度

1.由鄉**法制辦行政復議人員接待行政復議申請人,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表》,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復議申請收件憑證》。

2.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接待人員當場製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3.申請人以郵寄、網路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接待人員應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請人於3日內到鄉**法制辦進行確認,申請人沒有在約定時間內前來確認的,視為放棄申請。通過確認的,以收到信件、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網上申請材料的日期作為申請人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如申請人身份有異議、案件材料不齊全以及出現需要補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為告知申請補正後,申請人按期遞交補正材料的時間。

4.接待人員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1)復議申請書是否有遺漏的內容;

(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復議範圍;

(3)申請人是否具備復議申請人資格;

(4)有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5)有無明確的復議請求;

(6)有無必要的事實根據;

(7)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

(8)是否超過了申請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訴訟;

(10)是否重複提出復議申請。

5.對不屬行政復議申請範圍的或者不屬本級**處理的行政復議事項,接待人員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並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

6.對擬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接待人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本人基本情況的有關證件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接受他人委託申請行政復議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7.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由接待人員填寫《行政復議(補正通知)審批表》,經鄉**法制辦負責人審簽後,製作《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加蓋鄉**法制辦印章,送達申請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

8.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2日內填寫《行政復議(來件處理)審批表》,提出辦理意見,報鄉**法制辦負責人和鄉**分管副鄉長審批後,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製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加蓋鄉**印章,送達申請人。

9.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2日內填寫《行政復議(來件處理)審批表》,提出辦理意見,報鄉**法制辦負責人審批並指定承辦人。承辦人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像印件)、《行政復議答覆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10.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為2人,1人主辦,1人協辦。重大行政復議案件3人承辦,1人主辦,2人協辦。承辦人員及分工由鄉**法制辦負責人指定。

11.行政復議期間,,承辦人應製作《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審批表》,報鄉**法制辦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三、審理制度

1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獨立請求權的申請人,因同一或同類性質具體行政行為分別提出的行政復議要求,可以合併審理。對合併審理的案件,其法律文書應當分別製作和送達。

13.行政復議期間,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的,由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停止執行)審批表》,報鄉**法制辦負責人和鄉**分管副鄉長審批後,製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分別送達有關當事人。

(一)行政復議辦案紀律

14.復議承辦人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堅持原則、依法行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忠於職守、嚴於律己、清正廉潔;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15.復議承辦人員辦理案件應嚴格遵守行政復議保密制度。

16.申請人認為復議承辦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應迴避的情況,有權申請要求迴避。復議承辦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復議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復議人員的迴避,由鄉**法制辦負責人決定。

(二)調查取證制度

17.復議承辦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18.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人提出對證據進行登記或者儲存的建議,報鄉**法制辦負責人審批後,由鄉**法制辦進行登記或者儲存。

19.對於數人提供的證據,法制辦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20.復議承辦人員向有關組織或者人員調查取證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保密。

(三)行政復議聽證制度

21.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22.行政復議聽證可以依申請人申請或者由鄉**法制辦決定舉行。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向法制辦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合理的,可以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

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參加人。

23.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在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依法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舉行。

24.行政復議聽證由復議承辦人員擔任聽證人員,在1名聽證主持人和1-2名聽證員的組織下進行。其中聽證主持人由法制辦負責人指定,主持行政復議的聽證活動。

25.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1)決定本次行政復議聽證的聽證員;

(2)決定行政復議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根據案情需要詢問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

(4)決定通知有關的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聽證;

(5)決定證人作證,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補充證據;

(6)決定行政復議聽證的延期;

(7)主持聽證活動,維持聽證秩序。

26.聽證設書記員1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和其他事務工作。

27.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行政復議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委託l至2人作為**人參加行政復議聽證;

(2)進行陳述、辯論和質證;

(3)聽證結束前作最後陳述。

28.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行政復議聽證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1)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行政復議聽證;

(2)遵守行政復議聽證紀律;

(3)如實回答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舉證;

(4)委託**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29.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申請人在下列案件中應當提供證據材料:

(1)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提供證據;

(2)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應當提供曾經申請的證據。

30.行政復議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進行陳述,並對自己的主張出示相關證據;

(2)被申請人答辯,陳述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並出示相關證據;

(3)第三人進行陳述,並可對自己的主張出示相關證據;

(4)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5)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進行辯論;

(6)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分別作最後陳述。

31.書記員應當將行政復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32.行政復議聽證結束後,本次聽證的筆錄應當交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註明情況。

33.行政復議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34.行政復議聽證認定的事實、證據應當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

(四)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制度

3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進行和解,並向鄉**法制辦提交和解協議。

3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涉及自由裁量權、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承辦人員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37.調解應當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依法進行,並且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38.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復議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調解)審批表》,報鄉**法制辦負責人和鄉**分管副鄉長審批後,製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加蓋鄉**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五)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查閱制度

39.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40.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人要求摘抄、影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內容的,應當取得法制辦負責人同意。

41.為了仲裁或者訴訟的需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人可以查閱已經處理終結的行政復議案件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42.單位或者公民個人查閱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閱,也可以委託**人查閱。委託他人查閱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

43.查閱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查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查閱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

44.查閱人摘抄或者影印行政復議案件材料,請求出具查閱結果證明的,由鄉**法制辦審核後出具查閱結果證明。查閱結果證明加蓋鄉**法制辦印章,並註明日期。

45.查閱過程中,禁止對材料進行圈點、劃線、註記、塗改、拆頁、毀損等行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現上述情形,鄉**法制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閱,不予出具查閱結果;造成損失的,查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查閱完畢,查閱人應當及時歸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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