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書

2021-12-29 14:55:40 字數 911 閱讀 8356

申請人:杭州港機起重裝置****

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益農鎮

法定代表人:朱明林

被申請人:杭州市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金城路1558號

法定代表人:鄔觀水

第三人:張建波男

出生日期:2023年4月11日

身份證號:410926

申請人因不服杭州市蕭山區勞動和神會保障局2023年8月12日作出的杭蕭勞社工傷認定〔2011〕b0167號《工傷認定決定》,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提出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撤銷蕭山區勞動和神會保障局2023年8月12日作出的杭蕭勞社工傷認定〔2011〕b0167號《工傷認定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第三人張建波並非我公司正式聘用職工。我公司沒有與張建波簽訂任何用工合同。

二、第三人張建波的傷害於本公司無關,張建波外出去浙江國星鋼構****維修起重機,並非是我公司指派。其不能出示我公司外出維修裝置的派工單。是受某個人授意外出維修,事發之後所有的醫療費用都是授意人支付的,如果是公司指派外出,第三人出事後為什麼不通知公司預支醫療費用。

所以說第三人張建波外出維修發生意外是個人行為,不是公司指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前提是因公外出,而張建波外出維修不是因公,所以杭州市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應認定張建波為杭州港機起重裝置****工傷。

綜上所述,張建波的意外傷害屬於個人行為,應有個人負責,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其造成傷害的賠付應有授意其外出維修的人負責,而不屬於杭州港機起重裝置****。請求人民**依法撤銷蕭山區勞動和神會保障局2023年8月12日作出的杭蕭勞社工傷認定〔2011〕b0167號《工傷認定決定》。

此致杭州市蕭山區人民**

申請人:杭州港機起重裝置****

2023年8月25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法定 委託 人 姓名單位住址 聯絡 被申請人 名稱位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現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附 1 申請書副本份 2 有關...

行政復議申請書

尊敬的法制辦領導 我是原廬陽區林店村柏大郢村民組組員戴忠群,現齡五十二歲,乙個孩子現在還在高校讀研。2011年夏季之前,我承包的一畝八分地,原先是搞食用菌種植 主要是種植蘑菇 後因年齡增長,體力不能勝任,我將承包地作股份,和劉東明合夥辦了乙個廢品加工廠,每年有三萬多元的收入,加上愛人乙個月三千多塊錢...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廖奎,工作單位 湖北業欣順房地產 住址 南漳縣城關鎮計生局,駕駛證號碼 420624聯絡 177 被申請人 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區分局檀溪移動警務平台大隊五中隊。復議請求 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 420614113066277的 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2.賠償因復議產生的來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