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書

2021-03-04 01:41:37 字數 2844 閱讀 6948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法定(委託)**人:姓名單位住址

聯絡**

被申請人:名稱位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現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附:1.申請書副本份;

2.有關材料份;

3.證據目錄清單及相關證據。

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呂麗委

位址: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新南路1298弄156號

**:被申請人:上海市松江區教育局

位址:上海市松江區中山中路207號

法定代表人:徐界生

**:申請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被申請上海松江區教育局 2023年7月17日所作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不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12條,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申請復議。請求撤銷上海松江區教育局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所作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上海松江區教育局(以下簡稱松江區教育局)於 2023年7月17日針對所謂"孟母堂教育機構",作出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稱:"經我局查實,你處設在新橋鎮南路1298號錦軒別墅156號的"孟母堂"教育機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屬於非法教育機構,從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動。望收到《告知單》後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動"。

申請人認為該《告知單》存在(1)行政執法程式錯誤;(2)告知物件錯誤;(3)認定事實錯誤;(4)超越執法許可權;(5)適用法律不當等五大錯誤。現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申請復議,以期糾正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錯誤的行政行為。

申請復議理由如下:

一、《告知單》行政執法程式錯誤。

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在作出《告知單》前,既未到所稱"孟母堂"所在位址"新橋鎮南路1298號錦軒別墅156號"進行實地調查,也沒有向居住在該房屋內的申請人,及生活在該屋內的孩童進行任何的調查、詢問;更不曾製作任何乙份調查筆錄。被申請人如

何認定《告知單》中"查實"的事實?

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作《告知單》前未經任何調查,顯然違反行政執法程式。並因此導致以下實體認定的錯誤。

二、《告知單》告知物件主體錯誤。

被申請人的《告知單》,所告知的物件為設於"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新南路1298弄156號孟母堂教育機構"。但上述位址為申請人私人住所,並未申請登記為教育機構。家中客廳所掛自製的"孟母堂"圓形紙匾,是依據中國傳統,家庭自定用以勉勵家人及孩童的乙個庭訓匾額,絕非機構名稱。

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對申請人家中的"孟母堂"匾額,竟然作為告知物件發《告知單》,告知物件主體顯然錯誤。

三、《告知單》認定事實錯誤。

《告知單》認定:"孟母堂為非法教育機構、從事非法教學活動"。但是:

1、申請人並未在自家住宅內設立任何教育機構,也從未以"孟母堂" 作為教育機構名義對外招生或承諾頒發***書。

申請人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堅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僅四歲半的女兒。不少親戚及好友因為認同申請人的教育理念,也將自己的子女帶到申請人家中,與申請人共同教育子女。這是一種聯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

這種教育形式在世界先進國家早已行之多年,美國已有兩百多萬學齡兒童實行在家教育,英國也有十四萬學齡兒童實施在家教育。申請人既未設立教育機構,當然談不上屬於"非法教育機構"。

2、 申請人在家教育自己稚齡子女的教育活動內容是:教導孩子背誦中國傳統的國學經典《論語》、《老子》《易經》;背誦西方傳統經典《莎士比亞十四行詩》、《仲夏夜之夢》;並引導通過背誦已有識字能力的孩童自己閱讀中國傳統**《西遊記》、《三國演義》等書,及引導孩童自己學習查閱各種百科全書。以上這種引導孩子養成自主學習能力的教育方法,是目前教育領域最先進、最符合學童天性的教育方式。

被申請人未經過調查,從何認定申請人從事的為"非法教學活動"?

因此,《告知單》認定的事實存在極大的錯誤 。

四、《告知單》已超越被申請人管理許可權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只能就設籍於上海市松江區內的本國學齡兒童,及違反《義務教育法》的家長進行行政管理。被申請人未進行任何調查,對於在申請人住處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長及孩童情況完全不了解。這些學童及家長,或為學齡前兒童,或為外國籍,或為外省市學籍,均不屬於被申請人行政管理的物件。

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單》,顯然超出管轄範圍和管理許可權。

五、《告知單》適用法律

律不當。

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的《告知單》認定: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但以上各法律條款規範的內容均與申請人及申請人進行的在家教育無關。

《告知單》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1、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歲的兒童應接受義務教育。國家及學齡兒童家長為本條法律的義務人。申請人子女尚未滿六歲,不屬於學齡兒童,申請人顯然不屬於本法規定的義務人。

2、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權責。此條文的規定與申請人顯然無關。

3、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及學齡兒童父母、監護人的責任。但是,因為申請人女兒尚非屬學齡兒童,自然不適用本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範的物件,是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或個人。申請人並未設立學校和教育機構,也從未面向社會招收學生。自然不屬於該法的規範範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松江區教育局《告知單》存在:1、違反法律程式;2、告知物件主體錯誤;3、無事實依據;4、超越管轄許可權;5、適用法律不當等五大錯誤。因此,懇請復議機關詳為調查後,撤銷被申請人上海市松江區教育局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所作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申請人: 呂麗委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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