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書

2021-04-01 21:57:59 字數 822 閱讀 2791

申請人:廖奎,工作單位:湖北業欣順房地產****,住址:南漳縣城關鎮計生局,駕駛證號碼:420624聯絡**:177********。

被申請人: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區分局檀溪移動警務平台大隊五中隊。

復議請求:

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20614113066277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2.賠償因復議產生的來往交通、住宿費等一切合理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基本事實:

2023年12月21日,本人駕駛一輛新購買的黑色皮卡車在襄陽市長虹南路與檀溪路路口等紅燈時,被民警要求本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之後說我的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要罰款200元,扣12分。後又直接把車引到警務平台處理。我在檀溪移動警務平台接受處罰時,再三向民警申辯:

車是剛買的新車,已經在襄陽市車管所掛了牌照,我向民警出示了車管所核發的臨時號牌(但過期了2天),民警不聽我的申辯,還是給我開了一張編號為***的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讓我簽字後就讓我走了。我回家後通過學習,發現交警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處罰也過重。

二、申請理由:

1.事實不符。

我不是「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而是「臨時號牌過期」。認定我「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沒有事實依據。

2.程式違法。

首先,執法交警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即使是按照「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對我進行處罰,也不能按照「簡易程式」,而應當按「一般程式」進行。

據此,本人認為交警執法程式違法,認定的事實沒有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無效。特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核實後,,恢復我駕駛證正常的狀態。

此至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區分局

申請人:

2023年6月2 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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