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書

2021-10-26 12:59:32 字數 1557 閱讀 2601

申請人:廣西藍圖時代文化傳媒****,位址:南寧市鳳翔路11號香格里拉花園二期d座二層商鋪單元b208、b209、b210號房,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申請人: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位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金洲路,負責人:張自英,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4月3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南人社工傷認字[2013]322號),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李其禮屬於工傷的認定 (南人社工傷認字[2013]322號);

2、重新認定李其禮不是工傷;

事實及理由:

1、李其禮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是我公司安排其旅遊時間

2023年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員工出去旅遊的時間(我司《關於2023年公司組織旅遊的通知》證據1),並且於2023年的10月31日已經再次確定了參加旅遊的人員名單(證據2),其中就有李其禮的名字。旅遊的時間最終確定為2023年11月5日發團(證據3、4、5),但是李其禮因個人原因沒有參加這次公司組織的旅遊,且公司也明確表示不參加旅遊的按正常休息日休息。因此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李其禮的旅遊時間而不是加班時間,對於其在休息日不參加公司旅遊而選擇個人自由活動,公司是無權過問的。

但是李其禮在事故發生後,在其向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所稱,是在當日公司加班後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我們認為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

2、李其禮並非在下班時間所遭受的傷害

李其禮交通事故事發時間為2023年11月6日晚上,而11月6日是國家法定的休息日(星期日),我司並沒有安排其加班;且依照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政策,事發當日是公司組織部分員工外出旅遊的時間(李其禮也在名單中),這與其所稱是公司安排他去加班相矛盾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其禮當日的行為屬於在休息日的個人行為,不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時間下班途中的行為,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關於工傷認定的條件。

3、李其禮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及地點存在很大疑點

李其禮事故發生的時間是當日晚上的20點45分左右,事發地點是廂竹大道東村大酒店門前機動車輔道。而依據我公司規章,工作日下班時間為18點整,且從公司位址(鳳翔路11號香格里拉花園二期d座)乘坐電單車(李其禮事發時的交通工具)到達事故發生地點的時間最慢也就20分鐘左右。因此,我們認為依據其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地點、時間來看,已經大大超出正常下班時間路過該事發地段的所用合理時間,且結合當日公司安排是旅遊而不是加班,我們認為李其禮在工傷認定申請書所稱是從公司加班出門後遭遇的交通肇事存在很大的疑點。

4、李其禮本人並無電單車駕駛證,電單車也不是其日常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該事故發生時其本人是無證駕駛電單車,此行為本身就存在著嚴重的過錯。另外我公司早就為其本人辦理了意外保險(證據7),且在事故發生後積極配合其本人就該事故向保險公司及事故肇事方進行索賠。

綜上所述,我公司對於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關於認定李其禮屬於工傷的結論,我司認為該工傷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也不充分,現懇請貴廳重新予以審查後支援我公司的申請要求。

此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藍圖時代文化傳媒****

2023年4月15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法定 委託 人 姓名單位住址 聯絡 被申請人 名稱位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現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附 1 申請書副本份 2 有關...

行政復議申請書

尊敬的法制辦領導 我是原廬陽區林店村柏大郢村民組組員戴忠群,現齡五十二歲,乙個孩子現在還在高校讀研。2011年夏季之前,我承包的一畝八分地,原先是搞食用菌種植 主要是種植蘑菇 後因年齡增長,體力不能勝任,我將承包地作股份,和劉東明合夥辦了乙個廢品加工廠,每年有三萬多元的收入,加上愛人乙個月三千多塊錢...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廖奎,工作單位 湖北業欣順房地產 住址 南漳縣城關鎮計生局,駕駛證號碼 420624聯絡 177 被申請人 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區分局檀溪移動警務平台大隊五中隊。復議請求 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 420614113066277的 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2.賠償因復議產生的來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