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022-10-11 05:51:02 字數 5200 閱讀 9028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11日頒布的法釋[2005]9號司法解釋:《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五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案例1:原告周卓群訴被告南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南昌市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江西新元房地產開發****其他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一案。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之中)

案情:原告周卓群的父親叫周炳炎早已去世,其生前擁有南昌市西湖區元字街26號,西湖區元字街50號的兩處房產。在2023年兩處房產拆遷時,僅有西湖區元字街26號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西湖區元字街50號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兩處房產被強制拆遷。

在兩處房產被強制拆遷後,2023年11月10日~11日,由南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南昌市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與周卓群的女兒周小琴三方簽訂的《南昌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在《南昌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被拆遷人是周炳炎,然而,周炳炎早已去世,並沒有確定其合法的繼承人來進行財產繼承,周小琴代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時,提供了乙份周卓群的委託書,可是,經江西天劍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的《物證技術鑑定書》認定:《委託書》筆記及「周卓群」簽名與提供的周卓群本人筆記樣本不是為同一人書寫。

可見,周小琴代表周卓群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也是不真實的,周小琴的行為是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法釋[200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的規定,由南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南昌市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事務所與周小琴三方簽訂的《南昌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一旦認定無效,周卓群等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另外,周卓群等人提出要求財產損失賠償問題:

1、周卓群在訴狀中稱:西湖區元字街50號、26號在拆遷之前,是由周小玲,周小琴分別開辦「南昌市西湖贛青化工經營部」,後轉為「輝玲製衣廠」和「群德針織廠」,這兩個廠的財產應當歸周小玲和周小琴所有,而與周卓群等人無關。即使這兩個廠的財產有損失,也應當由周小玲、周小琴來主張。

可是,周曉玲、周小琴在辦理西湖區元字街50號、26號房屋拆遷事宜時,於2023年11月10日出具《承諾書》第三項表述為「雙方的財產損失各自承擔」的內容。可見,周小玲、周小琴已經放棄了在西湖區元字街50號、26號各自的財產損失。

2、周卓群等人在主張財產損失賠償時,僅提供了乙份自己諾列的財產清單,而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等人擁有的財產情況、損失的價值、造成損失的原因,以及與各被告的關聯性等。因此,周卓群要求各被告給予財產損失賠償於法無據。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案例2: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房改引起的訴訟:

一、原告龔良恆、龔良城、龔良保、龔良堂、錢承紅、龔冬香訴南昌市房產管理局及第三人繩金塔房管所、吳穎房屋登記行政訴訟一案。(兩審)

案情:西湖區繩金塔381號(原307號)房屋系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由繩金塔房管所直接管理。在2023年4月,繩金塔房管所就將該房出租給吳穎全家居住,當時的承租人是吳穎的父親吳昌濱,吳昌濱取得了由繩金塔房管所頒發的[南昌市城鎮公有住房使用證],吳昌濱在承租期間一直按時向繩金塔房管所交納租金。

時至2023年4月,此時,吳穎已經成年,於是,吳昌濱夫婦經過西湖區房產管理局和繩金塔房管所的批准,將承租的西湖區繩金塔381號房屋承租人的姓名變更為吳穎,至此,吳穎成為西湖區繩金塔381號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與此同時,原告之一的龔良堂也在這處房產中的一見房屋居住。

在2023年7月房改時,由吳穎一人簽訂《南昌市房改**公有住房契約》,購買西湖區繩金塔381號整棟房屋,經過繩金塔房管所、西湖區房產管理局以及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的審批,批准了吳穎對西湖區繩金塔381號房屋所有權的登記申請,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即洪房權證西字第256115號《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建築面積101.48㎡,兩層。

原告龔良恆、龔良城、龔良保、龔良堂、錢承紅、龔冬香提起行政訴訟,稱將其居住的8.5㎡住房登記在吳穎的房屋所有權證內,既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違反法律規定。

二、原告龔建萍訴被告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第三人帥石明、帥美蘭房屋登記行政訴訟一案。(撤訴)

案情:南昌市東湖區右營街89號203室是墩子塘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最早是由帥石明和前妻承租居住,前妻去世後,帥石明與龔建萍再婚,仍然在右營街89號203室居住。可是,他們再婚後進行的房改時,卻使用了帥石明和前妻的工齡折扣,所以,這處房產被認定為帥石明和前妻的共同財產。

因為帥石明的前妻死亡,其子女、父母均放棄繼承,右營街89號203室房產歸帥石明一人所有。隨後,帥石明將房產贈與給妹妹帥美蘭。

龔建萍起訴認為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為第三人帥石明、帥美蘭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錯誤,引發訴訟。

三、原告徐國慶訴被告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第三人喻萊香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案。(4審)

案情:本案所訴爭的房屋原係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早在2023年之前,一直由原告母親鄧桂蓮居住使用,並在2023年12月1日與南昌市西湖區繩金塔房管所辦理了公有住房的使用手續,取得了該房的[南昌市城鎮公有住房使用證]。後來,由於鄧桂蓮去世,作為鄧桂蓮兒媳的第三人喻萊香向南昌市西湖區繩金塔房管所申請辦理了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變更,並在2023年12月17日取得了房屋的[南昌市城鎮公有住房使用證]。

根據南昌市人民**洪政發(1996)73號文《南昌市房改**公有住房規定》的相關規定,遂由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為第三人喻萊香就爭議房產辦理了房改審批手續,並為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

四、羅七妹訴被告南昌市房產管理局,第三人熊國林、塗桂花房屋登記行政訴訟案。(撤訴)

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制度

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規範我局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局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被告的案件。第三條被復議或被...

行政訴訟作業

1 結合實際論述行政法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50分 答 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 維護行政管理秩序。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為什麼?因為憲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國家權力,憲法有兩個功能,乙個是限權,二是授權。憲法既然給行政機關權力,立法機關就要制訂相應的法律給行政機關這個權力。連秩序都沒有,限制權力...

Ready?行政訴訟

ready?行政訴訟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許煒 女士們 先生們,各位同仁,下午好!行政訴訟,準備好了吧 這一主題到今天似乎不合時宜,該主題顯然與新修行政訴訟法有關,而新修行政訴訟法於2014年11月1日公布至今已經近4個月,每個律師可能都對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對律師業務的影響進行了研究。其實這一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