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辯論意見

2021-05-15 20:36:18 字數 1078 閱讀 9563

三、處罰程式違法。6月28日我們取得了延續經營許可,次日(29日)被告將我公司正在執行的班車予以扣押,7月7日,被告又給我們下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我們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8條,「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屬於「嚴重違法行為」,「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擬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決定,同時告知我們可以選擇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為此,我們於7月9日遞交了聽證申請書。

被告於7月16日下午組織舉行了聽證會。本次聽證會存在重大違法事項:一是主持人由安心太副局長主持,而安心太就是本案調查的直接領導人和參與人;二是主持人過度情緒化,嚴重干擾我們發言,不准陳述申辯,不准出示證據和質證;三是聽證沒有結束就中途停止。

當我們明確指出程式嚴重違反《行政處罰法》時,主持人惱羞成怒,立即宣布「不開球了」,終止了聽證,並把話筒打落一邊(請法庭調取聽證會**資料即可證實)。被告今天只提交其它證據,最為重要的聽證會筆錄和**資料為什麼不提交?因為程式違法。

聽證會無效依法應當重新組織聽證,遺憾的是被告竟然在沒有重新組織聽證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明顯屬於嚴重的程式違法。

四、適用法律錯誤。不管被告使用《道路運輸條例》第63條還是《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74條等條款,都不能對原告進行準確定性,也不能與《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相牴觸,更重要的是被告使用的都是法律責任中的處罰條款,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能夠準確定性的具體條款。而這些處罰條款指的是根本就沒有取得行政許可或許可失效等情形(比如黑車參運、不提出延續申請造成過期失效等),我們不是「沒有取得許可證明」,也不是「許可證明失效」,更不是「無證經營」。

請問被告:第63條和第74條都說的是違反本條例或本規定才進行處罰,我們違反了《條例》和《規定》中能夠準確定性的哪一條哪一款?從開始認為我們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8條,擬根據該條例第64條進行處罰到最終不提第8條又使用第63條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74條作出處罰決定,就完全證明被告適用法律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最終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綜上所述,我認為淅川縣交通執法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准、處罰程式違法且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依法予以撤銷!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採納。

此致西峽縣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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