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業務基本技能

2022-11-23 17:15:02 字數 4920 閱讀 5145

第二章律師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和第三人

第一節能否接受原告的**請求

決定律師是否接受原告委託的因素除下述

一、二外,就是法律技術層面的問題了。

一、審查看是否被禁止,有時司法局發檔案要求本地律師一律不得**的案件。【青島即墨案】

二、涉及案件當事人為人數眾多的集團訴訟、共同訴訟的應當經過審批許可或備案的,按照程式辦理,通過所裡填表報律協或司法局。

三、其他應當審查的條件還包括: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原告資格,與作為訴訟標的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2.所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可訴的行為還是屬於法定排除的國家行為、抽象行為(不特定行為,反覆使用)、內部行為(公務員)、終局行為、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局)、調解仲裁行為(非**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指導行為、重複處理行為(維持原結論)及備案登記行為等;

3.是否屬於復議必經式而尚未申請復議的納稅爭議、九大資源的再次確認案件;

4.是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三個月、15日及最長保護期;

5.審查擬起訴的法院有無管轄權;

6.審查起訴人是否重複起訴;

7.訴訟標的是否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

第二節律師**原告工作的主要內容

**原告的巨集觀定位。

一、幫助原告確定適格被告

1.一般的即未經復議的→誰行為,誰被告。

2.復議後的被告:

①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含逾期作出復議決定的),被告為原機關;復議機關作出改變的,被告為復議機關(何為改變?);

②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③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其

一、對原行為不服的,原機關為被告;其

二、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的,復議機關為被告。被告與訴訟標的應是匹配的!

復議機關不受理,告復議機關。

3.共同被告: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決定:①對非行政機關有授權的:共同為被告。②對非行政機關無授權的:僅行政機關為被告,該組織是第三人。

5.經上級批准的:對外生效的法律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形式)。

6.法定授權(法律、法規、規章)的,該組織是被告。

7.行政委託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8.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沒有的,由決定撤銷的行政機關作被告(不能是人大)。

9.告不作為的,以收到申請而過60日【單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另有規定的均除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機關為被告

10.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組建機構和臨時機構的:部下司或局裡處;分局或派出所;執法大隊或稽查大隊;××領導小組或××辦公室。關鍵看有無授權。

(1)對四大機構無法定授權的,以設立的機關為被告。

(2)對四大機構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該機構是被告(如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罰款;工商所對個體戶和集貿市場除吊銷營業執照外的處罰;稅務所2000元罰款;消防監督機構的處罰)。

(3)越權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派出所罰600元的,該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會作拘留決定【一沒手續二沒場所】,若在羈押室關某公民三日→屬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更不會作勞動教養決定)

(4)無權授權→「名為授權、實為委託」: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二、確定訴訟請求

基於原告在行政訴訟中的基本立場,原告一般應提出以下四種訴訟請求:

1. 以為由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請求撤銷【如果撤銷會損害重大公共利益,變為確認違法之訴】;

2. 以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而又違法為由,請求確認違法【主要指沒有法律文書載體的事實行為】;

4. 以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為由,請求變更【只有行政處罰可以提出變更請求,其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可以提出變更】;

4. 以行政不作為為由,請求履行法定職責【如果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變為確認違法之訴】。

三、確定行政訴訟案由

1.訴作為類的。

2.訴不作為類的。

四、原告的初步舉證

1. 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的證據,但以下兩種情況免除原告的舉證而轉移給被告負責舉證: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巡警);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工商登記表有瑕疵)。

4. 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的損失。

五、適時行使處分訴權的權利——撤訴權

面臨敗訴——訴訟標的被法院維持、確認合法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將付出更高的訴訟成本時,建議原告撤訴。

六、庭前準備工作

律師接受委託,取得了訴訟**人的身份與地位後應進行**前的閱卷、調查、取證、撰寫起訴書、**詞等準備工作。作為原告的**律師應當:

1. 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詳細敘述,律師通過提問進一步明確委託人的訴訟請求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同時,律師還應當讓委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

2. 律師為了進一步明確案情,還要進行閱卷。閱卷中要注意找出疑點、矛盾或發現某些方面的錯誤和疏漏,不管是對原告有利的材料還是對原告不利的材料都要記下。

4. 律師為了證實案情還要向有關人員調查取證。律師調查前,應擬定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的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工作。

第三節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

1.第三人的確定。應當追加的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追加為第三人。

2.**第三人參與庭審。

第三章律師在行政訴訟中**被告

第一節**被告的工作程式

一、接受被告委託,簽訂**協議,在法定期限——收到起訴書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舉證,同時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根據原告的訴狀撰寫並提交答辯狀,決定行政執法程式中卷宗的證據哪些作為答辯狀的附件提交法院。

三、以前撰寫**詞,作好對原告辯論意見的反駁觀點的設想及準備。

四、必要時,請求法院准許補充調查取證。

五、決定是否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六、按時出庭。

第二節**訴訟中的被告應注意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在觀念層面應有正確的認識,當好被告,配合法院行政庭的指揮、安排,尊重行政審判權。

二、被告欲勝訴,功夫在訴前、在訴外。被告敗在何處?

三、充分履行舉證責任

1. 舉證責任的含義。

2. 舉證行為的實施。

3. 舉證責任與法院的查證權。

四、適時運用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

1.何為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2.遵循的規則。

第四章行政訴訟**審理

第一節行政訴訟庭審特點

一、行政訴訟庭審的特點:

1.體現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監督被告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口吻、語氣上對原、被告的態度】。

2.圍繞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展開,審被告而非原告行為合法性。

3.被告負舉證責任,被告舉證不能、舉偽證、舉出的主要證據不足或不能提供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必然敗訴—撤銷之。舉證責任既是敗訴風險,更是裁判規則。

行政庭庭審中的兩種錯誤傾向與作法:①將行政訴訟原告當作刑事案件的被告來審,而將被告看作公訴人,僅「應法庭之邀出示證據指控原告,發表公訴詞」;②既審原告,也審被告!

二、律師參加庭審的作用

1.協助委託人行使某些訴訟權利。

2.參與法庭調查。

3.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節行政訴訟庭審階段

一、開預備庭

1.確認雙方當事人、**人主體資格;

2.交換證據或證據目錄,無異議的在正式**可以不再質證;

3.明確案件爭議焦點,在法庭主持下經雙方同意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在正式**時節約資源。

二、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並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庭(旁聽人員起立)。

三、審判長宣布**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省市縣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不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一案,現在**。明確訴訟雙方當事人、**人身份;交待合議庭組**員;交待訴訟權利、義務;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四、明確訴訟標的及爭議焦點

1.對行政作為的案件。

2.對行政不作為的案件。

五、法庭調查

第一小階段:法庭審查被告有無實施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及其主體資格,體現在《行政訴訟法》第54條即被告是否超越職權。

第二小階段:圍繞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主要證據不足,先由被告概括陳述事實,再出示證據,再由原告質證。提供證據的要求—圖表:

證據名稱、**、製作人、證明力。。。。

第三小階段: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審查,被告陳述、出示規範性檔案,原告發表質證意見。

第四小階段:是否違反法定行政程式的審查,詢問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過程,應當如何,被告具體如何?然後由原告質證!

庭審中的質證環節非常重要!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圍繞證據的關聯性【與本案關係】、合法性【取得手段和法定種類】和真實性【虛假與否、懷疑的理由】,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六、法庭辯論階段

原告先發言,被告答辯、反駁!第二輪……。

七、最後陳述階段

按原、被告順序陳述核心觀點。

八、宣判階段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現查明…,本院認為…,【旁聽人員全體起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條—款—項—目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二、……。

非終審則需交待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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