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告別「立案難」

2022-11-14 01:42:02 字數 4011 閱讀 5500

——對話著名拆遷法實務專家王才亮

本刊記者/趙曉秋

對話背景:被人們稱為「拿雞蛋碰石頭」的行政訴訟一直廣受公眾關注,為跨越當前行政訴訟難的障礙,立法、司法

部門一直在努力尋找「良方」。

202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

的規定》,並於2月1日實施。相比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這次司法解釋所涉及的改革有何亮點?在實踐中發揮了怎樣的作

用?帶著這些問題,本刊專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委員、著名拆遷法實務專家王才亮律師。

立案之痛

法律與生活:作為著名的拆遷法實務專家,您**的很多拆遷案件都會涉及行政訴訟。據您自身的感受,為何行政訴

訟會被人稱為「拿雞蛋碰石頭」?

王才亮: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處於弱勢,另一方行政機關則處於相對強勢地位。在當前的社會環

境下,一些行政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不高,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壓力大、難度大。我想這個比喻是對當前行政訴訟難的乙個詮釋。

法律與生活:那麼,當前的行政訴訟具體存在哪些困難?

王才亮:可以說,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這是目前行政訴訟遇到的三大障礙。特別是涉及拆遷案件的行政訴訟,

立案難問題更突出。一些基層法院有案不收、有訴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讓當事人在**法院來回跑。其實,出現這

些問題也不難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財、物諸方面都依賴於本地同級**,在審理當地**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時會受到行政幹

預,法院難免存有顧慮。

法律與生活:行政訴訟立案難對於我們的法治建設會有什麼樣的消極影響?

王才亮:作為人民法院職能之一,行政審判活動對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訴訟立案難不僅使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行政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增加民怨,加劇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而且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

和人民法院的權威,甚至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與生活:那麼,如果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順利解決了,對於當前的行政訴訟會有怎樣的促進作用?

王才亮:順利立案會讓有爭議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決,就會緩解老百姓的一些怨氣,有利於維**律尊嚴和社會

穩定。  監督保障

法律與生活:正如您所說,行政訴訟在目前還有很多問題,但我們也必須承認,有關部門一直在致力於解決這個難題

。  王才亮:是這樣的。國家和高層已經看到了這些問題。早在202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發的《關於受

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

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這一批覆的下發,使當事人提起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難度大大減少。

近期,針對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又採取了一系列辦法。2023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

布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及《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兩個司法解釋已於2023年2月1

日施行。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的嘗試。

法律與生活:《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外公布時,很多人都對其改變立案難問題抱以了希望,那麼該

司法解釋改變了當前立案難的狀況了嗎?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

王才亮:可以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出發點是好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群眾進行行政訴訟。我認為該司法解

釋有兩個亮點:

第乙個亮點是,針對的是一些基層法院有案不收、有訴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在這種情

況下,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依法處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法院

管轄,或者決定自己審理。

第二個亮點是,司法解釋規定「以縣級以上人民**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就可

以使審判跳出地方的利益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所表示的,制定管轄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排除不當

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

但我們在律師執業中也發現,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條司法解釋,還有少數地方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

為此,作為法律職業人,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能落實到位。從眼前來說,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立案監督的力度,做到上

情下達,下情上達。從長遠來說,就是要進行司法改革,加強司法的獨立性。

附:一起無法立案的行政訴訟**

文/李金平

2023年6月11日,俞根、丁佰英代表20戶村民來到了辦公室,諮詢他們的房屋拆遷一事。王才亮律師和我接

待了他們。

從他們的情況和提供的資料了解到,2023年,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滸墅關鎮因建設工業園,需拆遷該鎮

楊安、牌樓、永安、蓮香、青燈5村村民的房屋。這些來訪者正是上述5村的村民,他們的房屋在被拆遷的範圍內。

自2023年下半年開始,滸墅關鎮**就開始做他們的拆遷動員工作。但該鎮**一直沒有發布任何拆遷公告以及

告知拆遷原因。村民要求鎮**出示其拆遷合法性的證明檔案,但鎮**一直沒有出示。此後,滸墅關鎮**的工作人員仍不

停地找他們商談拆遷補償事宜,但由於補償標準低,他們不同意簽訂協議。

不久,鎮**的工作人員向部分村民出示了乙份《房產評估報告》影印件,以證明他們的房屋價值。雖然一些村民與

滸墅關鎮**簽訂了協議書。但他們一直認為,這樣的補償太低,於是找到我們希望能幫助他們。

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分析要改變已簽協議的補償金額和方式,只有將協議確定無效才行。可是在沒有確定拆遷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直

接起訴協議無效難以勝訴。

據我們分析,由於他們住房用的是集體土地,建設須先徵地才行,但他們沒有見過徵地公告,於是我們決定起訴徵地

或拆遷行為違法。但村民現有的資料,如協議書和**發行的拆遷宣傳資料都沒有提到是依據什麼徵地批准檔案或拆遷許可證

實施的拆遷。這讓我們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現了障礙——沒有行政行為不具體則難以提起行政訴訟。

好在,在交談中他們提到被拆遷人中有人沒有籤協議,卻被當地國土房產局裁決了。於是,我們讓他們提供這方面的

資料。有明確的具體行政行為後,我們決定起訴《蘇州新區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要求撤銷。

2023年6月30日,我和當事人向當地法院提交了起訴材料。但法院給我們的答覆是無法立案審理。無奈之下,

我們只好在當天又到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等。7月1日上午向郵局了解到,法院已收到相關

材料。但法院在法定的立案時限內,仍然沒有對我們的起訴作出答覆。

無法立案的訴訟

2023年7月13日,我只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

2條第3款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

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規定,讓當事人向蘇州

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仍然無法立案。

2023年7月27日,我和當事人來到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材料後,告訴我們應當找蘇

州中級人民法院。在我和當事人的一再堅持下,省高院的法官說材料可以留下,且會轉到蘇州中院。不過,仍然沒有出具收據

。於是,我們只好當天在南京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省高院郵寄了乙份。

帶著希望,我回到了蘇州,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的希望再次破滅。我已經記不得自己和當事人在當地基層法院和中

級人民法院跑了多少次,時間之河從2023年把我們送到了2023年,這起經歷3年都無法走入審判程式的行政訴訟**

讓我心力交瘁。同樣,對於這樣的結果,我的當事人的情緒越來越激動,我不斷安撫當事人要走法律途徑維權。

202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看到此規定後,

我對這個3年還沒有立上案的行政訴訟**又恢復了希望。2023年春節後,我為我的當事人起草了乙份給蘇州中級法院的

《詢問函》,我不知道我的希望是否會再次破滅……

接待了當事人。他表示,他們知道當事人已經來過很多次,他會向領導反映情況,但目前還無法就立案問題給當事人答覆。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23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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