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制度

2021-06-15 06:44:45 字數 1922 閱讀 6556

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範我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局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被告的案件。

第三條被復議或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科室、事業單位應派遣1至2名工作人員組成行政復議或行政應訴的責任小組(簡稱責任組,下同),承擔涉及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組織、協調和應訴工作。

第四條局法制工作小組(簡稱法制組,下同)負責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二章庭審準備

第五條責任組在收到復議答覆通知書或行政起訴狀後,應在1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影印件或起訴書副本影印件報送法制組。

第六條責任組在收到復議答覆通知書或行政起訴狀後的5日內向法制組提交答辯書,並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規範性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針對復議申請或訴訟請求,根據材料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整理。

第七條法制組接到答辯書和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後應進行初審,並在2日內將初審意見予以反饋。

責任組應根據初審意見修改答辯書並及時補充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

法制組將初審修改後的答辯書和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報局長審批,形成正式文字,由責任組在法定答辯時間內送達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

第八條行政復議答辯或行政應訴的委託**人,由責任組成員擔任,法制組予以配合。

重大、疑難案件,需要聘請專職律師的,由責任組提交申請報告,經分管局長同意後聘請。

第九條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責任組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報局領導批示後停止執行;

(二)上級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責任組認為其合理,報局領導批示後停止執行;

(四)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停止執行的情形。

第三章應訴及執行

第十條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委託**人應認真細緻地做好出庭答辯準備工作,按時出庭答辯,並及時向局領導及法制組報告庭審情況。

第十一條上級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或法院判決後,責任組及法制組應及時將結果報告局領導,並由責任組及相關部門做好決定或判決的執行工作。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後,應根據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採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決定維持的,應依法按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職權;

(二)決定撤銷或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責任單位應重新指定工作責任人依法處理;

(三)決定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部門應指定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四)決定變更的,責任部門應按復議機關變更後的決定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行政訴訟案件判決後,責任部門應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採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判決維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職權;

(二)判決撤銷、部分撤銷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責任部門應指定相關責任人,重新立案處理;

(三)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部門應指定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四)判決變更的,責任部門按人民法院變更後的決定行使職權;

(五)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責任部門會同法制組共同研究,提出上訴意見報請局領導批准,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按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行使職權。

第四章歸檔總結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案卷材料應在結案後15日內由責任組完成整理工作,並移交法制組審核歸檔。

第十五條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出現的問題或瑕疵,應及時總結、認真整改,採取相應的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以上1日、2日、5日均指工作日。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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