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2006-07-12發布 2006-07-12實施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建築及鐵道車輛用與安全效能相關的玻璃產品、也適用於汽車、農用車及其它道路車輛用安全玻璃(以下簡稱汽車用安全玻璃)。其中與安全效能相關的汽車用玻璃包括風窗用夾層玻璃、區域鋼化玻璃、鋼化玻璃和塑玻複合材料;風窗以外用夾層玻璃、塑玻複合材料、鋼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與安全效能相關的建築用玻璃產品:包括夾層玻璃、鋼化玻璃、中空玻璃;與安全效能相關的鐵道車輛用玻璃產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 認證模式
產品抽樣檢測+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3 認證實施基本要求
3.1認證申請
3.1.1申請單元劃分原則
3.1.1.1 認證單元的劃分原則上根據認證產品的種類、厚度、結構和顏色進行劃分。
3.1.1.2 與安全效能相關的汽車用玻璃
a) 風窗用夾層玻璃
風窗用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劃分,即相同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的夾層玻璃為同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填報。
b) 風窗用區域鋼化玻璃
風窗用區域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的區域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2填報。
c)風窗用塑玻複合材料
風窗用塑玻複合材料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及結構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及相同結構的塑玻複合材料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3填報。
d) 風窗用鋼化玻璃
風窗用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的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4填報。
e) 風窗以外用夾層玻璃
風窗以外用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及透射比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及同類透射比的夾層玻璃為同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填報。
注:透射比分為≥70%和<70%兩個類別。
f) 風窗以外用塑玻複合材料
風窗以外用塑玻複合材料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 結構及透射比類別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相同結構及同類透射比的塑玻複合材料為同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3填報。
注:透射比分為≥70%和<70%兩個類別。
g) 風窗以外用鋼化玻璃
風窗以外用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和透射比類別劃分單元,即同類透射比和相同公稱厚度的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5填報。
注:透射比分為≥70%和<70%兩個類別。
h)風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風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公稱厚度、結構和製品透射比類別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結構及同類透射比的中空安全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6填報注:透射比分為≥70%和<70%兩個類別。
3.1.1.3 與安全效能相關的建築用玻璃
a) 夾層玻璃
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構成夾層玻璃的單片玻璃的種類分為普通夾層玻璃、鋼化夾層玻璃兩類。在普通夾層玻璃(含鍍膜普通玻璃、半鋼化玻璃)和鋼化夾層玻璃(構成夾層玻璃的各片均為鋼化玻璃)中再依據中間層種類、厚度劃分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7填報。
b) 鋼化玻璃
鋼化玻璃分為普通鋼化玻璃(含鋼化鍍膜玻璃)和裝飾類鋼化玻璃(含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鋼化玻璃等)兩類,分別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範圍劃分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8填報。
c)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按構成中空玻璃的材質和工藝劃分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9填報。
3.1.1.4 與安全效能相關的鐵道車輛用玻璃
a)前窗用夾層玻璃
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及加熱元件劃分單元,即相同的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及加熱元件的夾層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0填報。
b)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
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及加熱元件劃分單元,即相同的公稱厚度、中間層種類及加熱元件的夾層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1填報。
c)前窗以外用鋼化玻璃
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的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2填報。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密封方式劃分單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3填報。
3.1.2 申請檔案
申請人應提交正式申請並隨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認證機構所要求的檔案:
a)生產廠概況;
b)生產廠質量管理檔案;
c)產品生產依據的標準、安全效能指標規定;
d)產品檢驗報告;
e)生產/檢驗所需的主要裝置、儀器清單及檢測裝置計量檢定證書;
f)產品描述;
g)關鍵原/輔材料**商清單;
h)其它資料。
3.2產品抽樣檢測
3.2.1申請人應根據認證所依據的產品標準提供產品進行抽樣檢測。試驗後,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3.2.2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
a) 汽車用安全玻璃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參照gb9656《汽車安全玻璃》制定。各種與安全效能相關的汽車用安全玻璃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3;
b) 建築用安全玻璃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參照gb9962《夾層玻璃》、gb 15763.2《建築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鋼化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各種與安全效能相關的建築用玻璃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4;
c)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參照gb14681《機車電加溫玻璃》和gb18045《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種與安全效能相關的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5。
本規則引用的標準均以現行的國家標準為準。
3.3 初始工廠審查
3.3.1 工廠審查時間一般情況下,申報資料符合要求後進行工廠審查。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4至6個人日。
3.3.2 工廠審查內容
3.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1)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
3.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a)申請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是否與申報時一致
b)申請認證產品是否按照規定的檢測頻度進行檢測;
c)現場抽採樣品進行安全效能檢測。
3.3.2.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和加工場所。
3.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3.4.1 認證結果評價
3.4.1.1樣品檢測
安全效能檢測專案應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則認證終止,申請人採取糾正措施後可重新申請認證。
3.4.1.2初始工廠審查評價結果可分為三個等級
a.如果整個審查過程中未發現不符合項,則工廠審查合格。
b.如果發現輕微的不符合項,不危及到認證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時,工廠應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報審查組確認其措施有效後,則工廠審查合格。
c.如果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或生產廠的質量保證能力不具備生產滿足認證要求的產品時,則終止審查。
3.4.2認證結果的批准
認證機構對工廠審查和樣品檢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工廠審查以及樣品檢測均符合要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頒發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3.4.3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審查時間、樣品檢測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除建築中空玻璃外的產品,總計不超過90天,建築中空玻璃不超過120天。
除建築中空玻璃外的產品,樣品檢測時間(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為30個工作日;建築中空玻璃樣品檢測時間為8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論評定、批准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3.5獲證後的監督
3.5.1 獲證後監督檢查頻次
3.5.1.1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後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3.5.1.2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使用者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b)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安全玻璃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安全玻璃產品 1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申請產品認證的各種汽車用安全玻璃 建築用安全玻璃及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其中 汽車用安全玻璃包括前風窗用a b類夾層玻璃 前風窗用區域鋼化玻璃 前風窗以外用a b類夾層玻璃和鋼化玻璃 建築用安全玻璃包括夾層玻璃 鋼化玻璃 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包括前窗用夾層玻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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