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

2021-07-03 06:18:03 字數 5072 閱讀 1912

編號:cnca-12c-049:2008

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

2008-06-03發布2008-09-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1. 適用範圍

2. 認證模式

3.認證的基本環節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2產品抽樣檢測

4.3初始工廠審查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5獲證後的監督

5.認證的維持和變更

5.1認證證書的維持

5.2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5.3認證證書的擴充套件與變更

5.4 認證範圍的擴大

5.5 認證範圍的縮小

5.6 認證證書的暫停、登出和撤銷

6.認證標誌使用的規定

6.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6.2加施要求

6.3相關要求

7.收費

附件1: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

附件2: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綱要

附件3: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室內裝飾裝修用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有害物質限量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適用的產品範圍為:室內裝飾裝修用硝基漆類、醇酸漆類、聚氨酯漆類溶劑型木器塗料。

硝基漆類是指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與纖維素酯化反應制得的硝酸纖維素為主要成膜物質的一類塗料。

醇酸漆類是指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與多元醇縮聚制得的醇酸樹脂為主要成膜物質的一類塗料。

聚氨酯漆類是指由多異氰酸酯與含活性氫的化合物反應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樹脂為主要成膜物質的一類塗料。

2.認證模式

初始工廠審查+產品抽樣檢測+獲證後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產品抽樣檢測

初始工廠審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獲證後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1.1認證單元劃分

原則上同一加工場所、同一主要成膜物的清漆和色漆各為乙個認證單元。

認證單元劃分說明見附件1《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

4.1.2申請檔案

認證委託人應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正式委託認證的申請並隨附以下資料:

1.委託人的註冊證明材料;

2.申證產品描述(含認證單元,每一認證單元所覆蓋的產品系列[注1]/產品名稱(型號)、配方編號及批准時間、施工配比(註明體積比或質量比)[注2],固化劑/稀釋劑型號及生產廠家名稱;

3.關鍵原材料[注3]名稱、型號及其製造商和/或**商名錄;

4.產品生產依據的標準名稱、編號及本規則附件3規定的質量檔案;

5.12個月內的每認證單元依據gb18581的型式檢驗報告乙份;

6.產品的加工工藝流程簡述(含主要生產裝置、關鍵工序及其工藝引數和控制方法);

7.生產/檢測所需的主要測量、測試儀器裝置清單;

8.其他資料(如:odm、oem[注4]委託加工協議及宣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明檔案、安全生產許可證明[注5]材料等)

[注1] 產品系列申報---依據產品配方中主要材料份額大體相同為原則(如mc系列)。

[注2] 施工配比申報---與申報的產品系列、產品名稱相對應。申報產品系列時,對應的施工配比為本系列對應的主漆、稀釋劑、固化劑的最大/最小配比範圍的數值;申報產品名稱時,對應的施工配比應是本產品的施工配比。

[注3] 關鍵原材料---指影響gb18581標準中有害物質限量要求的原材料,一般包括樹脂、無機顏料、固化劑、含甲苯、二甲苯的溶劑等。

[注4] obm形式生產廠---即「自有品牌製造商」,它是指生產企業自做品牌,從開發設計、生產製造到銷售都是由企業自己來做。

oem 形式生產廠---即「原始裝置生產商」, 它是指專門為其它品牌代工的生產企業,僅負責按要求生產,不負責產品的設計和銷售。

odm形式生產廠---即「原始設計生產商」, 它是指按照委託方提出的技術要求設計生產的生產企業,其產品由委託方收購。它與oem的區別在於除為品牌持有者生產產品外,還需設計產品方案。

[注5] 溶劑型木器塗料的生產廠應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銷售商應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2產品抽樣檢測

4.2.1抽樣原則

4.2.1.1原則上每個申請認證單元作為乙個抽樣單元。在不同的加工場所採用同乙個技術管理、同一生產工藝且關鍵原料種類、**和配比無較大變化時,可適當減少抽樣數量。

4.2.1.

2樣品應從有代表性的、且當年正常批量生產並經工廠檢測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抽樣之日前12個月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結果滿足gb18581要求的檢驗報告可代替乙個抽樣單元。

4.2.2抽樣時機

一般情況下,產品抽樣應與工廠審查同時進行。

4.2.3 抽樣場所

原則上在生產現場抽樣。特殊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與委託人協商,也可在其他場所抽樣。

4.2.4抽樣人員

由指定認證機構確定的人員對產品進行隨機抽樣,特殊情況下,認證機構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或其他人員代為抽樣、封樣。

4.2.5 初始認證的抽樣品種選定

4.2.5.1各類清漆

在每個委託認證單元中,依據4.2.1的規定選取乙個品種,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隨機抽取該品種各組分及稀釋劑樣品。

4.2.5.2各類色漆

在各委託認證單元中,依據4.2.1的規定選取乙個白色品種;同時,按照先抽取深色樣品的原則在全部的委託認證單元中隨機抽取乙個有色品種。

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隨機抽取該品種各組分及稀釋劑樣品。

4.2.6 抽樣數量

4.2.7抽取方法

4.2.7.1按隨機取樣方法,對同一抽樣批次的產品進行取樣。抽樣基數主劑(漆)應大於100kg,固化劑、稀釋劑按施工配比確定相應的抽樣基數。

4.2.7.2 樣品盡可能從多桶(至少2桶)中抽取。應將桶內塗料充分攪拌均勻後,方可取樣並置於同一容器中混合均勻。

4.2.7.

3從混合容器中取兩份樣品(數量應符合4.2.6的規定),分別裝入適宜的容器中,容器應留有5%空隙,蓋嚴,將樣品容器外部擦拭乾淨,並作好標誌,貼上封條,乙份留存企業備檢,乙份送交檢驗機構。

注1:開封後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小包裝產品(當主劑(漆)質量≤5kg/桶)也可直接抽取單位產品,不做混合。

注2:對於用白色產品現場調配出各種顏色色漆的認證企業,可用隨機抽取的白色樣品現場調配出選定的彩色樣品。

注3:抽樣人員應現場填寫抽樣單,並簽字。抽樣單中的樣品使用配比應與申請檔案及產品包裝上的產品使用配比一致,當配比不一致時,應由委託方進行簽字確認,並報認證機構備案更改。

4.2.8檢測標準及檢測專案

4.2.8.1檢測標準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 gb18581)

注:標準採用現行有效實施的版本

4.2.8.2檢測專案

檢測專案見附件2《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綱要》

4.2.9檢測機構

對抽採樣品的檢測由認證機構委託經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4.2.10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樣品資訊: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含稀釋劑、固化劑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名稱);

2. 抽樣資訊:包括抽樣單位(或抽樣人)、抽樣地點、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等;

3. 委託檢驗單位名稱;受檢單位名稱、生產單位名稱;

4. 檢測依據、檢驗專案;

5. 到樣日期、報告日期;

6. 抽樣產品所屬認證單元;

7.檢驗結論、單項檢驗判定。

4.3初始工廠檢查

4.3.1 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報資料符合受理要求後,由指定認證機構安排進行工廠審查。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廠所為1—6個人日。

4.3.2工廠檢查內容

4.3.2.1有害物質限量控制能力檢查

本規則的附件3《溶劑型木器塗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為初始認證工廠檢查的基本要求。

4.3.2.2產品一致性檢查

1)目測檢查包裝/說明書的產品系列、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含稀、固名稱、型號、生產廠名)等與申請認證產品一致性;

2)檢查關鍵原料名稱、型號、**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3)檢查產品生產工藝、配方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4)檢查產品型式檢驗報告、抽樣檢測報告中的施工配比與申請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5)產品的一致性檢查應覆蓋所有的申證單元。

4.3.2.3 工廠有害物質限量控制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所有的加工場所。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對工廠有害物質限量控制能力檢查和產品抽樣檢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工廠有害物質限量控制能力檢查以及產品抽樣檢測均符合要求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

工廠檢查存在不合格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採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進行產品檢測全項複試。當工廠檢查和/或產品檢測經整改合格後頒發認證證書;當工廠檢查和/或產品檢測整改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時,則終止認證,工廠經整改後重新申請認證。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產品檢測時間、認證結論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總計不超過90天。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由企業送達指定檢測實驗室之日起計算,檢測週期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論評價、批准時間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5獲證後的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按上次工廠檢查末次會議結束時間計算,每次監督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有害物質限量超標或使用者提出嚴重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時;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資訊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認證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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