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瓷質磚產品

2021-07-03 06:18:03 字數 5332 閱讀 4870

附件2:

編號:cnca-12c-050:2010

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瓷質磚產品

2010-07-06發布2010-07-06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1.適用範圍

2.認證模式

3.認證的基本環節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2初始工廠檢查

4.3 產品抽樣檢測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5獲證後的監督

5.認證證書的保持和變更

5.1認證證書的保持

5.2認證證書覆蓋的內容

5.3認證證書的變更

5.4認證範圍的擴大

5.5認證範圍的縮小

5.6認證證書的暫停、登出和撤銷

6.認證標誌使用的規定

6.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6.3相關要求

7.收費

附件1: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抽樣及檢測要求

附件2: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瓷質磚產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適用的產品範圍為:用於建築物裝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質磚。

瓷質磚產品根據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認證為:

1) a類:使用範圍不受限制;

2) b類:不可用於住宅、老年公寓、托兒所、醫院和學校等i類民用建築的內飾面,但可用於i類民用建築的外飾面和其他一切建築物的內、外飾面。

注:本規則所適用的產品範圍為標準gb/t 4100《陶瓷磚》中所定義的瓷質磚。

2、認證模式

初始工廠檢查+產品抽樣檢測+獲證後的監督

注:必要時,可採用產品抽樣檢測+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後的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初始工廠檢查

產品抽樣檢測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獲證後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1.1認證單元劃分

原則上同一加工場所生產的放射性水平為a類和b類的瓷質磚為不同的認證單元,加工場所不同作為不同的認證單元。

4.1.2申請檔案

認證委託人應提交正式申請書並隨附以下資料:

1) 委託人的註冊證明材料;

2) 產品加工廠概況;

3) 產品的加工工藝流程簡述

4) 關鍵原料(或含關鍵原料的磚坯及粉料)的種類、**和關鍵原料最高使用量;

5) 產品放射性控制情況;

6) 按附件2《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建立的產品放射性控制檔案;

7) 其他資料

注1:關鍵原料通常指內照射指數ira>1.0、外照射指數iγ>1.

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如鋯英砂(zrsio4)。當產品的放射性水平達到或接近臨近值時(內照射指數ira>0.9。

外照射指數iγ>1.2)時,應對影響產品放射性水平的主要原料進行篩查,以確定是否還有除鋯英砂(zrsio4)之外的其它關鍵原料。

注2: odm模式的認證活動執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涉及odm模式的補充規定》的要求。

4.2初始工廠檢查

4.2.1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請檔案符合要求後進行工廠檢查。工廠檢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單元的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4個人日。

4.2.2 工廠檢查內容

4.2.2.1產品放射性控制情況評價

產品放射性控制情況評價見附件2《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4.2.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a) 檢查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或產品上明示的產品系列名稱、放射性水平類別和相關標識與申請檔案是否一致。

b) 檢查關鍵原料(或含關鍵原料的磚坯及粉料)的種類、**和關鍵原料最高使用量與申請檔案是否一致;

4.2.2.3產品放射性控制情況評價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

4.3產品抽樣檢測

4.3.1抽樣原則

原則上每乙個認證單元應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產品。放射性水平最高的產品應根據其關鍵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進行綜合判斷。該產品不易確定時,應適當增加抽樣的品種。

當同一製造商不同加工場所採用的生產工藝以及關鍵原料種類、**和使用量無較大差異時可適當減少抽樣。樣品應從有代表性的批量生產經工廠確認為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4.3.2抽樣時機

一般情況下,產品抽樣在工廠檢查的同時進行。特殊情況下,產品抽樣也可在工廠檢查前進行。

4.3.3 抽樣場所

原則上在認證委託人或其加工場所的成品庫中抽樣。

4.3.4抽樣人員

由指定認證機構確定的人員對產品進行抽樣。特殊情況下,認證機構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或其他人員代為抽樣。

4.3.5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

具體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見附件1《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抽樣及檢測要求》。

4.3.6檢測標準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標準採用現行有效的版本。

4.3.7檢測機構

由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對工廠檢查和產品檢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工廠檢查和產品檢測均符合要求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按照申請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

工廠檢查存在不合格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採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檢測不合格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重新進行產品抽樣檢測。當工廠檢查和產品檢測整改結果均合格後頒發認證證書;當工廠檢查和/或產品檢測整改結果不合格,則終止認證。工廠經整改後應重新申請認證。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時間,包括工廠檢查時間、產品檢測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等。認證機構完成工廠檢查和產品檢測後,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託起90天內向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週期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檢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5獲證後的監督

4.5.1 獲證後的監督頻次和方式

4.5.1.

1認證機構根據獲證產品的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加工廠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加工廠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一般情況下每乙個監督週期內至少進行一次監督。監督週期的起始點按第一次初始工廠檢查的對應時間計算,每12個月為乙個監督週期。

實施監督的具體日期對監督週期的計算沒有影響。監督檢查可採取正常監督、飛行監督和專項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a) 獲證產品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要求或使用者提出嚴重投訴,如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並經查實為認證證書持有者責任時;

b)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c) 有足夠資訊表明工廠因變更生產工藝、關鍵原料種類及**或使用量等,可能影響獲證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d) 認證機構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對質量保證能力薄弱,產品質量不穩定的加工廠,認為有必要增加時。

4.5.2獲證後的監督內容

4.5.2.1監督的模式

工廠監督檢查 + 產品抽樣檢測

4.5.2.2工廠監督檢查

每次工廠監督檢查內容至少應包含對附件2《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的第3、4、6、9條款的檢查和對產品一致性的檢查,對其餘條款可適當進行抽查,確保每四年覆蓋所有條款。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檢查時間一般為1-2個人日。

獲證後每隔4年,應對工廠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和檢查時間與初始工廠檢查相同。

4.5.2.3 產品抽樣檢測

4.5.2.3.1抽樣原則

原則上每乙個認證單元應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產品,當該產品不易確定時,應適當增加抽樣的品種。

4.5.2.3.2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

具體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見附件1《瓷質磚強制性產品認證抽樣及檢測要求》。

4.5.3 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如果工廠檢查存在不合格項,一般情況下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逾期應暫停其認證資格,停止使用認證標誌。如果產品檢測不合格,應暫停該認證單元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

工廠應在2個月內完成整改並重新進行產品抽樣檢測。產品重新抽樣檢測結果合格的可恢復其認證資格,繼續使用認證標誌;產品重新抽樣檢測結果仍然不合格的,將撤銷其認證資格。

5、認證證書的保持和變更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5.2認證證書覆蓋的內容

認證證書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正文部分包括:

認證證書須包括委託人名稱、加工廠名稱及**、位址、認證產品名稱、實施規則、產品認證標誌、認證機構簽章或簽發人簽字、生效日期及認證機構規定的內容。

認證證書附件內容

a) 認證證書編號

b) 附件的變更號和生效日期

c) 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系列名稱

d) 認證機構簽章或簽發人簽字

注:認證證書附件應按工廠各自的命名規則描述認證證書所覆蓋的產品系列名稱。產品系列名稱描述的詳略程度僅需能夠區分放射性水平不同的產品配方即可,且應與產品包裝箱上標識的名稱或產品編碼對應,確保在市場監管認證產品、使用者識別認證產品和工廠加施認證標誌時均能從認證證書中找到明確的界定。

5.3認證證書的變更

5.3.1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充套件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增加與獲證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內的新的產品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產品擴充套件申請。申請中應說明擬擴充套件產品使用的關鍵原料的種類、**和使用量,經認證機構評定後實施擴充套件,必要時可進行工廠檢查和/或產品檢測。

認證機構確認擴充套件產品符合要求後,向認證證書持有者更換認證證書。

5.3.2認證證書其他資訊的變更

當認證證書持有者變更委託人、製造商或加工廠的名稱等資訊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認證機構核查該變更對原認證產品的影響程度後決定。

加工場所搬遷時,原則上應重新進行工廠檢查和/或產品檢測。

對認證單元內的產品系列名稱變更,由認證機構識別差異後決定。

上述變更而更換的認證證書有效期不變。

5.4認證範圍的擴大

根據本規則4.1.1條款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認證證書持有者在原有認證單元基礎上增加新的認證單元,應填寫並提交正式申請書。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交的正式申請書經認證機構確認後可安排工廠檢查和/或產品檢測。

5.5認證範圍的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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