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認證電線元件電線電纜產品-電氣電子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2009-09-02更新)
編號:cnca-01c-001:2001
電氣電子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電線電纜產品
電線元件(2009-09-02更新)
2001-12-07發布2002-05-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1.適用範圍
本規則涉及的的產品為:適用於家用和類似一般裝置所用的電線元件(即,由帶不可拆線插頭和不可拆線的聯結器的軟纜或軟線構成的元件),不適用於工業用電線元件,也不適用於加長電線元件。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3.1認證的申請
3.2型式試驗
3.3初始工廠審查
3.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3.5獲證後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申請
4.1.1申請單元劃分
根據聯結器和插頭的型式劃分申請單元;
型式、結構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類產品可以作為乙個申請單元。
不同的生產場地的產品為不同的申請單元。
4.1.2申請檔案
申請認證應提交正式申請,並隨附以下檔案:
1)產品**圖等;
2)關鍵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單;
3)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4)其他需要的檔案。
4.2型式試驗
4.2.1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型式試驗送樣的原則
在認證申請單元中按照產品所屬的型別(見標準圖表)選取代表性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4.2.1.2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申請人負責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並對選送樣品負責。
代表性樣品的數量為15條,覆蓋樣品數量各3條。
4.2.1.3型式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後,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4.2.2型式試驗的檢測標準、專案及方法
4.2.2.1檢測標準
gb15934-1996《電線元件》
4.2.2.2檢測專案
產品檢測專案為該產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專案。
4.2.2.3檢測方法
依據標準規定的和/或引用的檢測方法和/或標準進行檢測。
4.3初始工廠審查
4.3.1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1.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由認證機構派審查員對生產廠按照《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1)及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補充審查要求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
4.3.1.2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應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的標識與型式試驗報告上所標明的應一致;
2)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時的樣品一致。
3)認證產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並經認證機構所確認的一致。
若認證涉及多系列產品,則一致性檢查應每系列產品至少抽取乙個規格型號。
4.3.1.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
在工廠審查時,對產品安全效能可採取現場見證試驗。
4.3.2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後,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1至4個人日。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對型式試驗、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後,由認證機構對申請人頒發認證證書(每乙個申請單元頒發乙個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後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准時間以及證書的製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一般為35個工作日(因檢測專案不合格,企業進行整改和複試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
工廠審查後提交報告時間為5個工作日,以審核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生產廠遞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准時間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獲證後的監督
4.5.1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一般情況下,自獲證之日起第7個月進行第一次監督,以後每隔12個月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使用者提出嚴重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安全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資訊表明生產者、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監督的內容
獲證後監督的方式採用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複查+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必要時抽採樣品送檢測機構檢測,見4.5.3。
由認證機構根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工廠進行監督複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1)規定的第3,4,5,9條是每次監督複查的必查專案。其他專案可以進行選查,每4年內至少覆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規定的全部專案。
監督複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3獲證後的抽樣檢測
需要時,對獲證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負責,抽樣檢測的數量與型式試驗樣品數量相同。
對抽採樣品的檢測由認證機構指定的檢測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
認證檢測採用的標準所規定專案均可作為監督檢測專案。
認證機構可針對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以及其對產品安全效能影響程度進行部分或全部專案的檢測。
4.5.4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複查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監督複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消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5.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保持
5.1.1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1.2認證產品的變更
5.1.2.1變更的申請
獲證後的產品,如果涉及產品的安全的設計發生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5.1.2.2變更評價和批准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送樣品進行測試,如需送樣試驗,測試合格後方能進行變更。
5.2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充套件
5.2.1擴充套件程式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增加與已經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系列內的產品認證範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充套件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充套件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並根據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5.2.2擴充套件產品樣品的要求
擴充套件產品時,持證人應先提供技術資料供認證機構審查。需要送樣時,應按本規則4.2的要求選送樣品供認證機構核查,並進行檢測,檢測專案由認證機構決定。
5.3認證證書的暫停、登出和撤消
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6.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
6.1使用的標誌樣式
6.2變形認證標誌(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允許加施變形認證標誌。
6.3加施方式
可以採用標準規格標誌(標籤)(或模制式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6.4加施位置
應在產品本體上加施認證標誌。
7.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檔案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職責和資源
1.1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a)負責建立滿足本檔案要求的質量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建立檔案化的程式,確保認證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檔案化的程式,確保認證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裝置和檢驗裝置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檔案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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